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日本政府,因中未肯承認全案,竟用出最後手段,脅迫袁政府。自陸總長提交最後答複後,日本下動員令,宣言關東戒嚴。駐紮山東、奉天的日兵,預備開戰,渤海口外的日艦,亦預備進行,各埠日商,紛紛回
,似乎即日決裂,各
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聽消息,勸政府和平解決,幸勿開戰。強
總幫助強
。袁總統卻也爲難,惟面上猶持一種鎮靜態度。總教皇帝做得成,余事固無容過慮。五月六日,由日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種警告書,內言非完全承認日本修正案,決提交最後通牒。袁政府不能決答,當于是日夜間,遣曹次長汝霖,用個人名義,訪會日使,商議交涉,又承認了好幾款。日置益不允。俟曹汝霖回署後,即于次日下午,由日置益帶同館員,至外交部迎賓館,晤見陸曹兩人,
遞最後通牒。牒文寫著:
今回帝政府,與中
政府所以開始交涉之故,一則慾謀因日德戰爭所發生時局之善後辦法,一則慾解決有害中日兩
交原因之各種問題,冀鞏固中日兩
友好關系之基礎,以確保東亞永遠之和平起見,于本年一月向中
政府交出提案,開誠布公,與中
政府會議,至于今日,實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間帝
政府,始終以妥協之精神,解釋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
政府之主張,亦不論巨細,傾聽無遺。何時傾聽,我未之見。其慾力圖解決此提案于圓滿和平之間,自信實無余蘊。自信已深,何肯退讓?其交涉全部之討論,于第二十四次會議,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帝
政府統觀交涉之全部,參酌中
政府議論之點,對于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讓步之修正,于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于中
政府,求其同意。同時且聲明中
政府對于該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犧牲而得之膠州灣一帶之地,于適當機會附以公正至當之條件,以交還于中
政府。五月一日,中
政府對于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複,實與帝
政府之預期全然相反。且中
政府對于該案,不但毫未加以誠意之研究,且將日本政府交還膠州灣之苦衷與好意,亦未嘗一爲顧及。查膠州灣爲東亞商業上軍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
,因取得該地,所費之血與財,自屬不少。
既爲日本取得之後,毫無交還中之義務。然爲將來兩
交
善起見,竟擬以之交還中
。何其客氣?而中
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諒帝
政府之苦心,實屬遺憾。中
政府,不但不顧帝
政府關于交還膠州灣之情誼,且對于帝
政府之修正案,于答複時要求將膠州灣無條件交還,並以日德戰爭之際,日本
于膠州灣用兵所生之結果,與不可避之各種損害,要求日本擔任賠償之責,其他關系于膠州灣地方,又提出數項要求,且聲明有權加入日德講和會議。明知如膠州灣無條件之交還,及日本擔負因日德戰爭所生不可避之損害賠償,均爲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爲要求。且明言該案爲中
政府最後之決答,因日本不能容認此等之要求,則關于其他各項,即使如何妥商協定,終亦不覺有何等之意味,其結果此次中
政府之答複,于全
全爲空漠無意義。且查中
政府對于帝
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條項之回答,如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與帝
有特別關系,爲中外所共認。此種關系,因帝
政府經過前後二次之戰爭,更爲深切。然中
政府,輕視此種事實,不尊重帝
在該地方之地位,即帝
政府,以互讓精神,照中
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擬出之條項,中
政府之答複,又任意改竄,使代表者之陳述,成爲一篇空言,或此方則許,而彼方則否,致不能認中
當局者之有信義與誠意。此段直是訓令。至關于顧問之件,學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廠之件,與南方鐵道之件,帝
政府之修正案,或以關系外
之同意爲條件,或只以中
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于記錄,與中
主權與條約,並無何等之抵觸。然中
政府之答複,惟以與主權條約有關系,而不應帝
政府之希望。帝
政府,因鑒于中
政府如此之態度,雖深惋惜,幾再無繼續協商之余地,然終眷眷于維持極東平和之帝
,務冀圓滿了結此交涉,以避時局之紛糾,于無可忍之中,更酌量鄰邦政府之情意,將帝
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號各項,除關于福建互換公文一事,業經兩
政府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可承認與此次交涉
離,日後另行協商。因此中
政府,亦應諒帝
政府之誼,將其他各項,即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于福建省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應諾帝
政府。茲再重行勸告,對此勸告,期望中
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爲止,爲滿足之答複,如到期不受到滿足之答複,則帝
政府,將執認爲必要之手段。合並聲明。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號中所說五項,應即離,究竟是哪五項呢?”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
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這五項允許
離,容後協商便了。”容後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陸徵祥道:“敝
與貴
,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余地麼?”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樂得客氣。說畢即行。曹汝霖隨送道:“貴駐使是全
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日置益稍稍點頭。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內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于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于聘用顧問之件,關于學校用地之件,關于中南方諸鐵路之件,關于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于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于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對于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系表示原則。至于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爲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于中
政府關于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號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爲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號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爲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于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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