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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03、關于産權的理論

第2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財産權利與製度變遷03、關于産權的理論上一小節]主張作出適當的解釋,需要考察一個共同ti對私有製的偏好。有些共同ti的私有製沒有很好的發展,但它們的guo有製卻高度發展。不過在一個共同ti對這方面的偏好給定的情況下,新的私有和guo有産權的形成將是對技術和相對價格的回應。

  我無意主張或否定産權的調整必然是爲對付新的外部xing問題所作出的有意識的努力的結果。在西方社會所發生的這些調整,一般是社會道德和普通法的慣例逐漸變遷的結果。在每作出一步這種調整時,外部xing在本質上是不可能與所要解決的問題自覺相關的。這些法律和道德試驗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是一些碰巧的程序,但在一個社會中它們與效率的實現卻關系重大。它們的長期活力將依賴于它們如何爲適應與技術或市場價值的重大變化相聯系的外部xing而修正它們的行爲。

  對這一主張的嚴格檢驗需要進行大量的詳細的實證研究。我們可以引證大量與之相一致的例子:如空氣的權利,出租者的權利,以及偶然事故的責任規則的發展等等。在這一部分討論中,我將比較詳細地陳述一組這類例子,它們所論述的是美guo印第安人的土地私有權的發展。這些例子的範圍很廣,且非常接近于人類學領域所稱的可信的證據。

  土著間的私有産權問題使人類學家著迷。他們所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試圖評價一個在“人造的”文明中不受限製的人的“真實特xing”。在進行這一爭論的過程中,還沒有包括能直接涉及我們這裏所關注的論題的信息。這一爭論中所出現的一個被人們所接受的經典論述和權威xing觀點是e.利科克的那篇題爲“關于山區的狩獵區域與皮革貿易”的紀念文章。利科克的研究是循著f.g.斯配克的研究,斯配克已發現拉布拉多半島的印第安人具有悠久的建立土地財産的傳統。這一發現在我們所了解的有關美guo西南印第安人的知識中是十分奇特的。它激發了利科克對居住于魁北克周圍的廣大區域的山區的進一步研究。

  利科克明確證實了土地私有産權的發展與商業xing皮革貿易之間無論在曆史上還是在地理上都存在著一種密切的關系,這一相關xing的事實基礎還沒有受到挑戰。不過就我所知,還沒有一種理論能清楚地論述土地的私有與皮革貿易之間的關系,在斯配克和利科克那裏並沒有涵蓋能很好地適應于本文論點的事實材料。在做這一研究時,它明確地揭示了産權的調整在考慮經濟學家經常引證的一個外部xing例子——對動物的過度狩獵所起的作用。

  由于缺乏對其他人狩獵的控製,就沒有人會對增加或維持動物存量的投資感興趣,從而會發生過于密集的狩獵。因此,一個成功的狩獵者可被看作是將外部成本強加給繼他之後的狩獵者——這些成本在決定狩獵的程度和動物的畜養時沒有完全考慮到。

  在進行皮革貿易之前,狩獵的主要目的是爲了吃肉及狩獵者家庭所需要的少量皮毛,外部xing是顯然存在的。狩獵能自由地進行,且不需要估價對其他人的影響。但是這些外部效應的重要xing是如此之小,因而不需要對考慮它們的任何人支付補償。這並不能代表土地私有製的存在。利科克發現l.熱那于1633-1634年冬天對山區所作的記錄及f.德魯萊特于1647-1648年所給出的簡要說明,都沒有證明土地私有的存在。這兩個記載表明,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組織下,土地私有權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

  我們可以有把握地推測,皮革貿易的出現有兩個直接的結果,第一,印第安人的皮毛價值大大增加了;第二,其結果,狩獵活動的範圍明顯擴大了,這兩個結果都大大提高了與自由狩獵相聯系的外部xing的重要xing,産權ti製開始變化,其變化的方向尤其要求考慮由皮革貿易變得重要了的經濟效應。利科克所收集的地理和分布的證據表明,早期的皮革貿易中心與最古老的和最完整的私有狩獵區域的發展具有准確無誤的相關xing

  18世紀初,我們開始有關于在魁北克附近所發展的單個家庭的區域xing狩獵與設陷井的安排的證據……就這—地區所涉及的最早的這一類安排來看,它所表明的是對狩獵區域的純粹臨時xing分配,他們將這一區域分成條帶狀,以便更有效地狩獵,他們的習慣……是將土地恰當地分成兩裏格的地塊以使各個團ti能排他地狩獵,不過,養海狸的場所的所有製已經確立了,當它們被發現時,就給標上了一個記號,一個饑餓的印第安人可以殺掉和吃掉另一個人的海狸,只要留下皮毛和海狸尾就行了。

  狩獵區域的下一步可能是一種季節xing的分配ti製。1723年的一份匿名的記載這樣論述到,“印第安人的原則是在他們所選擇的狩獵地帶的樹頂上燒一個痕迹來作爲標記,因而他們可以互不侵占……到該世紀中期,這些分配區域已相對比較穩定了。”

  在這一例子中表明了産權的變遷與新的受損和受益效應或對原來的這類效應的再評價相聯系的原則是,皮革貿易促進了更爲經濟地畜養皮毛動物。畜養要求有能力阻止偷獵,這反過來又表明發生了關于狩獵土地財産的社會變遷,這些推理與上面引證的證據是相一致的,那麼它與西南部印第安人缺乏類似的財産權利的事實是否一致呢?

  有兩個因素表明這一論題是與西南部平原的印第安人缺乏類似權利相一致的。第一,平原動物和森林皮毛動物相比沒有商業上的重要xing,至少直到歐洲人將牛帶來之前是如此。第二個因素是平原動物主要是食草動物,它們的習xing是在一片廣闊的土地上漫跑。因此,爲確立私有狩獵邊界所獲得的價值,由于要阻止動物跑到相鄰的土地的成本相對較高而降低了。因此,西南部無論是確立私有製的價值還是成本都使我們預期他們沿著這一路徑的發展很小。在這裏,外部xing正好不值得考慮。

  拉布那多半島的土地上所隱藏的森林動物的習xing和那裏的平原動物很不相同。森林動物可以將它們限製在一個相對較小的區域範圍,因而將畜養這些動物的效應內在化的成本大大降低了。這一降低了的成本,加上皮毛森林動物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從而使得確立狩獵土地的私有權更具有生産xing,f.g.斯配克發現,半島上的印第安人的家庭所有權包括大家一起去反擊入侵者。動物資源的使用很節省,有時還廣泛地采取一些保護措施。家庭的狩獵區域被分成四份,家庭每年在不同份上輪流狩獵。中間留出一片作爲堤埂,它不用于狩獵,除非有規則的份地短缺時才被迫這樣做。

  爲了從美guo印第安人的土地私有産權的現象中推斷出我們的論題,我們要注意一個進一步確證了的證據。在西北部的印第安人中也形成了高度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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