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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第11章 誰是這個繼承人?

第2小節
洛克作品

  [續政府論第11章 誰是這個繼承人?上一小節]人節省一些勞苦——如果其中有任何這樣的繼承者的話——但是這對于在人類中發現“一個下一代繼承人”卻不會有什麼貢獻。固然,告訴我們說,亞當的世系和後裔應有王權,是一個解決亞當王權傳襲問題的簡易方法,用淺易的英語來說,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有這種權力,因爲,活著的人,哪一個不具有亞當的“世系”或“後裔”的身份,只要這身份存在著,它就屬于我們作者所說的由上帝意旨規定的限製範圍之內。不錯,他告訴我們說“這種繼承人不獨是自己的子孫之主,而且是自己的兄弟們之主,”由這句話,以及由後面的一些話(這點我們很快就要加以考察)他似乎暗示,最長的兒子就是繼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並沒有在任何一個地方直截了當地這樣講出來,不過根據他在後頭所舉的該隱和雅各的例子,我們可以把這一點認爲是他關于繼承人的意見,即是說,如果有許多兒子的話,最長的兒子具有充當嗣子的權利。不過我們已經說明了,長子繼承製是不能夠給予任何父權資格的,我們也不難承認,父qin可以有某種支配兒子權力的天賦權利;但是如果說長兄具有支配其兄弟們的權利,則仍有待于證明。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從沒有在任何地方給予長子以這種統治權,理xing也不能在一群兄弟中找出這種天然的優越xing。摩西的法律規定給長子兩倍的財産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們都未發現他天生地或根據上帝的規定享有優越地位或支配權。我們的作者所舉的例子,不過是長子享有guo家權力和支配權資格的一些微弱的證據,更確切地說,他們倒是說明了相反的情況。

  112.在前頭引過的一段話中還有下面這些話:“因此,我們見到上帝曾對該隱這樣說及他的兄弟亞伯:‘他必戀慕你,你卻要製服他’。”對于這話,我可以這樣解答:第一,上帝對該隱說的這些話,有許多注釋家很有理由地從與我們作者所用的意思非常不同的方面去理解;第二,無論這話是怎樣的意思,都不能理解爲該隱以長兄的身分對于亞伯享有天賦的支配權,因爲這句話是以“倘若你做得好”爲條件的,並且是對該隱個人說的,所以不管這話所指的是什麼,都要看該隱的行爲而定,而不是根據于他的天賦權利,因此,這話決不可能是一般地確定長子支配權。因爲在未說這話以前,照我們的作者的自白,亞伯本來“根據個人的支配權有他自己的土地”,如果“依據神的規定”,該隱以繼承人的頭銜應當承襲他父qin的一切支配權,亞伯就不能具有“個人的支配權”,而不對嗣子的權利構成侵害;第三,如果上帝是有心拿這話作爲長子繼承權的特許狀,和一般地許予長兄們以根據繼承權而取得支配權的諾言,那麼,我們可以料想,這必然包括他的所有的兄弟們,因爲我們很可以假定,在那時人類已由亞當繁衍起來,這些兒子也已長大成人,而且所生育的兒子比該隱和亞伯還多,而亞伯在《聖經》中只不過提一提就過去了,原來的詞句,依照任何正確的結構,都是很難適用到亞伯身上的;第四,把那樣關系重大的學說建立在《聖經》中。如此可疑和含糊的文句上,未免過分了,因爲這文句盡可以作別的意義很不相同的解釋,甚至還更加妥當一些,所以只能把它當做一種拙劣的證據,其可疑的程度與要用它來證明的事情不相上下,尤其是在《聖經》上或理xing上都找不出別的什麼贊助或支持這種說法的東西。

  113.我們的作者跟著又說:“因此,當雅各買了他的哥哥名分,以撒就對他這樣祝福道:“願你作你的衆弟兄的主,你母qin的衆兒子向你跪拜”,我想這是我們的作者提出來證明支配權基于長子的名分的又一例證,而且是一個很值得贊賞的例證;因爲,一個替君主的自然權力辯護,而反對一切契約說的人,拿出來做爲證據的一個例子,其中所說的一切權利,照他自己的論述,卻完全是基于契約,並把帝位決定給予幼弟,除非買賣不算契約,否則他的這種推理方法,不能不說是異于尋常的。因爲我們的作者明明告訴我們說:“當雅各買了他的哥哥以掃的長子名分”。但是,我們姑且置此不論,來考察一下史實本身,看看我們的著者怎樣應用它,我們便發現他有以下的錯誤:

  第一,我們的作者報道這事時,就象在雅各買了“長子名分”之後,以撒馬上就祝福他似的,因爲他說“當雅各買了……”,“以撒向他祝福”,但是聖經上說的卻顯然不是這樣,因爲在兩件事之間,有一段時間的距離,如果從這故事的情節順序來看,時間的距離還一定不短。以撒在基拉耳居留的整個時期,他與亞比米勒王的交涉,(《創世記》第二十六章 都在此篇中,那時利百加以撒之篇)還很美麗,因此也還年青;但是當以撒向雅各祝福時,以撒已衰老了。並且以掃也曾埋怨雅各(《創世記》第二十七章 第三十六節),說他曾“兩次”欺騙了他;“他從前奪了我長子的名分”,以掃說“你看,他現在又奪了我的福分”,這些話,我以爲是表明時間的距離和兩件不同的行爲。

  第二,我們的作者的另一個錯誤,就是他認爲以撒之給予雅各以“福分”和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是因爲他有“長子名分”;我們的作者拿出這個例子來證明凡是有“長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們之主”的權利;但是,《聖經》原文也很明顯地告訴我們說,以撒絕沒有想及雅各曾買了長子名分,因爲,當他對雅各祝福時,他不當他是雅各,而仍當他是以掃;以掃也不以爲“長子名分”和“福分”之間有這樣的關聯;因爲他說:“他欺騙了我兩次;他從前奪了我長子的名分,你看,他現在又奪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們之主”的“福分”是屬于“長子的名分”,以掃不應該埋怨,說是第二樁是欺騙,因爲雅各所得的,不過是以掃在出賣自己的“長子名分”給他時所賣出的罷了。因此,很明顯,支配權——如果上述的話是指此而言的話——並沒有被理解爲屬于“長子名分”。

  114.在那些先祖的時代裏,支配權不是指繼承人的權利,而僅是指較大部分的財産,這從《創世記》二十一章 第十節上看是很明白的;撒拉(亞伯拉罕的妻子)以以撒爲嗣子,對阿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他的兒子趕出去,因爲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産業”,這句話的意思不過是說,使女的兒子在他父qin死後不可以有承受父qin産業的同等權利,而應該現在就分得他的份兒,到別chu去。所以,我們便看見這樣的話(《創世記》第二十五章 第五至六節):

  “亞伯拉罕將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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