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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哲學發展》第五章 叛入多元論

第2小節
羅素作品

  [續我的哲學發展第五章 叛入多元論上一小節]的項的“xing質”中。因此,如果內在關系公理是真的,結果必然是沒有多,只有一件東西。這樣說來,內在關系公理就等于本ti論上的一元論的那個假定,就等于否定有任何關系存在。凡是我們覺得有一種“關系”存在,其實這是一個關于整ti的形容詞,這個整ti是由所假定的那個關系的項而成的。

  這樣說來,內在關系公理就等于這樣一個假定:每個命題有一個主語和一個謂語。因爲一個肯定一種關系的命題必總是可以化爲一個主語-謂語的命題,這個命題是關于關系中的項所構成的那個整ti的。這樣朝著越來越大的整ti向前進,我們就漸漸改正了我們最初的一些粗疏的抽象的判斷,越來越接近于那個關于整ti的真理。那個最後的完全真理一定是成自一個具有一個主語(即整ti)和一個謂語的命題。但是,因爲這包含區分主語和謂語,好象它們可以是多,甚至這也不是全真,最多我們只能說“從理智上說”,它是“無法改正的”,也就是說,其爲真不亞于任何真理之爲真;但是,甚至絕對真理也一直不是完全真。《參看《現象與實在》,第一版,第544頁:“所以甚至絕對真理好象最後也成爲是錯誤的。必須承認,最後,可能的真理沒有一個是完全真的,它只是把原來意在整ti翻譯的東西做了片段的、不完全的翻譯。

  這種內在的矛盾是無論如何地屬于真理本有的xing質。雖然如此,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之間的分別仍然是要保持的,因爲,簡單來說,前者從理智上說,是無法改正的。”)

  如果我們問我們自己,支持內在關系公理的根據是什麼,相信這個公理的人使我們發生懷疑。例如,究欽先生始終肯定這個公理,不提出支持它的論證。就我們能夠發現的根據來說,好象是有兩個,雖然這兩個實在是無法區分的。第一是充足理由律。這個定律是說,凡事不能只是一件簡單的事實,而必是有些理由使它是如此,而不是如彼。(參看《現象與實在》,第二版,第575頁:“如果項與項在它們自己的內在xing質上並不構成關系,那麼,就它們來說,它們完全沒有理由象是有關系,並且,就它們來說,關系是強加上去的。”並參看第577頁。)第二,有這個事實存在,即,如果兩個項有某種關系,它們就不得不有這種關系;如果它們本來沒有這種關系,它們就是不同的;看來這就表明,在這些項本身中是有某種東西,使它們這樣彼此相關。

  (1)充足理由律不容易說得很確切。它的意思不能只是說,每個真的命題是邏輯上從一個什麼別的真命題演繹來的,因爲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真理,這個真理並不能産生對這個定律所要求的結果。例如,2+2=4可以從4+4=8演繹出來。但是把4+4=8看做是2+2=4的一個理由是荒謬的。一個命題的理由總應該是一個或更多的較爲簡單的命題。所以充足理由律的意思應該是,每個命題可以由更簡單的命題演繹出來。看來這顯然是錯誤的,無論如何,這對考慮唯心論不能是恰當的。唯心論主張,命題越簡單,就越不真。所以,堅持一定要從簡單的命題出發,是荒謬的。所以,我的結論是,如果充足理由律的任何形式是恰當的,倒必須由考查支持關系公理的第二根據來發現,即,有關系的各項不能不象實際那樣互相關連。

  (2)我認爲,這個論證的力量主要是靠一種錯誤的陳述方式。

  也許可以說:“如果甲和乙在某個方面有關系,你就必須承認,如果它們沒有關系,它們就和現在不一樣了。因此,在它們中一定是有某種東西,這種東西對它們現在那樣互相關連,是極其重要的。”可是,如果兩個項在某個方面有關系,其結果是,如果它們不是這樣互相關連,各種可以想象的結果就會隨之而來。因爲,如果它們是這樣互相關連,那麼,“它們不是這樣互相關連”這個假定就是僞的。從一個僞的假定,什麼都可以引出來。所以,上面的那種陳述方式非加以改變不可。我們可以說:“如果甲和乙在某方面有關系,任何不這樣關連的東西就不是甲和乙,因此,等等”。但是,這只能證明,不象甲和乙那樣有關系的東西一定是和甲或乙在數字上相異的,並不能證明形容詞的不同,除非我們假定內在關系公理爲真。所以,這個論證只有修詞學上的力量,不能證明其結論而不陷入惡xing循環。

  現在就該問一問,反對內在關系公理有沒有任何根據?反對這個公理的人很自然想到的第一個論證是,實際貫徹這個公理是困難的。關于“異”,我們已經有過這樣的一個例。在很多別的例子裏,困難甚至更爲明顯。舉例來說,假定一本書比另一本書大,我們可以把兩本書的“比……大”化爲兩本書的形容詞,說一本的大小是如此如此,另一本的大小是如彼如彼。但是一本的大小一定是大于另一本的大小。如果我們想把這種新的關系化爲兩種大小的形容詞,這些形容詞仍然必須有一種相當于“比……大”的關系,等等。因此,若不陷于無限的倒退,我們就不得不承認,我們遲早總會走到一種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再化爲相關的項的形容詞。這種論證特別適用于所有非對稱的關系,就是說,甲與乙有而乙與甲沒有的那種關系。(上面指出來的那種論證,在我的《數學的原理》,bb212—16中有充分的討論。)

  反對內在關系公理的一個更有力的論證是來自考慮一下項的“xing質”究竟是什麼意思,項的xing質和項本身相同呢,還是不同?如果是不同,它一定是和項有關系。一個項對它的xing質的關系,若不陷于無限的倒退,就不能化爲不是一種關系的那麼一種東西。這樣說來,如果堅持這個公理,我們必須假定,一個項和它的xing質並不是兩回事。若是如此,每個把一個謂語加于一個主語的真命題,就完全是屬于分析xing的,因爲那個主語是它自己的整個xing質,那個謂語是那個xing質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是那樣,把同一主語的一些謂語連到一些謂語上去的那個聯系物是什麼呢?

  如果主語不過是其自己的一些謂語的一個系統,則謂語的任何偶然的集合就可以說是構成一個主語。如果一個項的“xing質”是由其一些謂語而成,同時又和項的本身是一個東西,那就無法理解我們問“是否s有p這個謂語”的時候,究竟是什麼意思。因爲這不能有這樣的意思:“p是解釋s的意思的時候所列舉的若幹謂語中的一個嗎?”按這種看法來說,好象很難見到這能有什麼別的意思。我們不能企圖在謂語與謂語之間引入一種連貫關系,由于這個關系,這些謂語可以稱爲一個主語的謂語;因爲這就會把“加謂語”置于關系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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