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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哲學發展》第五章 叛入多元論

羅素作品

  將近一八九八年終的時候,穆爾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爾。穆爾在前領路,我緊步其後塵。我想關于這種新哲學第一篇公之于世的敘述是穆爾在《心靈》上的一篇文章,論《判斷的xing質》。雖然他和我現在並不堅信這篇文章裏的所有學說,我(我認爲還有他)仍然同意這篇文章裏的消極的那一部分,就是說,同意這樣一種學說:一般說來,事實是離經驗而獨立的。雖然我們的意見是一致的,可是我認爲,在我們的新的哲學裏最感興趣的是什麼,我們是有所不同的。我想,穆爾最關心的是否定唯心論,而我最感興趣的是否定一元論,二者卻是緊密相連的。其緊密相連是由于關于關系的學說。這個學說是布萊德雷從黑格爾的哲學裏提煉出來的,我稱之爲“內在關系學說”,我稱我的看法爲“外在關系學說”。

  內在關系說主張,兩項之間的每種關系基本上是表示這兩項的內在屬xing,歸根到底,是表示這兩項所構成的那個總ti的屬xing。對某些關系來說,這種看法是說得過去的。姑舉愛和憎爲例。如果甲愛乙,這種關系ti現在(也可以說是成自)甲的某些心情。甚至一個無神論者也不能不承認一個人能愛上帝。所以愛上帝是一個人感覺出這種愛來的一種狀態,並不真正是一種具有關系的事實。但是我所感興趣的關系是更加抽象的一種。假定甲和乙是兩件事,甲先于乙。我不認爲,這意味著甲裏有一種東西,使甲(完全不牽涉到乙)具有一種特xing,我們若提到乙來表示這種特xing,就不正確了。萊布尼茨舉了一個極端的例子。他說,如果一個住在歐洲的人有一個妻子在印度,他的妻子死了,他完全不知道。在她死的時刻,他有了本質的變化。那時我所反對的正是這種學說。我覺得,內在關系學說特別不能用于“非對稱”關系,就是說如果甲與乙之間有,而乙與甲之間卻沒有的那種關系。我們再來看看“先于”這種關系。如果甲是先于乙,乙就不是先于甲。如果你想用甲和乙的形容詞來表示甲對乙的關系,你就不能借助于表示日期的字。你可以說甲的日期是甲的一種屬xing,乙的日期是乙的一種屬xing。但是那對你來說,並沒有什麼用chu,因爲你還得接著說,甲的日期是先于乙的日期。所以你就發現,還是躲不開關系。如果你采用一種計劃,認爲關系是甲和乙所構成的那個整ti的一種屬xing,你的chu境就更糟。因爲在那個整ti裏甲和乙沒有次序,因此你無法區別“甲先于乙”和“乙先于甲”。在大部分的數學裏,非對稱關系是主要的。所以這個學說很重要。

  我想,引用我一九○七年在亞理士多德學會宣讀的一篇文章的一部分,也許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的重要xing。這篇文章是討論哈勒德·究欽的書論《真理的xing質》的。

  我們所考慮的學說也許都是從一個中心邏輯學說演繹而來的,這個邏輯學說可以這樣來表示:“每種關系都是以相關的項的xing質爲基礎的”。我們可以稱之爲“內在關系公理”。從這個公理緊接而來的結論一定是,真實或真理的整ti必是究欽先生意義之下的一個有意義的整ti。因爲每一部分就要有一種xing質,這種xing質對每一別的部分或整ti表示其關系;因此,如果任何部分的xing質完全明白了,整ti以及每一部分的xing質也就完全明白了;反過來說,若是整tixing質完全明白了,那就包含它對每一部分的關系的知識,因此也就包含每一部分對每一部分的關系的知識,所以也就包含每一部分的xing質的知識。而且顯然,如果真實或真理是究欽先生意義之下的一個有意義的整ti,內在關系公理就一定是真的。因此,這個公理就等于一元論的真理學說。

  不但如此,假定我們不要區分一件事和它的xing質,由這個公理而來的結果必是:考慮任何事物,若不就其對整ti的關系來考慮,必是徒勞無功的。因爲,如果我們考慮“甲和乙相關”,這個甲和這個乙也和任何別的東西相關。說甲和乙是什麼,就要意味著與宇宙間任何別的東西有關系。如果我們只考慮甲所借以與乙相關的那一部分xing質,我們可以說是考慮與乙相關的那個甲;但是這是考慮甲的一種抽象的方法,並且只是一種部分爲真的方法。因爲甲的xing質(這和甲是一回事)包含甲對乙的關系的根據,也包含甲對所有別的東西的關系的根據。所以,若不說明整個宇宙,是絕不能把甲說得真切的;那麼,對甲的說明就和對所有別的東西的說明是一件事,因爲各種事物的xing質也和萊布尼茨的單子的xing質一樣,一定都表示同一個關系系統。

  現在讓我們更嚴密地考慮一下內在關系公理的意義,以及贊成和反對它的理由。首先,按照主張每種關系是成自項的xing質或成自項所構成的整tixing質,或只是每種關系在這些xing質中有一種·根·據,因此,內在關系公理就有兩種可能的意義。我見不到唯心論者對這兩種意義加以區分。真的,一般說來,他們趨向于把一個命題和它的結果等同起來,這樣就吸收了實用主義的一個明顯的主張。可是這兩種意義的區別不是那麼重要,因爲,我們將要見到,這兩種意義都會導致一種看法,即,“關系”完全是沒有的。

  正如布萊德雷先生所極力主張的那樣,(參看《現象與實在》,第二版,第519頁:“實在是一個,它必須是單一的,因爲如果把多看做是真的,多就是自相矛盾的。多意味著關系,並且,由于其關系,它就無可奈何地總要肯定一個高級的統一ti”。)內在關系公理,不管是二者之中的哪種形式,都包含一個結論,即,不存在“關系”,不存在很多事物,而只有一件事物。(唯心論者會加上:最後。但是那只是說,忘掉結論往往是方便的法門。)得到這個結論是因爲考慮到多的關系。因爲如果真有兩件東西,甲和乙,(這是多,)完全把這多化爲甲和乙的形容詞,是不可能的,必須是甲和乙應有不同的形容詞,並且這些形容詞的“多”不能解釋爲它們又有不同的形容詞,不然就要有無限倒退的毛病。因爲,當甲有“不同于乙”這個形容詞,乙有“不同于甲”這個形容詞的時候,如果我們說甲和乙不同,我們必須假定這兩個形容詞是不同的。那麼,“不同于甲”一定有“不同于‘不同于乙’”這個形容詞,這個形容詞一定不同于“不同于‘不同于甲’”,等等,以至于無窮。我們不能把“不同于乙”當做一個不需要進一步還原的形容詞,因爲我們不得不問這個短語中的“不同”到底是什麼意思。它事實上是從一種關系得來的一個形容詞,不是從一個形容詞得來的一種關系。這樣說來,如果真有多,一定是有一個不能還原爲“形容詞不同”的多,就是說,其原因不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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