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府論第11章 誰是這個繼承人?上一小節]都給了以撒。亞伯拉罕只把財物的一部分送給他庶出的衆子,趁著自己還在世的時候,打發他們離開他的兒子以撒。”這即是說,亞伯拉罕把財物的一部分分給他的所有其余的兒子們並打發他們離開,他所保留的財物卻是他的産業的最大部分,由他的繼承人以撒在他死後承受;但是以撒不曾因爲做了繼承人而有“做他的兄弟們的主”的權利,如果他有這種權利的話,爲什麼撒拉想要用趕走他的辦法,來奪去他的一個臣民和奴隸呢?
115.那麼,象平常的法律所規定那樣,“長子名分”的特權,不過是雙份財産,所以,我們看見,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時代——我們的作者常自誇是從這個時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絕沒有人知道或想到長子名分會給任何人以統治權,或帝位,會給任何人以支配他們兄弟的父權或王權;這種情況,如果以撒和以實瑪利的故事還不夠證明,請讀者查查曆代志上第五章 第一至二節,在那兒會看見這樣的話:“以列的長子原是流便,因爲他汙移了父
的
,他長子的名分就歸了(以
列的兒子)約瑟,但是按家其他不算是長子;猶大勝過一切兄弟,君王也是從他而出,而長子的名分卻歸約瑟,”這個長子名分是什麼,雅各在給約瑟祝福(《創世記》第四十八章 第二十二節)時,用這樣的話對我們說,“並且我從前用弓用刀從亞摩利人手下奪得那塊地,我都賜給你,使你比衆弟兄多得一分”,由此可以明顯看出,長子名分不過只是雙份産業,而且曆代志的原文也顯然與我們的作者的學說相反,說明支配權並不是長子名分的一部分,因爲它告訴我們說,約瑟雖有長子名分,而猶大卻有支配權。我們的作者既舉出雅各和以掃的例來證明支配權是嗣子支配他的衆兄弟的權,我們便只好認爲他是很欣賞“長子的名分”這一個名詞罷了。
116.首先,它只是一個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證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權是屬于長子所有,因爲,幼子雅各——不管他怎樣得來——卻是得有這種權利的人;如果這例子可以證明任何問題的話,它只能夠證明與我們的作者相反的事,即是“支配權之指定給長子,不是出自神的授與”,假使是的話,他便不能變更。因爲,如果依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絕對權力和帝位是屬于長子和他的繼承人所有,因此他們是最高的君主,他們其余的兄弟們都是奴隸,那麼,我們的作者便給予我們以理由來懷疑長子有沒有權力讓渡這支配權,使他的後裔受損害。因爲我們的作者曾告訴我們說:“那些從上帝或自然得來的授與物或賞賜品,任何人類的低級權力都不能加以限製,或製定任何與之相反的法規”。
117.第二,我們的作者所提出的這個地方,《創世記》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九節)與一個兄弟支配別些兄弟,或以掃服從雅各這些事情,都毫無關系;在曆史上,以掃顯然從來沒有服屬于雅各,而是另住在西珥山,在這個地方,他另行建立了一個部族和政府,自己是他們的君主,正如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樣。如果把這句話中的“你的衆兄弟”和“你母的衆兒子”加以考察,絕不能照字面解釋,認爲是指以掃,或認爲雅各對以掃有個人的支配權;因爲以撒知道雅各只有一個兄弟,他不會照字面來使用“衆兒子”和“衆兄弟”這兩個名詞的。這些話照字面解釋既很不准確,也不能確證雅各有支配以掃之權,在《聖經》故事中,我們看見的正好與此相反;因爲(《創世記》第三十二章 )雅各有好幾回稱以掃做“主”,自稱爲他的仆人;而且(《創世記》第三十三章 )“他一連其次俯伏在地向以掃爲禮。”那麼,以掃是否雅各的臣民(不,照我們的作者所說,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隸),雅各憑著長子的名分是否他的統治的君主,我讓讀者自己去判斷,而且,如果可能的話,我也讓讀者相信,以撒的這句話“願你作你的衆兄弟的主,你母
的衆兒子向你跪拜”證實了雅各憑著他從以掃得來的長子名分擁有統治以掃的權。
118.凡是讀過雅各和以掃的故事的人,都會發現,在他們的父死後,他們兩人中誰也絕沒有支配誰的權力、或權威,他們彼此是以兄弟間的友愛和平等相
,誰也沒有做誰的“主”或“奴”,而是彼此相互獨立,兩人都是他們各自的家族領袖,他們中誰也沒有接受誰的法律,他們倆彼此分居兩地,他們是兩個不同政府管轄下的兩個不同民族所産生的根源。那麼,我們的作者想用來確立長兄支配權的以撒祝福詞,其所表達的意義,不過是利伯加聽上帝所說的話:“兩
在你腹內,兩族要從你身上出來,這族必強于那族,將來大的要從事小的”(《創世記》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三節)。同樣雅各對猶大祝福(《創世記》第四十九章 )並給他以笏和支配權;從此
,我們的作者也許可以象他從以撒的祝福詞斷言支配權屬于雅各那樣,主張第三子有對他的弟兄們的統治權和支配權。上述兩次祝福都是後來很久才應驗在他們後裔的身上的預言,而不是宣告其中一人具有對支配權的承襲權利。這樣,我們就得到了我們的作者用來證明“繼承的嗣子是他的衆兄弟的主”的僅有的兩大論點——第一,因爲上帝告訴該隱說(《創世記》第四章 )無論“罪”怎樣引誘他,他應該,或可以製服它,在這裏,就是最淵博的注釋家也認爲這話是指“罪”,而不是指亞伯,他們提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致無法從這樣可疑的經文中推論出有助于我們作者目的的任何東西來。第二,因爲在上引《創世記》第二十七章 的話中,以撒預言雅各的後裔以
列人會有支配以掃的後裔以東人之權。所以我們的作者說,“嗣子是他的衆兄弟的主”,這結論對不對,我讓任何一人去判斷好了。
119.現在我們看見,我們的作者怎樣規定亞當的君主權力或父的支配權傳給後裔,即是由他的嗣子來承襲,這嗣子繼承他父的一切權力,在他的父
死後,成爲與他父
一樣的人主,“不獨支配他自己的兒孫,而且支配他的兄弟”,一切都是由父
傳下來,而且永無止境地象這樣傳下去。不過,他一次也沒有告訴過我們誰是這個繼承的嗣子,在這樣一個帶基本
的問題上,我們從他那裏得到的全部啓示,就是在他所舉的雅各的例子中,由于他用了從以掃傳到雅各身上的“長子名分”這個名詞,使我們推測他所謂的嗣子是指長子而言。不過,我不記得他曾在什麼地方明白地提到過長子的身份權利,而是一直藏躲在“繼承人”這個不確定的名詞的
影後面。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長子爲繼承人(因爲,如果長子不是繼承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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