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方圓廣告戰第六章 《廣告法》(二):少一分是瘦上一小節]技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和學徒培訓的招生廣告,需交驗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刊播廣告的證明。
(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廣告,如果教學內容屬于高等教育層次、學員學習時間(自然時間)在一年以上的辦學招生廣告,均須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由教育委員會批准,方可刊播。
(七)家高等教育事業計劃內的跨省區的招生廣告,由學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經辦,統一刊播。
根據家教育委員會規定:中小學生複習資料,包括複習輔導材料、習題解答、練習冊、習題集、升學考試模擬題等材料,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審批之後,交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未經教育部門審批,一切出版單位、非出版單位(包括教育部門、學校)和個人,一律不准擅自編寫、出版、印刷、銷售中小學生用的複習資料。
廣告客戶申請發布學生複習資料銷售廣告時,需交驗:
(1)家新聞出版機關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證明;
(2)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批准其出版複習資料的證明。
根據《廣告法》以及電視節目管理規定,電視廣告的播放禁止:
(一)、電視臺不得中斷節目播映廣告,或在節目畫面上疊加字幕廣告。
(二)、電視臺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播廣告,收取費用;
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招攬廣告業務。
(三)、電視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擅自經營贊助廣告業務。電視臺內部的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經營或代理廣告業務。
(四)、地方電視臺轉播中央電視臺和省級電視臺的節目(包括廣告)必須完整,不得在轉播中間播地方承攬的廣告。
贊助廣告規定中所稱贊助,是指家機關、社會團
、
內外企事業單位、個人和
際組織、海外華人社團等(以下簡稱贊助單位)爲達到廣告宣傳目的而自願爲組織和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助,即廣告
贊助或稱贊助廣告。
贊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贊助單位出資資助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其目的是宣傳商品或擴大單位影響的;
(二)贊助單位出資與廣播電視系統所屬單位合辦節目的;
(三)贊助單位出資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演出、比賽或其他形式的活動並由廣播電視播放的;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節目中有廣告宣傳內容而未提供食宿、製作條件和獎品的,或提供上述條件而不按規定標准收費的。
舉辦贊助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節目劇組或個人不能舉辦任何贊助活動或獲取贊助收入。
關于贊助收入的計算方法,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直接以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提供贊助的,按實收金額開具合法收據並計算收入。其中,現金只限于個人贊助。
(二)以提供商品方式贊助的,贊助單位和接受贊助的單位各應有雙方簽字的贊助商品計價清單。接受贊助的單位應以贊助商品計價清單和本單位的驗收入庫單作爲原始憑證,製作贊助商品收入計算表,按商品的銷售價格或出廠價格計列贊助收入。贊助單位以贊助商品計價清單和本單位的出庫單作爲原始憑證,進行帳務理。
(三)以提供場地、食宿、演出、錄製條件等方式贊助的,贊助單位屬于對外營業的,按營業價格或收費標准計算;非對外營業單位可參照同類項目標准確定。雙方以包括贊助內容、計價方法在內的合同作爲入帳依據。
關于贊助收入的財務管理方面,家有明文規定,即收取賀助費,必須開具財稅部門印製的合法收據。贊助費收據必須詳細填列贊助項目並加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接接受贊助單位財務部門的財務專用章。
蓋有劇組公章、劇組財務專用章以及行政公章的贊助收據一律無效,贊助單位不得作爲支出和報銷憑證。
爲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的節目(包括演出、比賽)提供贊助,贊助費收據必須加蓋贊助協議(或合同)規定播出該節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公章;爲供電視臺播出的電視劇(片)提供贊助,還須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長期證)複印件。
爲公開銷售或發行的電視劇(片)提供贊助,其贊助費收據必須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電視製作許可證(長期證)複印件。
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及本條前兩款規定條件的贊助費收據,贊助單位不得作爲列支或報銷的憑證。
持有電視劇製作臨時許可證的劇組或單位不得爲拍攝電視劇(片)接受或強拉贊助。
使用贊助收入時,應優先保證所贊助的項目的開支和使用;項目完成後,如有結余,事業單位一律用于彌補事業經費;企業單位必須計入單位的收入:
(一)金額預算管理單位取得的贊助收入應視同財政撥款,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作“抵支收入”或自動增加撥入經費理,在“抵支收入”或“撥入經費”科目下設“贊助收入”,單獨核算,所贊助項目的支出在“經費支出”科目核算。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所取得的贊助收入,其收支全部納入單位的收入和支出核算。
(三)企業單位或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所取得的贊助收入,其以收抵支後的純收入作爲“其他收入”理。

所謂的育廣告,主要是指爲
際、
內
育活動提供資金、器材、産品用以開展廣告宣傳,包括:
1、育場館廣告:在
育場館內設置的立牌廣告、橫幅廣告、電子記分牌廣告、氣球廣告及在比賽路線沿途設置的各種臨時
廣告;
2、印刷品廣告:在育活動的成績冊、畫冊、紀念冊、秩序冊、明信片、信紙、信封、票證等物品上印刷的廣告;
3、實物廣告:在運動服裝、用具、器械、紀念品、禮品上帶有廣告宣傳作用的商標名稱或企業名稱;
4、冠杯廣告:以商標名稱或企業名稱作爲育比賽獎杯名稱;
5、冠隊廣告:以商標名稱或企業名稱作爲育運動隊名稱。
舉辦贊助育廣告活動,屬全
或
際
的,須納入
家
委年度
育比賽計劃,經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納入年度
育比賽計劃的,由
家
委臨時提出計劃,經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屬地方的,須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
委年度
育比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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