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現代化的陷阱第三章 經濟改革的“瓶頸”——國有企業改革上一小節]家財政難以步人良循環。而
有企業負債率過高(平均達70%)這一事實,已使人們預感到:如果再不著手解決
有企業的深層次問題,任其將危機轉嫁,最終的結果是拖垮銀行,導致金融危機。
有企業現狀是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引起的。這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前面所談到的所有權問題和企業運行的外部環境問題,其實質就是
有企業的運行規則和市場經濟法則能不能相容的問題。
針對所有製改革問題,理論界倒是動足了腦筋,先是將“所有權”變爲“産權”,“私營”變爲“民營”,使“産權重組”這一舉措避開“私有化”的惡名,免受攻擊。但在所有權這一問題上如何改革,一直存在互相對立的兩種思路。一種思路認爲“只有有大中型企業才能救中
”,另一種則認爲只有私有化才能擺
困境。這兩種看法都把所有製的變革看作是企業改革的根本出路,前者雖在實踐中遇到不少困難,但卻頑強地堅守“陣地”,“抓大放小”的決策出臺後,它只是丟了效益不好的小企業這一塊已成爲“
肋”的資産;後者因一直存在事前的政治
製約,沒法公開討論而停留在含義模糊的口號上,井沒有什麼更明確的思路和實施方案。
筆者在這裏只能說一點:産權亦即所有權問題其實最終是無法回避的根本問題,因爲只有形成“所有者在位”的産權關系才能讓企業的産權所有者有效地承擔資産責任和財産損失,而且這一點恰好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而中
有企業生存的窄景是政府對各種資源的高度壟斷,這就使得
有企業的“全民所有”成了一個悖論:在産權關系上,名義上的“産權所有人”即人民連自己到底擁有多少財産都說不清,更無從支配及全權轉讓“所有者虛位”的結果是使
有資産的財産權利私人化和財産責任公有化。所謂“財産權利私人化”,是指
有企業的經理層又
有資産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財産的權利這一事實;財産責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于什麼原因産生的虧損,企業經理層均可不負責任,而由
有資産的所有者亦即
家來負。這種既擁有支配財産權利卻又無須承擔財産風險的現象是中
有企業病根所在,是計劃經濟
製遺留下來的一份難以消化、也不可能避開不加清理的遺産。中
經濟發展目前己進入相對平穩的階段,
有企業所有的問題都已暴露,但又還不那麼十分尖銳,應該說是改製的最後時機。如果放棄這一時機,可能等到允許討論之時,已經喪失了討論的意義。目前的事實是:在許多中小匡有企業和集
所有製企業中,自發的或非正式的私有化,即未經許可而將財産轉化爲私人資産這種事情已經非常普遍。一份調查報告顯示,
有資産流失的去向較集中,主要是由
有利集
企業流向鄉鎮、私營企業或個
戶,由企業流向個人。如某
有企業曾發生較大資産流失13起156萬元,其中12起130萬元流向非
有企業,少數人在這種流失中獲利。可以說,自實行承包製以來,
有資産流失的閘門就打開了,不少地方陷入一個“經濟怪圈”:一些
有企業越來越窮,職工收入越來越低,而承包人的私人財産卻在不斷膨脹。不少承包者將原企業弄得不死不活以後,就去另辦企業或另買企業一展其當“企業家”的“淩雲之志”——這種現象人稱“窮廟富方丈”。在這樣的企業,
家資産,職工血汗,最後都流進了一個深不見底的“黑洞”。企業虧損累累,朝不保夕,職工們得到的只是一個企業空殼——“主人”名義和低微的收入。他們沒有淪爲新生的城市貧困階層就已屬萬幸,以此觀之,就可知中
的
有企業反正最後都得走上改製這條道,問題是如果主動選擇改革,所花的代價相對要少,社會震蕩也可避免,現在被動流失只使少數人得利,必然會釀成深刻的政治經濟危機。
在這個問題上需要說明的是這樣一點:在産權問題上所受到的政治約束太多,而這一約束也並非是哪一個政治人物就能解除的。這10多年改革給我們最重要的啓示是這樣一點:只有在政治上具備可行的政策才可能得以實施。某些政策經濟上合理,政治決策程序上卻無法通過,因此也無法得以實行,在這樣的問題上批評政府也幹事無補。關于
有企業的産權問題,實際上就屬于這類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無法解決,也就使
有資産成爲“內部人”的尋租獵物。
從1995年開始,際經濟學界在研究中
和前蘇聯東歐經濟轉軌時提出了一個“內部人控製”的概念,這個概念認爲
有企業在轉軌過程中或者由管理人員控製,或者由工人控製。在中
有必要對“內部人”這一概念進行修正:以
有資産不斷流失這一形式表現出來的瓜分計劃經濟
製遺産這一過程,主要是由
有企業的負責人與他們的少部分
信,也就是經理廠長們本身無法回避的財務部門負責人與辦公室主任、人事部長之類,俗稱廠長經理的“三駕馬車”進行的,廣大工人沒份參與。而且更要注意的是,自從擴大企業自主權以後,廠長、經理們往往用自己的
族成員做本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部分中、型企業家族化現象比較常見。也就是說,研究中
有企業的“內部人控製”現象,必須注意這一事實:並非企業經理人員和工人共謀瓜分
有資産,而是企業經理人員小集團共謀瓜分
有資産。像“甘化窩案”那種全公司四分之一的員工利用職權侵吞公款的例子,在中
畢竟非常罕見。筆者曾與某市一位經濟罪案舉報中心的負責人談過,他感歎說現在的經濟犯罪分子手段越來越高明,即便有線索,追查起來也困難重重,除非檢舉者是負責人原來的
信,如財務部長、辦公室主任和人事部長等類原來參與機密者,才能提供一些舉證材料,否則就很難查下去。他說,“作爲一個公司老總,只要將財務部門負責人、辦公室主任這幾個人‘搞惦’,這個企業就等于是他的私人公司一樣。”這話說的是事實,筆者知道一個公司,該公司總經理任職四年,其主要業績就是將該公司在市中心的地皮一塊接一塊地賣出去。據職工推測,通過這幾次賣地,這位老總拿到私人腰包的就有一千多萬元。該公司職工雖有檢舉者,但有些檢舉信卻又回到這位老總手中,手寫的信還交由人事部長查對筆迹。而這個公司下屬的一家二級企業負責人只有40多萬的行賄問題,卻因該公司會計檢舉而被抓。由此可見在企業資産流失過程中,財務人員的配合相當重要。
近兩年一些外的經濟學者研究中
有企業的“內部人控製”現象,得出了一些和事實並不相符的結論,如“內部人控製和經濟的市場化爲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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