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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譯者的話

第3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譯者的話上一小節]據市場狀況來進行談判,因而租金率的高低,佃農在租約期內非土地投入對土地投入的比例,都是由雙方通過協議議定的。地主可以通過佃農的勞動力市場來對佃農的投入進行約束,佃農也能根據不同地主所規定的地租額來選擇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農的激勵減低問題。對于在私有産權下,不同的農作區爲什麼會存在不同的合約形式,他認爲主要是由農業生産中的自然風險和不同合約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費用所致。分成合約要求地主和佃農之間達成合約條款,而在固定租約和工資合約下,耕作者可以獨立地作出決策,不過,工資合約要對雇工的勞動予以監督,固定租約要支付對所擁有的資産和土地的維持費用。一般而言,分成合約的交易費用要高于後兩種。但是,分成合約的收成是在地主和佃農間分配的,因而風險是由雙方來分擔的,而固定租約和工資合約下對農業生産的風險則分別主要由佃農和地主承擔,因而分成合約下的風險要低于後兩種。由此得出,不同地區的農業合約到底選擇哪一種形式,是由每一合約的交易費用和它分擔風險的能力來決定的。

  總而言之,産權方法在將産權變量引入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後,已展示了一些讓人稱道的分析前景。但是,由于這一學派的許多觀點被模型化的困難很大,大量的研究仍只能采用經驗分析,使它們的傳播受到限製。這對于已高度數學化了的經濟學領域來說,研究産權的學者必須要爲此而付出努力。另一方面。大量的産權研究仍然集中于對私産製度結構下的不同産權安排的分析。要使這一學派具有更大的分析價值,還必須將視野擴展到那些不是以私産與市場製度爲主的社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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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影響人的行爲決定、資源配置與經濟績效的諸製度變量中,産權的功能極其重要,但它畢竟只是其中的一個。除它以外的其他一些變量也在對上述方面産生影響。因此,有必要在一個比産權更廣的製度內涵中來考慮這些問題。收入本文集下篇的幾篇論文則基本上代表了新製度學派在將製度納入經濟模型後的分析進展。這些論文的一個基本思想是:製度是內生的,它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重大。在這一邏輯下,他們探討了製度的基本功能,影響製度變遷的因素,作出不同製度安排選擇的原因,以及在製度變遷中的guo家行爲和意識形態在製度變遷中的作用等。

  t·w·舒爾茨的文章“製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曾獲得《美guo農業經濟學雜志》授予的傑出論文獎。這篇文章對于用現代經濟方法來分析製度作出了較早的嘗試。在文中,他將製度定義爲管柬人們行爲的一系列規則。這一定義爲以後研究製度的學者所接受。他認爲,製度是某些服務的供給者,它們應經濟增長的需求而産生。他將製度所提供的服務進行了富有經驗意義的歸納:(1)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製度(如貨幣,期貨市場);(2)用于影響要素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製度(如合約,分成製,公司,保險等);(3)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的聯系的製度(産權,資曆等);(4)用于確立公共品和服務的生産與分配框架的製度(學校,農業試驗站等)。由于對每一類這樣的服務都有需求,因而可以用供給需求方法來分析。舒爾茨還聯系現代經濟增長的事實得出,對製度的新的需求,是人的經濟價值提高的結果。

  要對製度變遷理論有比較深刻的理解,就必須花精力去了解諾思和他的同事們的研究,他們在解釋曆史時,一方面感到傳統理論的解釋力很弱,但又不滿足于曆史學家和經濟史家僅僅對曆史事件的描迷,因此,他們的企圖是,一方面,將影響曆史進程的一些重要變量(尤其是製度)擴充到已有模型中去,另一方面,又用這些擴充了的變量來解釋曆史事實。他們的這類研究被稱爲“新”經濟史學派。這方面的優秀著作有,諾思與托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興起》(1973年版),他與戴維斯合著的《製度變遷與美guo經濟增長》(1976年版)以及我們後面還將要提到的《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1983年版)。

  在《製度變遷與美guo經濟增長》中,他們爲了探討美guo經濟製度結構的進程,構建了一個比較成形的製度變遷理論框架。本文集所選的這兩篇文章基本上代表了這一理論的核心內容。爲了理論陳述的方便,他們作出了製度環境與製度安排的區分,製度環境被定義爲“一系列用來確立生産、交換與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會與法律規則”,如支配選舉、産權與合約權利的規則。製度安排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與競爭方式的規則”。它可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單個人,也可能是一批自願合作者,或政府xing安排。

  他們認爲,製度安排之所以會被創新,是因爲有許多外在xing變化促成了利潤的形成,但是,又由于對規模經濟的要求,將外部xing內在化的困難,厭惡風險,市場失敗,以及政治壓力等原因,而使這些潛在的外部利潤無法在現有的製度安排結構內實現,因而在原有製度安排下的某些人爲了獲取潛在利潤,就會率先來克服這些障礙,從而導致了一種新的製度安排(或變更舊有製度安排)的形成。一項新製度安排只有在創新的預期淨收益大于預期的成本時,才會被作出。因此,盡管在曆史上可能存在許多可以獲取的潛在利潤,但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會發生製度創新:(1)創新改變了潛在的利潤;(2)創新成本的降低使製度安排的變遷變得合算了。對于第一種情形,比較明顯的有,市場規模的變化會改變特定製度安排的收益和費用;技術變遷會使得製度安排的變遷變得有利可圖;一個社會中各種團ti對收入的預期會使他們對新製度安排的收益與費用作出重新評價。對于第二種情形,如一種安排的組織成本已由另一種安排所支付,則這一安排創新的成本會顯著降低;技術革新不僅能改變製度安排的收益,而且也能減少某些安排的運作成本;信息的傳播與有利于安排創新的社會科學知識的進步,也會使某些安排創新的成本降低等等。

  製度安排的創新到底會選擇哪一種形式,這取決于每一形式的成本與收益,以及受影響團ti的相對市場和非市場力量。一般地,個人的安排不需要支付組織成本,也不要支付強製成本,但收入的增長只限于一個人,因而製度創新的外部收益不大。而自願安排則是相互同意的個人之間所達成的合作xing安排,參與其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因此,它要支付組織成本,但沒有強製成本;而政府xing安排則沒有提供退出的選擇權,因而它既要支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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