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現代化的陷阱第四章 中國當代尋租活動産生的根源分析上一小節]毫無關系、在改革中獲得異乎尋常發展的民營企業爲例來加以研究,就可以明白非市場手段在現階段的重要。從表面上來看,這些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似乎都是通過市場行爲獲得發展,但只要仔細深究內幕,就會在其中發現尋租活動的種種痕迹。這些鄉鎮企業從無到有的壯大,固然有賴于鄉鎮企業家們的眼光和勤奮,但更有賴于大量資源的投入。而大量的資金、設備、原材料、技術等資源,又是怎樣聚集到這些民營企業中去的呢?答案是明顯的:既不是通過計劃調撥,因爲這些民營企業
在計劃
製之外;也不是通過市場,因爲在目前這種.尚缺乏法律規範保障的市場上,這些民營企業如果真是通過市場獲得原材料、技術、設備和資金,恐怕遑論發展,維持下去都屬不易。
事實是:存在著一個既不同于計劃製,又不同于規範化市場的資源配置系統,在承擔著現階段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在我
尋租活動的展開,主要是通過一種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網絡進行的。這種非正式的社會關系包括同鄉、血
、姻
、朋友和同學等關系。不過必須指出的是,如果說在80年代,這個關系網尚有一點人情味在裏面的話,那麼到了90年代,這種人情味就幾乎沒有了。一方面,即便是上述關系,也還需用金錢努力編織,否則很快就會被從關系網中抛出來;另一方面,只要有金錢開路,即便不是上述關系,也能將其編進關系網中。因此所謂“關系網”,在目前的中
,其實就是進行權錢交易的神經網絡。許多
有資産事實上就是通過“內部人”和關系網的作用而流入私人手中,這一點在前面幾章已經談過。這種用金錢編織的“關系網”參與作用的領域極爲廣泛,包括建廠、聯營、轉産、獲得業務項目、購買原材料、産品銷售、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等。
非正式社會關系資源由于能夠牽動諸多資源的流動,影響其流向,因而它早已不僅僅只是一種有經濟意義的資源,而是一種具有資源配置功能的資源。可以說當代中的企業經理們,無論是身在
有企業,還是身在鄉鎮企業,沒有一個人不明白非正式社會關系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
;至于爲官者,自然更明白在致富的道路上“官商結合”的“必要
”。“公共關系”這個詞在我
近年來頻頻使用,其社會背景就是如此,只是其內涵和它在發源地的內涵已大大不同,成了請吃請喝、送禮行賄、美
“攻關”等諸種拓展非正式社會關系活動的代用語。從單個企業來說,運用非正式關系獲得資源,交易成本較小,可以使自己在同類中
穎而出。但是從全社會來說,利用這種非正式社會關系分配資源的結果是使社會付出了無法用統計數字計量的巨大財富——社會道德和政治責任。
如果僅僅將關系網的作用理解成只在資源配置中起作用,那也是對中現在的
情一種很不到家的認識。這些年來,中
總是在腐敗積累到一定程度,民衆憤怒也積蓄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來上那麼一場“反腐敗運動”。在這些運動中也總有那麼一些人落人法網,被傳媒大曝特曝其腐敗事實,以作爲反腐敗的實際鬥爭成果。但時隔不久,腐敗之風又卷上重來,或者就在反腐敗之時,也還有人頂風作案。究其原因,其實倒也不是“殺
猴不怕”.這些人有前赴後繼、不怕殺頭的勇氣,是因爲在龐大的關系網保護下,不少腐敗分子根本就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1995年1月《中
青年報·經濟監訊》有一篇題爲《基層央行執法乏力病因透視》的報道,就很好他說明了在關系網作用的籠罩下,人情滲透行政執法過程中,社會懲罰變得軟弱無力的社會現實。這篇報道說,對基層專業銀行進行稽查監督是各基層央行的基本職能之一,但許多基層央行在履行這些職能時,往往軟弱無力,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央行與專業銀行之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裙帶關系,結成了撕不開、扯不破的人際關系網”,在央行和專業銀行之間,利用職權互相代爲安排子女、
屬的現象屢見不鮮。在這樣一個龐大的關系網籠罩下,一查出問題,“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關系,是否
理、
理輕重又自然而然成了撓頭的問題”。至于各地關于一些地方惡霸依賴關系網保護逃
法律懲罰的事情,更是時常見諸報端。
中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一法規言之鑿鑿地花了第十二章 整整一章 的篇幅規定了“回避”,如第六十一條規定
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
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
以及近姻
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檢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第六十二條則規定
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第六十一條所列
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第六十三條則規定
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
家公務員除外,等等。其實深諸中
情者都知道這一條例在不少地方都形同虛設,最能表明中
這種“人治的法製”之特點的,是安徽“史青
事件”。
安徽省阜陽地區渦陽縣史青的關系網相當龐大,“三
家”都是縣級以上的領導幹部,史氏家族在當地任科級以上幹部的就有40多人,縣級以上幹部有近10人。正因爲史青
擁有如此豐厚的“人際關系資源”,才能在該縣爲所慾爲。史青
原來是該縣審計局的幹部,一次發怒砸了其頂頭上司審計局長的辦公桌,搶走了公章,使全局的工作陷入癱瘓,轉而當上了縣法院的審判員。此後的某一天,史青
夥同另一個幹部強
了一個21歲的未婚女子。案發後受害者
屬一直告了5個多月的狀卻毫無結果。直到上級領導下定決心,重新調整了渦陽縣委、縣公安局的領導班子,史青
才在潛逃三年後被捕歸案。在史潛逃的過程中,他在縣公安局當幹部的弟弟曾暗暗地給他送過錢,告訴他朝哪個方向逃跑;史的哥哥是縣委宣傳部副部長,也與其有過聯系。這些人都是
家幹部,但他們的行爲不僅違反了《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而且違反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此案暴露的事實更讓人關心的是在史氏家族那40多名科級以上幹部和近10名縣級以上幹部中,有多少人在任職方面違反了《
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規定?當地人事局和組織部門在考察他們時,爲什麼對他們那並不隱瞞人的
屬關系視而不見?而安徽史氏家族其實只是無數此類事例中的……
現代化的陷阱第四章 中國當代尋租活動産生的根源分析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