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西方哲學史第二十九章 威廉·詹姆士上一小節]個“經驗”問題,此外我覺得詹姆士的徹底經驗論我是同意的。
至于他的實用主義和“信仰意志”,那就不同了。特別是後者,我以爲它蓄意給某些宗教教義提出表面上似乎正確而實際是詭辯的辯護,而且這種辯護是任何真誠的教徒所不能接受的。
《信仰意志》(thewilltobelieve)一書出版于1896年;
《實用主義——若幹老想法的一個新名稱》(pragmatism,a new nameor someold ways of thinking)出版于1907年。後一本書中的學說爲前一書裏的學說的擴充。
《信仰意志》中主張,我們在實踐上,常常在不存在任何適當的理論根據可以下決斷的場合下不得不作出決斷,因爲即便什麼事也不做,那仍舊是個決斷。詹姆士說,宗教問題就屬于此類;他主張,雖然“我們的十分邏輯的理智可能並未受到強製”,我們也有理由采取一種信仰的態度。這基本上就是盧梭的薩瓦牧師的態度,但是詹姆士的發揮是新穎的。
據他講,求實這種道德義務包括兩個同等的訓條,即“相信真理”和“避開錯誤”。懷疑主義者只注意第二個訓條,因而不相信一個較不慎重的人會相信的許多真理,這是不對的。假如相信真理和避免錯誤同等重要,那麼面臨二者擇一時,我最好隨意相信各種可能中的一個,因爲這樣我便有對半的機會相信真理,可是如果懸置不決,絲毫機會也沒有。
倘若認真對待這一說,結果産生的行爲准則就會是一種極古怪的行爲准則。假設我在火車上遇見一個陌生人,我心裏自問:“他的姓名是不是叫艾本尼澤·威爾克思·史密斯?”
如果我自認我不知道,那麼關于這人的姓名我確實沒抱真信念。反之,如果我決定相信這就是他的名字,我倒有可能抱的是真信念。詹姆士說,懷疑主義者怕受蒙騙,由于有這種恐懼,會丟失重要的真理;他補充說:“因爲希望而受蒙騙比因爲恐懼而受蒙騙壞得多,這有什麼證據呢?”似乎由此可見,假如我幾年來一直在希望遇到一個叫艾本尼澤·威爾克思·史密斯的人,那麼在我得到確鑿的反證以前,與消極求實相對的積極求實就應當促使我相信我所遇到的每一個生人都叫這名字。
你會說:“可是這個實例不像話,因爲你雖然不知道那個生人的名字,你總知道人當中極小一部分叫艾本尼澤·威爾克思·史密斯。所以你並不是于在你的選擇自由上所預先假定的那種完全無知的狀態。”說來奇怪,詹姆士在他的通篇論文中絕不提蓋然
,然而關于任何問題,幾乎總可發現到某種蓋然
上的考慮。姑且承認(盡管正統信徒沒一個會承認),世界上的宗教哪一種也沒有證據或反證。假設你是個中
人,讓你跟儒教、佛教和基督教有了接觸。由于邏輯規律,你不能以爲這三者各是真理。現在假設佛教和基督教各有對等的可能
是真理,那麼設已知兩者不會全是真理,則其中之一必定是真理,因而儒教必定不是真理。假令三者都有均等的可能
,則每一個不是真理的機會要大于是真理的機會。
照這種辦法,只要一容許我們提出蓋然上的理由,詹姆士的原理隨即垮臺。
令人難解的是,詹姆士盡管是個心理學大家,在這點上卻容納了一種異常不成熟的想法。他講起話來,仿佛可選擇的路子只有完全相信或完全不相信,把中間各種程度的懷疑置之不顧。譬如說,假設我正在從我的書架上找一本書。我心裏想:“·可·能在這個架上”,于是我去瞧;但是在我看見這本書以前我並不想:“書·就·在這個架上”。我們習慣上按照種種假設去行動,但不完全像按照我們認爲的確實事物去行動那樣;因爲按照假設行動時,我們留心注視著新的證據。
依我看來求實的訓條並不是詹姆士認爲的那種訓條。我以爲它是:“對任何一個值得你去考慮的假說,恰恰寄予證據所保證的那種程度的信任”。而如果這假說相當重要,更有進一步探尋其它證據的義務。這是明白的常識,和法庭上的程序是一致的,但是和詹姆士所介紹的程序完全不同。
把詹姆士的信仰意志孤立起來考察,對他是不公平的;這是個過渡的學說,經過一段自然發展,結果産生了實用主義。詹姆士的著作中所表現的實用主義本來是“真理”的一個新定義。另外還有兩位實用主義的主將,即e.c.s.席勒和杜威博士。下一章中要討論杜威博士;席勒和其他兩人比起來地位差一些。在詹姆士和杜威博士之間,有一種著重點上的差異。杜威博士的見地是科學的,他的議論大部分出自對科學方法的考察;但是詹姆士主要關心宗教和道德。粗略地講,任何有助于使人有道德而幸福的學說,他都樂于提倡;一個學說假若如此,按照他所使用的“真理”一詞的意義來說便是“真理”。
據詹姆士說,實用主義的原理最初是c.s.皮爾斯提出的,憑皮爾斯主張,在我們關于某個對象的思維中要想做到清晰,只須考察一下這對象可能包含什麼想得到的實際效果。爲說明這一點,詹姆士講哲學的職能就是弄清假若這個或那個世界定則是真理,對你我有什麼關系。這樣,理論就成了工具,不再是對疑難事物的解答。
據詹姆士講,觀念只要幫助我們同自己的經驗中其他部分發生滿意的關系,便成爲真的:“一個觀念,只要相信它對我們的生活有好,便是‘真的’。”真原是善的一個別種,並不是單獨的範疇。真是發生于觀念的事;事件·使觀念·成·爲真的。依主智主義者的說法,真觀念必須符合實際,這是對的;
但所謂“符合”並不是“摹寫”的意思。“在最廣的意義上所謂‘符合’實際,意思只能指一直被引導到實際,或被引導到實際的周圍,或者指與實際發生這樣一種實行上的接觸:理實際或
理與實際相關連的某種事物,比不符合的情況下要
理得好。”他補充說:“所謂‘真’無非是我們的思考方法中的方便手段,……就終久結局和事物經過的全程來看。”
換句話說,“我們的追求真理的義務爲我們做合算的事這個一般義務的一部分。”
在關于實用主義與宗教的一章中,他總結收獲。“任何一個假說,如果由它生出對生活有用的結果,我們就不能排斥它。”“有神這個假說如果在最廣的意義上起滿意的作用,這假說便是真的。”“根據宗教經驗所供給的證據,我們滿可以相信神靈是存在的,而且正按照和我們的理想方針相似的理想方針從事拯救世人。”
在這個學說中,我發覺依理智來講有若幹重大的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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