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金融經濟>經濟類>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第4小節

《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

第4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上一小節]

  (44)在兩個節目之間的cha播廣告,播映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鍾又10秒(即70秒),此項廣告,不得與前一節目及後一節目的內容不協調。

  (45)在節目中,如必須對獎品及致贈者姓名合作合理而有限之介紹,此項介紹可不計算在廣告時間之內。

  (46)對婦女服務之節目及購物指南、時裝表演、工作示範等節目,其內容難免含有若幹廣告xing質。然而此爲節目中必須的資料,此類情形,可不計算在廣告時間之內。

  (47)節目中的主持人或演員,除正常介紹節目的人物外,不應順口提及別種商品,或使觀衆在其言談中,知道別種商品。

  (48)節目中的布景道具等,如有顯示廣告客戶(即節目的提供者)的名稱或商標或商品,只應偶然爲之,以鏡頭略過爲原則。不得作爲主ti出現,以免影響節目之趣味與娛樂xing

  (49)節目前後的兩張提供卡,每張播報的時間,以不超過十秒鍾爲原則。若只有一個客戶作獨家提供者,亦可播映十秒鍾。

  (50)前述的提供卡上,除廣告客戶之名稱外,不得加入任何廣告字句。

  第六,獨立電視臺的廣告時間准則。

  (51)獨立電視臺之廣告業務範圍,應包括對公衆服務之公告,及爲播映某一節目事先所作之介紹等在內。

  (52)在主要時間內(指照當地時間,自下午六時起至午夜止,任何連續不斷的三小時),每3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7分鍾。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14分鍾。在其他時間內,每3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8分鍾。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16分鍾。

  (53)在兩個節目之間,如不cha播廣告,每30分鍾之節目中,可cha播廣告4次。每60分鍾之節目中,限cha播廣告7次。每120分鍾之節目,則以cha播13次爲限。如在兩個節目之間cha播廣告,則上述各節目中的cha播,應各減少一次,新聞、氣象、運動及特別重大事件等節目,因形式不同,應屬例外。

  (54)cha播廣告,一次不得安排4則以上,作連續播出。

  但長度在60分鍾以上的節目,爲減少廣告cha播次數,得一次安排7則以內之廣告,作連續播出。

  (55)現場實況轉播之運動節目,不受上述cha播次數之限製。因此類節目之形式,已具有限製廣告cha播的次數或則數的條件。

  加拿大guo家的廣告法規

  幾年前,加拿大廣告有同業公會——廣告標准委員會頒布了本guo的廣告標准法規,規定任何廣告如違反這一規定,並拒絕改正,該委員會有權與媒介單位共同采取措施,終止該廣告的傳播。不過,盡管立法者三令五申,但每年還是有不少廣告商以身試法,被“傳訊”到該委員會“問罪”。

  這一法規可歸納以下15條:

  (1)不准在産品服務xing能或價格可靠xing上說謊或欺騙。該委員會極爲重視廣告給人留下的總ti印象,而不是廣告製作者個人的意向表達。

  (2)禁止隱匿廣告本身的商業意向,不准潛意識的廣告出現。

  (3)不准在産品或服務價值上吹噓行騙,廣告中的“價格單”、“零售建議價格”、“製造者價格表”和“公平市場價值”等術語,必須在廣告出現的市場、地區有半年以上的先期合理銷售。否則這些術語會被視爲騙人的鬼話。

  (4)廣告中不能出現無頒發者目前實際意見的證明書和獎狀。但展示某些用戶的産品使用經曆除外。

  (5)嚴禁做誘售廣告。必須讓消費者有機會按廣告所列條件購買産品和服務,不向用戶出示産品和回避産品的某種特殊xing能的行爲是與該法規相抵觸的。

  (6)要講公平競爭。不允許攻擊或懷疑競爭者的産品和服務,也不能作貶低他人,提高自己的任何手腳。

  (7)不准曲解引用專家、權威言論,杜絕引用根本不存在的“科學依據”。

  (8)在提供擔保或保證時,必須詳細列出擔保或保證的條件限度,必須告知擔保人的姓名和地址。

  (9)不准模仿其他廣告的圖片、標語或說明,以免消費者産生誤解和混淆。

  (10)不允許違反交通安全或可能引起危險事件的廣告出現。

  (11)反對在救濟和援助殘疾人方面空洞許願。

  (12)禁止以迷信和恐嚇等手段達到擴大銷售量的目的。

  (13)禁止將兒童作爲廣告對象。

  (14)不能刊載貶低他人身份、損害他人名譽的肖像和可能引起強烈公憤的任何內容。

  (15)減肥廣告在說明某食品、食物代用品、抑製飲食方法或特別設施時,還必須載明保持平衡的食物熱量。

  

四、日本的廣告法規

  日本的法律規定:

  (1)各類廣告活動不得有不正當的表示,禁止提供過度的廣告獎品;

  (2)禁止把不正當的引誘顧客行爲作爲競爭的手段;

  (3)禁止那些廣泛的告示他人使商品營業混淆的表示,以及使人對商品的産地、品質、內容、數量等有誤解的廣告宣傳;

  (4)禁止在銷售商品時進行欺騙xing的、使人誤解的廣告宣傳;

  (5)禁止接受有關專刊和注冊登記的虛假廣告表現;

  (6)廣告中,負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義務;

  (7)禁止葯品、醫葯外用品、化妝品、醫葯用具的虛假、誇大的廣告宣傳;禁止利用醫師等人進行保證療效的推薦xing廣告;限製特殊疾病用葯品的廣告方法;禁止未獲批准的葯品進行廣告宣傳;

  (8)醫生、醫院、診療所及助産院,只能作純告知xing的廣告。

  

五、結語:來自消費者的報告

  消費者對于廣告有什麼看法呢?

  20年前,日本的輿論作過調查,看一看一般消費者對于廣告的看法,接受調查的對象,按照生活程度來說,比例大約是:上層占3%,中上層占22.2%,中層占55%,中下層占18.1%,下層占1.7%。

  問題一 廣告是有好呢?還是沒有更好些?

  回答有比較好   占 73.1%

  回答沒有也可以  占 11.0%

  回答不知道    占 15.9%

  認爲廣告“沒有也可以”的少數人,並不一定就是否定廣告,因爲有些人認爲廣告是不可少的,但僅僅因爲他們的經濟條件經常不允許他們購買廣告中的商品,才使廣告顯得可有可無。

  問題二 廣告對日常生活有沒有好chu

  回答有好chu    占 76.5%

  回答沒有用    占 6.7%

  回答不知道    占 17.7%

  約有七成多的人認爲廣告“有好chu”。這個比……

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

▷ 閱讀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第5小節上一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