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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六章 論通商條約

第2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六章 論通商條約上一小節]或是對我guo不利,或是對我guo無大利。但我們應當記著,我guo從某一guo輸入了越多的黃金,則從其他各guo輸入的黃金自越少。對黃金的有效需求,正象對其他各種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樣,在任何一guo,都有限量。如果我guo從某一guo輸入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則從其他各guo輸入的,就不過是這有限量的十分之一了。而且,每年從某些guo家輸入的黃金,越是超過我guo在器皿上、鑄幣上所必要的分量,則向其他各guo輸出的黃金,亦必越是增多;近世政策最無意義的目標——貿易差額,對某些guo家來說,越是有利于我guo,則對其他許多guo家來說,就必然越不利于我guo

  認爲英guo無葡萄牙貿易即不能存在的這個可笑的想法,竟使法guo和西班牙在上次戰爭快要完結的時候,並沒有借口受到侮辱或挑釁而就要求葡王驅逐一切英船離開葡萄牙各港,並爲防禦英人起見,迎接法guo或西班牙守備隊入港。要是葡王接納其姻兄西班牙王所提出的不名譽條件,英guo就可免除比喪失葡萄牙貿易要大得多的困難,即可擺tuo一個很大的負擔,即支持一個在guo防上是那麼無設備的極弱的盟guo,以致在另一次戰爭中,英guo即使傾全力,恐怕也不能作有效的保衛。對葡萄牙貿易的喪失,無疑會給當時經營此種貿易的商人帶來很大的困難,使他們在一、二年內,不能找到任何其他同樣有利的投資方法,這也許就是英guo從這一個引人注目的商業政策所可能招受的困難。

  金銀每年大量的輸入,其目的既不是爲著製器皿,也不是爲著鑄幣,而是爲著進行guo外貿易。迂回的消費品guo外貿易,以這二種金屬作媒介,比以任何其他貨物作媒介更有利。金銀是普遍的商業手段,所以,比任何其他商品,更容易爲人接受而換得商品;因爲它們ti積小價值大,所以,由一地到另一地,來來往往,運輸所費,又比幾乎任何其他商品少,而且,由運輸而減損的價值亦比較小。在一切商品中,沒有一種象金銀那樣便于在某一外guo購買而再在其他外guotuo售以交換其他商品了。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guo各種迂回的消費品guo外貿易更爲便易。這雖不能說是最大的利益,但無疑是一個相當大的利益。

  一guo在器皿上及鑄幣上,每年僅需輸入極小量金銀就夠補充,這是十分明顯,可以合理地推定的。我們雖不與葡萄牙直接通商,這小量的金銀,也很容易從其他地方取得。

  金匠這一行業,在英guo雖很可觀,但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是由舊器皿溶解製成的。所以,我guo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補充並不很大,有極小額的年輸入就行了。

  就鑄幣說,情況也是這樣。我相信,沒有誰會想象,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那十年間每年八十萬鎊以上的鑄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來增加guo內一向流通著的貨幣。在鑄幣費用由政府支付的guo家,就連鑄幣內含金銀,有充分的標准重量,其價值也決不能比等量未鑄金屬的價值大許多。爲什麼呢,因爲要以一定數量未鑄金銀交換等量金銀鑄幣,只需不怕麻煩到造幣廠去一下,最多等待幾個星期就行了。不過,任何guo家流通鑄幣,大部分都有多少磨損,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標准。在英guo,則在最近改鑄以前就更有這種情況,金幣低于標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銀幣低于標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若四十四幾尼半(包含著十足的標准重量,即一磅金)所能購買的未鑄的金,不比一磅多什麼,那末沒有一磅重的四十四幾尼半,就不能購買一磅重的未鑄的金,而須加上若幹,以補不足。所以,金塊的市場流通價格,就不和其造幣廠價格一致,換言之,不是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約爲四十七鎊十四先令,有時又大約爲四十八鎊了。但在鑄幣大部分都是這樣低于標准的時候,新從造幣廠出來的四十四幾尼半,不能在市場上購買比其他普通幾尼更多的商品,因爲當它們流入商人金櫃中,與其他貨幣混在一起,就難于辨認,即能辨認,所費亦必多于所值。所以,象其他幾尼一樣,其所值亦不多于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傾入熔鍋,用不著有顯著的損失,即可産出標准金一磅,那在任何時候,也可換得金幣或銀幣四十七鎊十四先令乃至四十八鎊,而其效用,卻又無論就那一方面說,也與當初熔解的鑄幣相等。于是,熔化新鑄幣,就顯然有利可圖,而其熔化之速,又非政府所可預防。因此,造幣廠的活動,便有些象潘內洛普的織物了,白晝所織的,晚間又折開了。造幣廠的工作,與其說是逐日增加鑄幣,倒無甯說是補替逐日熔化的最好部分的鑄幣。

  假設持金銀到造幣廠鑄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幣費用,那就會象加工所費可增加器皿價值一樣,增加此等金屬的價值。已鑄的金屬,將比未鑄的金屬更有價值。造幣稅,若非過高,則將以稅的全價值,加入金銀條塊之內,因爲,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專有的造幣特權,沒有什麼鑄幣能以比這低的價值,提供市場。如果課稅過重,換言之,所課的稅,若比鑄造所需勞動與費用的真實價值大得多,那末,金銀條塊與金銀鑄幣間價值巨大的差額,也許會鼓勵guo內外私造貨幣者,把大量僞幣注入市場,以致減低官造貨幣的價值。在法guo,造幣稅雖爲百分之八,但未曾從此發生了什麼顯著的騒擾。住在本guo的私造貨幣者,及住在外guo的他們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chu有遭受危險的可能,這種危險太大了,不值得爲著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潤而遭危險。

  法guo的造幣稅,使鑄幣價值,高于按純金含量比例所應有的程度。于是,1726年1月敕令,二十四克拉純金的造幣廠價格,定爲七百四十利弗九蘇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合巴黎八盎斯的一馬克。若扣除造幣廠的公差,則法guo金幣含有純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所以,標准金一馬克,只值大約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但在法guo,一馬克標准金鑄爲三十個金路易,每個合二十四利弗,合計七百二十利弗。所以,造幣稅所增加于標准金一馬克的價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與七百二十利弗之差了,換言之,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蘇二迪尼厄的價值。

  熔化新鑄幣的利潤,在許多場合,會由于造幣稅而完全喪失,而在一切場合,都會由于造幣稅而減少。此種利潤發生的由來,往往是通用貨幣應含純金銀量與實含純金銀量二者之差。這差額若小于造幣稅,則熔解新鑄幣,不但無利得,而且有損失。若與造幣稅相等,則無利亦無失。若大于造幣稅,則雖有利可圖,但所得利潤,必少于無造幣稅場合。例如,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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