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上一小節]

美的廣告法規
美早在1911年就頒布了《印刷物廣告法案》,這是美
,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廣告法規,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爲:
“凡個人、商店、公司、社會慾直接或間接出賣或用其他方法理其商品、證券、勞務或任何物品,或者慾增加這些物品的消費量,或用任何方法,誘使公衆,就這些事物締結契約、取得利益,或發生利益關系而製成廣告,直接或間接刊載于本州各種報紙或其他刊物上,或作書籍、通告、傳單、招貼、小冊子、書信等分發的,如其中陳述的事實,有不確、欺詐或使人誤信者,治以輕罪。”
美是廣告法規十分健全的社會,行業自律也十分嚴肅,如美
廣播事業協會在1975年訂立的《美
電視廣告規範》,除了對一些電視廣告播映的基本標准作出規定外,另外還訂立了六項准則。全文如下。
美電視廣告規範
第一,一般准則
(1)對于廣告客戶的信譽,廣告商品或服務內容的真實,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懷疑時,應拒絕接受播映。
(2)對于廣告的目的與精神,如有違背法律的嫌疑,應拒絕接受播映。
(3)由廣告客戶贊助的節目,應標明其提供者。
(4)對正常安全有影響的廣告,應禁止播映。具有某種危險可能的商品,禁止兒童參加其廣告活動。
(5)基于社會習俗,認爲某項廣告將爲社會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對者,應拒絕接受播映,必須將此項廣告作適當的改進,始能接受。
(6)用蒸餾法釀造而成的烈酒,其廣告不得接受。
(7)啤酒及溫和酒類之廣告,內容應力求高尚,製作應求審慎,不得表現飲酒的動態。廣告影片中,應避免“飲”的鏡頭。
(8)香煙廣告,禁止播映。
(9)訓練、補習機構(學校或專班)廣告,如暗示或誇大在參加課程講習後可獲得就業機會者,應拒絕接受。
(10)郵購火器彈葯之廣告,禁止接受。其他有關戶外運動等等之火器彈葯廣告,必須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
(11)算命、測字、占星、摸骨、手相、測心、測等廣告,禁止接受。
(12)痔瘡葯品及婦女衛生用品等,屬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廣告,必須從嚴要求,重視倫理道德及高雅格調。更須謹慎播映,以免引起觀衆反感。不合規定者,拒絕播映。
(13)對競賽(賽馬賽狗等)或賭彩(彩券抽獎等)作預測的刊物,其廣告一律不予接受。
(14)私人或機關團,就運動比賽所舉辦的合法猜謎,其廣告應以公告方式播出。
(15)銷售多種商品的廣告客戶,不得在銷售合格商品的廣告中,同時連帶銷售另一種不合格的商品。
(16)暗含有不良引誘用意的商品廣告,應避免接受。
(17)證言質之廣告,內容必須有真人真事爲證。凡無法證實者,不予接受播映。
第二,廣告播映准則。
(18)廣告措詞,應高雅有禮,避免使人厭惡拒聽,廣告的內容並須力求與節目格調保持調和。
(19)不得用欺騙,隱瞞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內容,電視事業最好能收集充分之資料,證明商品所作的示範或介紹,全屬真實。
(28)對于教會與宗教團之節目,不宜收取電視時間費用。
(29)廣告中提及有關研究、調查或試驗之結果,其內容必須真實,不應在播映時,以虛僞的方式造成觀衆接受言過其實的印象。
第三,醫葯用品廣告准則
(30)葯品廣告與觀衆之健康有關,應慎重對觀衆之影響。
(31)醫葯廣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無危險”、“無副作用”等誇大醫療效用之詞句。
(32)醫葯廣告如有令人厭惡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動作及聲音者,應拒絕播映。
第四,贈獎准則
(33)對于廣告客戶的贈獎計劃,電視協會全部了解,並于審查同意後,始可公開宣布舉辦此項贈獎活動。
(34)贈獎的截止日期,應盡可能提早宣布。
(35)贈獎之廣告節目,參加者如需繳付現金者,電視業應先調查舉辦之廣告客戶,是否誠實可靠。遇有觀衆提出不滿的申訴,應促使廣告客戶退還其所繳付的參加費用。
(36)對資金與獎品之描述介紹,應完全真實,不得誇大其價值。
(37)廣告客戶應負責保證所提出之獎品均屬無害。
(38)偏重迷信的贈獎活動,電視業不應接受舉辦。
第五,廣告時間准則。
(39)主要時間內,參加電視網各臺,每60分鍾之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9分30秒。所謂主要時間,是指自每天下午6時起,至午夜止,由各電視臺任選3小時及30分鍾,連續播出。主要時間內,如包含新聞節目30分鍾,則這30分鍾,可不列爲主要時間,得另以30分鍾作爲補充。新聞節目的30分鍾,可按非主要時間標准計算廣告量。
(40)其他時間(非主要時間),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不得超過16分鍾。
(41)兒童節目時間不包括在主要廣告時間之內,是以12歲以下兒童爲對象的節目時間。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9分30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12分鍾。
(42)廣告之播,是指在節目主
播映中,所播出的廣告:
①在主要時間,每30分鍾節目內,廣告播不得超過兩次。每60分鍾之節目,廣告
播不得超過四次;
②節目長度超出60分鍾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鍾,可增加廣告播兩次;
③綜藝節目每60分鍾可播廣告五次;
④在其他時間內,每3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播不得超出兩次,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
播不得超過四次;
⑤在兒童節目時間,每3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播不得超過兩次,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
播不得超過四次;
⑥不論是主要時間或其他時間,凡節目長度在15分鍾以內者,其廣告播的限度如下:5分鍾的節目,限
播廣告一次。10鍾的節目,限
播廣告二次。15分鍾的節目,也限
播廣告二次;
⑦新聞、氣象、運動及特別重大事件的節目,由于質可免除其遵守
播標准之義務。
(43)在一次播中,不得安排四則以上的廣告,連續播映。在兩個節目之間,不得一次安排三則以上的廣告,連續播映。但節目如系獨家提供,爲減少
播次數,可不受上述廣告則數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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