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03、關于産權的理論上一小節]了的關于家庭對狩獵土地的私有權利——這些權利已包括對它們的繼承。我們在這裏再度發現森林動物所的優勢。西海岸也常常有航海者光顧,他們的主要目的是進行皮毛貿易。
産權的結合與所有製
我已經論及,當産權對外部內在化爲收益和成本的影響更爲經濟時,它們就産生了。但是,我還沒有檢驗那些支配特定的權利所有製的形式的力量。首先,我們必須區分幾種理念上的所有製形式。它們是共有製、私有製和
有製。對于共有製,我是指一種由共同
的所有成員實施的權利。在土地上耕作和狩獵的權利常常是共同擁有的,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權利是共有的,共有製意味著共同
否定了
家或單個的市民幹擾共同
內的任何人行使共有權利的權利。私有製則意味著共同
承認所有者有權排除其他人行使所有者的私有權。
有製則意味著只要
家是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來決定誰不能使用
有資産,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這一權利。我不想詳細地檢驗
有製,接下來要分析的目的是要了解支配共有産權發展爲一種私有産權的一些主要原則。
開始最好讓我們分析一個特別有用的例子,它將我們的注意力集中于土地所有製問題。假定土地是公有的,每個人都具有在土地上狩獵、耕作或開采的權利。這種形式的所有製沒能將任何人實施他的共有權利時所帶來的成本集中于他身上。如果一個人最大化地追求他的共有權利的價值,因爲他邊樣做的一些成本是由其他人來承擔的,他將會在土地上過度狩獵和過度勞作;動物的存量及上地的豐瘠程度就會迅速減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談判成本和監察成本爲零,每個擁有這些權利的共同成員可能都會同意減低在土地上的勞動率,每個人可能都會同意剝奪他的權利。但很明顯,要達成這一協議的成本並不爲零,所不明確的是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
談判成本可能因許多人很難達成一個共同滿意的協議而很高,尤其是當每個人對于他在土地上盡可能快地勞動的權利不讓步時更是如此。但是,即使所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達成,我們還必須考慮監察協議的成本,這些成本也可能很大,在這一協議達成以後,就沒有人擁有在土地上勞動的私有權利。所有人都能在土地上勞作,但協議是勞作的時數較短。由于在這一製下不能將後代的全部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由現在的使用者來承擔,談判成本甚至會進一步增加。
如果單個人擁有土地,他將通過考慮未來某時的收益和成本傾向,並選擇他認爲能使他的私有土地權利的現期價值最大化的方式,從而試圖使它的現期價值最大化。這意味著他將考慮他所能想到的在他死後的供給和需求條件,因此我們很難看到現有的共有者在考慮了這些成本後能達成這一協議。
實際上,一個對土地的使用具有私有權利的所有者就像一個中間商所扮演的角,他的財富依賴于他對現在和未來的競爭
權利如何作出充分的考慮。但是,對于共有權就沒有中間商。現在一代的權利在決定土地被勞作的集約度時被給予一個不經濟的較大的權重的考慮,後代可望向這一代支付足夠的補償來改變現在的土地使用集約度。但是,他們卻沒有活生生的中間商來將他們的權利投放到市場。在共有財産
製下,一個人如果向其他人支付使他們降低在土地上的勞作率的補償,他從他的努力中不會獲得任何價值。共有財産意味著後代必須爲他們自己說話,然而沒有人能估量進行這一對話的成本。
土地所有製的例子讓我們正視了共有財産的很大不利。一個人的活動對他的鄰裏和後代的效應在這裏不會被全部考慮進去,共有財産導致了很大的外部。一個共有産權所有者的活動的全部成本不是直接由他來承擔的,而且他們不易注意其他人向他支付適當的量的意願。共有財産排除了“使用財産就要付費”的
製,較高的談判和監察成本使得“使用財産不必向他人付費”的
製無效。
家、法院或共同
的領導可能企圖通過允許具有類似利益的人組成團
以擁有私有土地,從而將由共有財産導致的外部成本內在化。這些具有類似利益的合乎邏輯的團
當然是家庭和個人。讓我們繼續我們所使用的土地所有製的例子,假定對土地的私有權最初是隨機地在現有成員中分配的,且在土地上所包含的每一權利的程度也是隨機地決定的。
土地私有製的結果會使與共有製相聯系的許多外部成本內在化,因爲對現在的所有者來講,他能憑借排除其他人的權利,對有關的可實現的報酬進行全面的計算。這種收益與成本向所有者的集中,産生了更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激勵。
但是,我們還得面對外部的問題。在共有財産
製下,共有産權的價值在最大化時沒有考慮許多成本。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實,而且所有成員聯合達成一個最優行爲的協議的談判成本非常高。私有權利的發展能更經濟地使用資源,因爲他具有排斥其他人的權利。大量的內在化就是通過這一方式來實現的。但是,對一片土地擁有私有權利的所有者並不具有對另一個私有部門的土地的權利。如果不存在談判,他在經濟地使用他的土地時,就不會具有考慮由此對其他人的土地權利所産生效應的直接激勵。如果他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一個
壩,他就不具有考慮由此對相鄰土地所産生的較低
位的直接激勵。
伴隨私有製所實現的收益和成本的不完全集中,只是這一製所提供的一部分優勢。另一部分或許是更重要的部分我們卻沒有注意到,即對剩余的外部
進行談判的成本將大大降低。共有産權允許任何人使用土地,在這一
製下所有的人必須達成一個使用土地的協議。但是,與財産私有製相隨的外部
並不影響所有的人。一般而言,只須少數人在考慮這些效應後達成這一協議就行了。將這些效應內在化的成本也大大降低,這是需要充分加以闡明的一點。
假定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在犁田的過程中,看到第二個共有者在相鄰的土地上建壩,而這位農民更需要
像原來那樣流入田裏,因此他要求建壩者停止築壩。築壩的人說道,“要我停止你得付費。”農民回答說,“我很樂意向你付費,但是你怎樣能保證給我回報?”築壩的人回答,“我可以向你保證我不繼續築壩,但是我不能保證另一個人不繼續這—工作,因爲這是一種共有財産,我沒有權利排斥他。”這種在私有財産安排下的兩個人之間如此簡單的談判,我相信,這是單個的財産所有者要優于多個財産所有者的一個基本解釋。事實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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