[續哲學問題第四章 唯心主義上一小節]行爲。精神行爲無疑是屬于精神的,但是,有沒有什麼理由可以假定所知道的事物在某種意義上是精神的呢?我們上面對于顔所做的論證,並沒有證明顔
是精神的;那些論證只是證明顔
的存在有賴于我們的感官對于物
(以桌子爲例)的關系。那就是說,那些論證已經證明:在一定的光線之下,只要正常的眼睛是在比較靠近桌子的某一點上,便會看見有一定的顔
存在。那些論證並沒有證明顔
是在知覺者的心靈之內。
貝克萊的看法是:顔顯然必定在心靈之內,這種看法之爲人稱道,似乎靠的是把被知覺的事物和知覺的作用本身混爲一談。這兩者都可以稱爲“觀念”;貝克萊大概也這樣稱呼它們。這種行爲毫無疑問是存在于心靈之內的;因此,當我們想到這種作用的時候,我們就會欣然同意觀念必然存在于心靈之內的這種見解了。于是,我們便忘記了只有在把觀念當作一種認知的行爲時,這種見解才是真確的;所以我們便把“觀念存在于心靈之內”這個命題轉化成另一種意義上的觀念了,也就是轉化成憑借我們的認知行爲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這樣,由于一種不自覺的同語異義,我們便得到了這個結論:凡是我們所知的,就必然存在于我們的心靈之內。這似乎就是對貝克萊論證的真正分析,也是他的論證的根本錯誤之所在。
在我們對于事物的知覺中,區別知覺的作用和所知覺的對象這個問題有著極大的重要。因爲我們獲得知識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結合在一起的。認知自身以外的事物的能力,是心靈的主要特點。對于客
的認知,主要是在心靈與心靈之外的某種東西之間的關系中構成;這一點就構成爲心靈認知事物的能力。如果我們說,被認知的事物必然存在于心靈之內,那麼我們不是不恰當地限製了心靈的認知能力,就是在說著同義反複的話了。如果我們把“在心靈之內”理解爲與“在心靈之前”相同,也就是說,我們僅僅理解成爲被心靈所認知,那麼我們就是僅僅在說同義反複的話而已。但是,倘使我們真是意味著這一點,我們就不得不承認:凡是在這種意義上存在于心靈之內的,仍然可以不是精神的。因此,當我們認識到知識的
質的時候,就可以看出貝克萊的論證在本質上以及在形式上都是錯誤的,他假設“觀念”——亦即,被知的客
——必然是精神的那些根據,我們發現全都沒有任何的有效
。因此,他擁護唯心主義的根據,我們都可以取消。我們再來看一看是不是還有什麼別的根據。
人們常常說,我們無法知道有沒有我們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仿佛這句話是一個自明的真理一樣。這可以引申爲任何事物只要能夠以某種方式與我們的經驗相關聯,就最少是可以被我們認知的;由此可見,倘使物質根本是某種我們所無法認知的東西,那麼它就是一種我們不能夠知道它是否存在的東西了,它對于我們也便無關緊要。大上說,由于某些不能明確的原因,這也就蘊涵著:一切對我們無關緊要的東西便不可能是實在的;因此,物質如果不是由于心靈或心理的觀念所組成的,它便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是一場蜃樓幻景罷了。
在目前的階段,我們還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這種論證,因爲它所提出的論點需要相當程度的初步討論;但是目前我們可以先看看反對這種論據的理由都有哪一些。讓我們先從終點談起:並沒有理由說,一切對于我們沒有實際的重要的東西,就不應當是實在的。當然,如果把理論的重要
也包括在內的話,那麼每種實在的東西對于我們便都有某種重要
了,因爲人們既然希望認知有關宇宙的真理,我們便會對于宇宙中所包含的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種興趣。但是若把這種興趣也包括在內,那麼,物質對于我們無關重要這個問題便不是症結所在;只要物質存在著,即使我們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沒有關系。顯然我們可以懷疑物質能不能存在,並且也可以懷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質是和我們的求知慾相聯系著的,它的重要
就在于,不是滿足我們的這種慾望,就是阻礙我們的這種慾望。
再者,說我們不能知道我們所不曾知道的東西是否存在,這非但不是一條真理,事實上反而是虛假的。“知道”(know)一詞在這裏的用法有兩種不同的意義。(1)第一種用法是,它可以應用于與錯誤相對立的知識上,就這種意義而言,凡是我們所認知的,就是真確的,這種意義我也可以應用在我們的信仰上和論斷上,也就是可以應用在所謂判斷上。就這個詞的這種意義而言,我們說,我們知道某種事物是如何如何。這樣的知識可以說是真理的知識。(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詞的第二種用法是:這一詞可以應用在我們對于事物的知識上,這我們可稱之爲認識。我們之認知感覺材料就是在這種意義上說的。(兩者的區別大致就是法文中savoir(理解)和connaitre(認識)之間的區別,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認識)間的區別。)
因此,這種看來貌似是真理的說法若重加敘述的話,就變成了下列的樣子:“我們永遠不能真確地判斷我們所不認識的東西是否存在”。這決不是一條真理,恰恰相反,它是一種露骨的虛妄。我並沒有認識俄羅斯皇帝的榮幸,但是我卻可以真確地判斷他是存在的。自然,也可以說,我這樣判斷是因爲別人認識他。然而這是毫不相幹的反駁,因爲哪怕這個原則是真確的,我也不能知道誰認識他。再則,也毫無理由說:對于人人所不知道的事物,我也就不應該知道它的存在。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需要加以闡明。
如果我認識一種事物是存在的,那麼我的認知就給我有關它存在的知識。但若反過來說,只要我能夠知道某種事物存在,我或者誰便必然會認知這種事物,這種說法就不是正確的了。倘使我對于一件事物不認知,而能有正確的判斷;那麼首先這件事物一定是憑借描述而使我得以認知的,其次根據某種普遍的原則,便可以從我所認知的某一事物的存在中,推出來符合于這種描述的事物的存在。爲了充分了解這一點,最好是先解決認知的知識和描述的知識的區別,然後再來考慮哪種普遍原則的知識(如果有的話)和我們自己經驗中的存在的知識具有同等確切的可靠。這些問題將在下面幾章裏加以討論。
《哲學問題》第四章 唯心主義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五章 認知的知識和描述的知識”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