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上一小節]
(44)在兩個節目之間的播廣告,播映時間不得超過一分鍾又10秒(即70秒),此項廣告,不得與前一節目及後一節目的內容不協調。
(45)在節目中,如必須對獎品及致贈者姓名合作合理而有限之介紹,此項介紹可不計算在廣告時間之內。
(46)對婦女服務之節目及購物指南、時裝表演、工作示範等節目,其內容難免含有若幹廣告質。然而此爲節目中必須的資料,此類情形,可不計算在廣告時間之內。
(47)節目中的主持人或演員,除正常介紹節目的人物外,不應順口提及別種商品,或使觀衆在其言談中,知道別種商品。
(48)節目中的布景道具等,如有顯示廣告客戶(即節目的提供者)的名稱或商標或商品,只應偶然爲之,以鏡頭略過爲原則。不得作爲主出現,以免影響節目之趣味與娛樂
。
(49)節目前後的兩張提供卡,每張播報的時間,以不超過十秒鍾爲原則。若只有一個客戶作獨家提供者,亦可播映十秒鍾。
(50)前述的提供卡上,除廣告客戶之名稱外,不得加入任何廣告字句。
第六,獨立電視臺的廣告時間准則。
(51)獨立電視臺之廣告業務範圍,應包括對公衆服務之公告,及爲播映某一節目事先所作之介紹等在內。
(52)在主要時間內(指照當地時間,自下午六時起至午夜止,任何連續不斷的三小時),每3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7分鍾。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14分鍾。在其他時間內,每3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8分鍾。每60分鍾的節目,其廣告時間,不得超過16分鍾。
(53)在兩個節目之間,如不播廣告,每30分鍾之節目中,可
播廣告4次。每60分鍾之節目中,限
播廣告7次。每120分鍾之節目,則以
播13次爲限。如在兩個節目之間
播廣告,則上述各節目中的
播,應各減少一次,新聞、氣象、運動及特別重大事件等節目,因形式不同,應屬例外。
(54)播廣告,一次不得安排4則以上,作連續播出。
但長度在60分鍾以上的節目,爲減少廣告播次數,得一次安排7則以內之廣告,作連續播出。
(55)現場實況轉播之運動節目,不受上述播次數之限製。因此類節目之形式,已具有限製廣告
播的次數或則數的條件。
加拿大家的廣告法規
幾年前,加拿大廣告有同業公會——廣告標准委員會頒布了本的廣告標准法規,規定任何廣告如違反這一規定,並拒絕改正,該委員會有權與媒介單位共同采取措施,終止該廣告的傳播。不過,盡管立法者三令五申,但每年還是有不少廣告商以身試法,被“傳訊”到該委員會“問罪”。
這一法規可歸納以下15條:
(1)不准在産品服務能或價格可靠
上說謊或欺騙。該委員會極爲重視廣告給人留下的總
印象,而不是廣告製作者個人的意向表達。
(2)禁止隱匿廣告本身的商業意向,不准潛意識的廣告出現。
(3)不准在産品或服務價值上吹噓行騙,廣告中的“價格單”、“零售建議價格”、“製造者價格表”和“公平市場價值”等術語,必須在廣告出現的市場、地區有半年以上的先期合理銷售。否則這些術語會被視爲騙人的鬼話。
(4)廣告中不能出現無頒發者目前實際意見的證明書和獎狀。但展示某些用戶的産品使用經曆除外。
(5)嚴禁做誘售廣告。必須讓消費者有機會按廣告所列條件購買産品和服務,不向用戶出示産品和回避産品的某種特殊能的行爲是與該法規相抵觸的。
(6)要講公平競爭。不允許攻擊或懷疑競爭者的産品和服務,也不能作貶低他人,提高自己的任何手腳。
(7)不准曲解引用專家、權威言論,杜絕引用根本不存在的“科學依據”。
(8)在提供擔保或保證時,必須詳細列出擔保或保證的條件限度,必須告知擔保人的姓名和地址。
(9)不准模仿其他廣告的圖片、標語或說明,以免消費者産生誤解和混淆。
(10)不允許違反交通安全或可能引起危險事件的廣告出現。
(11)反對在救濟和援助殘疾人方面空洞許願。
(12)禁止以迷信和恐嚇等手段達到擴大銷售量的目的。
(13)禁止將兒童作爲廣告對象。
(14)不能刊載貶低他人身份、損害他人名譽的肖像和可能引起強烈公憤的任何內容。
(15)減肥廣告在說明某食品、食物代用品、抑製飲食方法或特別設施時,還必須載明保持平衡的食物熱量。
日本的法律規定:
(1)各類廣告活動不得有不正當的表示,禁止提供過度的廣告獎品;
(2)禁止把不正當的引誘顧客行爲作爲競爭的手段;
(3)禁止那些廣泛的告示他人使商品營業混淆的表示,以及使人對商品的産地、品質、內容、數量等有誤解的廣告宣傳;
(4)禁止在銷售商品時進行欺騙的、使人誤解的廣告宣傳;
(5)禁止接受有關專刊和注冊登記的虛假廣告表現;
(6)廣告中,負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義務;
(7)禁止葯品、醫葯外用品、化妝品、醫葯用具的虛假、誇大的廣告宣傳;禁止利用醫師等人進行保證療效的推薦廣告;限製特殊疾病用葯品的廣告方法;禁止未獲批准的葯品進行廣告宣傳;
(8)醫生、醫院、診療所及助産院,只能作純告知的廣告。
消費者對于廣告有什麼看法呢?
20年前,日本的輿論作過調查,看一看一般消費者對于廣告的看法,接受調查的對象,按照生活程度來說,比例大約是:上層占3%,中上層占22.2%,中層占55%,中下層占18.1%,下層占1.7%。
問題一 廣告是有好呢?還是沒有更好些?
回答有比較好 占 73.1%
回答沒有也可以 占 11.0%
回答不知道 占 15.9%
認爲廣告“沒有也可以”的少數人,並不一定就是否定廣告,因爲有些人認爲廣告是不可少的,但僅僅因爲他們的經濟條件經常不允許他們購買廣告中的商品,才使廣告顯得可有可無。
問題二 廣告對日常生活有沒有好?
回答有好 占 76.5%
回答沒有用 占 6.7%
回答不知道 占 17.7%
約有七成多的人認爲廣告“有好”。這個比……
方圓廣告戰第十章 國際廣告法規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