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西方哲學史第十七章 休谟上一小節]、愛或憎、苦或樂的知覺。在任何時候我從不曾離了知覺而把握住·我·自·己,除知覺而外我從不能觀察到任何東西。”他含著譏諷的意味承認,也許有些哲學家能感知他們的自我;“但是撇開若幹這類的形而上學家不談,對人類中其余的人我可以大膽斷言,自我無非是一簇或一組不同的知覺,以不可思議的快速彼此接替,而且于不絕的流變和運動中。”
對自我觀念的這種否認非常重要。我們來確切看看它主張什麼,有幾分站得住腳。首先,自我這種東西即便有,也從未感知到,所以我們不能有自我觀念。假如這個議論可以被承認,就必須仔細地敘述一下。誰也感知不到自己的腦子,然而在某種重要的意義上,人卻有腦子這個“觀念”。這類“觀念”是知覺的推論,不屬于邏輯意義的基礎觀念之類;它是複合觀念和描述的——假如休谟講的一切單純觀念出于印象這個原理正確,事實必當如此;而假如否定了這條原理,我們勢不得不回到“生得”觀念說。使用現代的用語,可以這樣講:關于未感知事物或事件的觀念,永遠能夠借感知的事物或事件來定義,因此,用定義來代替被定義的名辭,我們永遠能夠不引入任何未感知事物或事件而敘述我們從經驗所知的事情。就我們目前的問題來說,一切心理的知識都能不引入“自我”而敘述出來。並且,如此定義的“自我”,只可能是一簇知覺,不是新的單純“東西”。我想在這點上徹底的經驗主義者誰也必定和休谟有同見。
但是並不見得單純自我是不存在的;只可說它存在與否我們不能知道,而自我除開看作一簇知覺,不能組成我們的知識的任何部分。這結論剔除掉“實”的最後殘存的使用,在形而上學上很重要。在神學裏,它廢除了關于“靈魂”的一切假想知識,在這點上很重要。在對認識的分析上也重要,因爲它指明主
和客
這範疇並不是基本的東西。在這個自我問題上,休谟比貝克萊有了重大的進展。
整個一本《人論》中最重要部分是稱作《論知識和蓋然
》的一節。休谟所謂的“蓋然
”不指數理概率論中所包含的那類知識,例如用兩只骰子擲出雙六的機會等于三十六分之一。這種知識本身在任何專門意義上都不是蓋然的;它具有知識所能具有的限度之內的確實
。休谟討論的是靠非論證
推論從經驗的資料所得到的那種不確實的知識。這裏面包括有關未來的我們全部知識以及關于過去和現在的未觀察部分的全部知識。實際上,一方面除去直接的觀察結果,另一方面除去邏輯和數學,它包括其余一切。通過對這種“蓋然的”知識進行分析,休谟得出了一些懷疑主義的結論,這些結論既難反駁、同樣也難接受。結果成了給哲學家們下的一道戰表,依我看來,到現在一直還沒有夠上對手的應戰。
休谟開始先區分出七種哲學關系:類似、同一、時間和地點關系、量或數的比率、任一質的程度、相反、和因果關系。他說,這些關系可以分爲兩類,即僅依存于觀念的關系,和觀念雖毫無變化而能使其改變的那種關系。屬第一類的是類似、相反、
質的程度和量或數的比率。但是空間時間關系和因果關系則屬于第二類。只有第一類關系給人·確·實·的知識;關于其它各種關系我們的知識僅是·蓋·然·的。唯獨代數和算術是我們能進行一長串的推理而不失確實
的科學。
幾何不如代數和算術那樣確實,因爲我們不能確信幾何公理正確無誤。有許多哲學家設想,數學中的觀念“必須憑靈魂的高級能力所獨有的純粹而理智的觀點去理解”,這是錯誤的。休谟說,只要一記起“我們的一切觀念都是照我們的印象摹寫出來的”,這種意見的錯誤立現。
不僅僅依存于觀念的三種關系,是同一、空間時間關系和因果關系。在前兩種關系,心不超越直接呈現于感官的東西以外。(休谟認爲,空間時間關系能夠感知,而且能形成印象的一部分)。唯有因果關系使我們能夠從某個事物或事件推論其它某個事物或事件:“使我們由一對象的存在或作用確信它隨後有、或以前有其它什麼存在或作用,産生這種關連的唯·因·果·關·系而已。”
休谟主張沒有所謂因果關系的·印·象,由此主張産生一個困難。單憑觀察甲和乙,我們能感知甲在乙上方,或在乙右方,但是不能感知“因爲甲,結果乙”。已往,因果關系向來或多或少被比作和邏輯中的根據和論斷的關系一樣,但是休谟正確認識到這個比法是錯誤的。
在笛卡爾哲學中,也和經院學者的哲學中一樣,原因和結果間的關連被認爲正如邏輯關連一樣是必然的。對這見解的第一個真正嚴重的挑戰出于休谟,近代的因果關系哲學便是自休谟開始的。他和直到柏格森爲止、連柏格森也在內的幾乎所有哲學家相同,以爲因果律就是說有“因爲甲,結果乙”這樣形式的命題,其中甲和乙是兩類事件;此種定律在任何發達的科學中都見不到,這件事實好像哲學家們並不知曉。但是哲學家向來所講的話,有很多能夠轉換說法,使之可以適用于實際出現的那種因果律;所以,我們目下可以不睬這一點。
休谟開始先講,使得一個對象産生另一對象的力量,不是從這二對象的觀念發現得到的,所以我們只能由經驗認識原因和結果,不能憑推理或內省來認識。他說,“凡發生的事物必有原因”這句話並不是像邏輯中的命題那樣具有直觀確實的話。照他的講法:“如果我們就對象本身考察各對象,絕不超越關于這些對象我們所形成的觀念去看,那麼並沒有意味著其它對象存在的對象。”據此休谟主張,必定是經驗使人有了關于原因和結果的知識,但不會僅是彼此成因果關系的甲乙二事件的經驗。必定是經驗,因爲這關連非邏輯關連;
而由于我們單只從甲中發現不了任何東西會促使甲産生乙,所以不會僅是甲和乙二個別事件的經驗。他說,必要的經驗是甲類事件和乙類事件經常連結這個經驗。他指出,在經驗中當兩個對象經常相連時,我們·事·實·上的確從一個去推論另一個。(他說的“推論”,意思指感知一個就使我們預料到另一個;他並不指形式的或明確的推論。)“大概,必然的關連有賴于推論”,倒過來講則不對。換句話說,見甲使人預料到乙,于是讓我們相信甲乙之間有必然的關連。這推論不是由理決定的,因爲假使那樣便要求我們假定自然的齊一
,可是自然的齊一
本身並不是必然的,不過是由經驗推論出來的。
休谟于是有了這種見解:我們說“因爲甲,結果乙”,意思只是甲和乙事實上經常相連,並不是說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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