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 裏我們已經明了,歸納法原則對于凡以經驗爲根據的論證的有效都是必要的,而歸納法原則本身卻不是經驗所能證明的;可是大家居然毫不遲疑地信仰它,最低限度,在實際應用到各方面時是如此。有這些特點的不僅是歸納法原則。還有許多別的原則,經驗既不能證明又不能反對,然而在那些從被經驗到的事物出發所做的論證中的確是運用這些原則。
這些原則有的甚至比歸納法原則還要明確,我們對它們的知識,其確切程度與我們對感覺材料存在的知識是同等的。它們構成了我們可以根據感覺之所得而進行推論的一種方法;如果我們所推論出來的是真確的,那麼我們的推論原則就必定和我們得到的材料一樣也是真確的。這些推論原則是太顯然了,很容易被人忽略過去,以致我們往往同意其中所包含的假定而未能領悟到它只是一個假定。如果要獲得一種正確的知識論,那末認識推論原則的應用便是非常重要的。因爲我們對于這些原則的知識,已經提出了許多有趣的和困難的問題。
我們關于普遍原則的全部知識的實際情形是:首先,我們認識到這一原則的某種特殊應用,然後我們又認識到這個特殊是無所謂的,于是就有一種到
都可以真確地被我們肯定的普遍
。在教算術這類事情上就很容易認識這一點:“二加二等于四”首先是從某個特殊的兩對成雙的例子中
會出來的,以後又有另一個例子,如此繼續下去,直到最後能了解到任何兩對成雙的都確乎是如此。邏輯原則的情形也同樣。假設兩個人在討論今天是幾號。一個說,“至少你要承認:如果昨天是十五號,今天就必定是十六號。”另一個說:“對,我承認這一點”。第一個繼續說:“你知道昨天是十五號,因爲你和瓊斯一道吃過飯,你的日記寫著那是十五號的事。”第二個說:“是的,所以今天就是十六號了。”
這樣的論證並不難理解;倘使承認它的前提中的事實是真的,便沒有人會否認結論也必然是真的。但是,它的真理卻有賴于一個普遍的邏輯原則的範例。這個邏輯原則如下:“假定已知:如果這是真的,則那也是真的。又假定已知這是真的,那麼,結果便是那也是真的。”在如果這是真的則那也是真的這種情形中,我們便說,這就“蘊涵著”那,而那是“隨著”這的。因此,我們的原則就是:如果這蘊涵著那,而這是真的,則那也是真的。換句話說,“一個真命題所蘊涵的任何東西都是真的”或者“一切隨著真命題而來的都是真的。”
這個原則實際上涉及到所有的證明,至少就它的具事例而言是如此。只要用我們所相信的一件事物來證明另一件隨後也爲我們所相信的事物,這個原則就適用。如果有人問:“爲什麼我應該接受根據真前提而得出的有效論證的結果呢?”我們就只有訴諸我們的原則才能作出回答。事實上這個原則的真理
是不可能加以懷疑的。它是那樣地昭然若揭,以致于乍看起來不值一提。然而,這些原則對于哲學家可並不是不值一提的,因爲它們說明了我們可以得到從感官的客
所無法得出的不容置疑的知識。
上述的原則只不過是若幹自明的邏輯原則之一,這些原則之中至少有一些是在可能有任何論證或者證明之前,就應該加以承認的。當其中某些原則被承認之後,另一些原則也便得到了證明,雖然這些另外的原則只要是很簡單,就也會像那些被公認爲理所當然的原則一樣地昭然若揭。傳統上——雖然並沒有很好的理由——曾提出過其中三條原則名之爲“思維律”。
這三條原則如下:
(1)同一律:“是就是是。”
(2)矛盾律:“任何東西不能既是又不是。”
(3)排中律:“任何東西必須或者是或者不是。”
這三條定律都是邏輯上自明原則的範例,其實比起其他類似的原則來,例如我們剛才所考慮的原則,——一切隨真前提而得出來的都是真的,——它們並不見得就是更根本的或者是更自明的。“思維律”這個名稱也容易使人誤解,因爲最重要的事實並非是我們按照這三條定律去思維,而是事物是按照它們在進行;換句話說,重要的事實是我們如依照思維律去思維,就會想得真確了。但這卻是一個大問題,以後我們還要再談到它的。
除了這些邏輯原則對以使我們從特定的前提證明某種事物必然真確而外,還有一些別的邏輯原則能使我們從特定的前提證明某事物之爲真,有著或大或小的或然。這類原則的一個範例,——也許是最重要的一個範例,——就是我們在上章中研究過的歸納法原則。
哲學史上的大爭論之一,就是所謂“經驗主義者”與“理主義者”兩派之間的爭論。經驗主義者(英
哲學家洛克,貝克萊和休漠最足以代表)認爲我們的一切知識都是從經驗得來的;理
主義者(以17世紀大陸哲學家、尤其是笛卡兒和萊布尼茲爲代表)認爲除了我們憑經驗所知道的以外,還有某些我們不是憑經驗而知道的“內在觀念”和“內在原則”。我們相信現在已經可能判斷這兩個敵對學派誰真誰假。如上所述,我們必須承認我們認識邏輯原則,而且邏輯原則本身並不能憑經驗得到證明,因爲一切證明都預先要假定這些邏輯原則。因此,在這個爭論中最重要的一點上,理
主義者是正確的。
另一方面,連我們那部分在邏輯上不依賴于經驗的知識(就經驗不能予以證明而言),也還是由經驗中抽繹出來、由經驗所造成的。正是由于在特殊經驗的場合,我們才能察覺到由它們的關系所現的普遍規律。說嬰兒生下來便具有成人所知道的、並且不能從經驗中所推論出來的對于種種事物的知識,而且在這種意義上假定有內在原則,那必然是荒謬可笑的。因爲這個理由,現在我們便不用“內在的”這個詞來描述我們對于邏輯原則的知識。“先驗的”一語則較少受到反對而普遍地被近代著作家們所使用。所以,我們不但承認一切知識都是由經驗中得出來的、被經驗所形成的,同時還應該承認有些知識是先驗的,那意思是說,要我們去考慮它的那種經驗並不足以證明它,僅僅是使我們注意到我們可以無須任何經驗上的證明就能明了它的真理。
還有一個重要之點,在這一點上經驗主義者之反對理主義者也是正確的。除了依靠經驗的幫助而外,我們無法知道有什麼東西是存在的。這也就是說,倘使我們想要證明有我們所未曾直接經驗過的某種事物是存在的,那麼在我們的前提之中就必須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事物,其存在是我們曾直接經驗過的。例如,我們相信俄
皇帝存在,這個信念是以……
哲學問題第七章 論我們關于普遍原則的知識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