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勞動工資,並使它維持在所希望的平上,人們所想到的最簡單的方法,是由法律予以固定。爲了調整工人與雇主之間的關系,過去各個不同時期曾經采用或至今仍在采用的各種方案,實際上其目的就在于此。本來,所有當事人的各種利益本身,往往要求工資應該是可以變動的,所以,恐怕沒有人會主張把工資絕對地固定下來。但是,有人提議把工資的最低限額固定下來,讓競爭來進行調節,使工資在這一最低限額之上浮動。現在已有另一個方案在工人領袖中找到許多支持者,該方案主張必須建立一些委員會,這在英
叫做地方商務委員會,在法
叫做勞動協議會,以及其他名稱。這種委員會由勞資雙方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所協議的工資率,經當局公布之後,對于勞資雙方,一般都有約束力。協議的根據不是勞動市場的情況,而是自然的平衡,目的是使工人可獲得“合理的”工資,使資本家可獲得合理的利潤。
此外,另有一些人(當然,這些人不是勞動人民本身,而是關心各勞動階級利益的慈善家)不很贊成當局對勞動協約的幹涉。他們擔心法律的幹涉將可能是輕率而無知的。他們認爲,由利害沖突雙方各派代表,互相商議,試按平衡(公道)的原則,調和彼此的利害,就必須首先確立一條怎樣才算平衡(公道)的規則,如果沒有這樣一條規則,雙方之間的沖突,不但不能調和,反而只會加劇。他們不想通過法律的製裁,而想以道德達到這一目的。他們以爲,任何雇主都應負擔足夠的工資。如果雇主不肯自動實行,那麼輿論可以強迫他實行。至于判斷工資是否足夠的標准,這是他們自己的感情問題,或他們認爲是公衆的感情問題。以上就是當前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見解,我想我已作了公正的描述。
現在我只想評論這些方案中所包含的原則,而不去考慮實際困難(這些困難的嚴重程度是顯而易見的)。我假定按照這些方案中的某一方案,工資可以維持在高于由競爭所決定的平。這等于說,高于以現有的資本雇用所有的工人所能達到的最高工資率。這是因爲,以爲競爭只會促使工資下跌的說法是錯誤的。競爭也可以是提高工資的手段。此時如有失業的工人存在,只要他們不是依靠慈善救濟而生活,他們就成爲就業的競爭者,工資因而下跌。但是,如果所有失業的人都已就業,那麼,即使在最自由的競爭製度下,工資也不會下跌。關于競爭的
質,有各種奇怪的想法。有的人似乎以爲,競爭的效果是沒有任何限度的,銷售者的競爭會使價格下跌,工人的競爭會使工資下跌,一直跌到零或某個不能確定的最低限度。但是,這完全是無稽之談。貨物的價格,由于競爭的關系,只是下跌到出現足夠的購買者來買走這些貨物爲止。而工資由于競爭的關系,只是下跌到全部工人都能參加工資基金的分配爲止。如果工資跌到這一限度之下,一部分資本就會因工人的不足而被閑置起來,反而在資本家方面形成競爭,使工資上漲。
因此,由于由競爭決定的工資率,是將現有的全部工資基金總額,在全部勞動人口中間進行分配,所以,如果法律或輿論使工資固定在這一比率之上,某些工人就將失業。而迫使這些人挨餓並不是那些慈善家的本意,因此,這些工人的生活,勢必要用強製增加工資基金或強製儲蓄的辦法來維持。即使規定了工資的最低限額,但是如果不規定對所有的求職者給予工作,或至少是給予工資,那也是毫無意義的。因此,這始終是這一方案的一部分。不僅主張工資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要有最低限額的人們是這樣想的,而且還有更多的人也是這樣想的。有一種流行的看法認爲,使所有的窮人就業是富人或家的義務。換句話說,一般認爲,如果輿論在道德上的影響,不能說服富人從他們的消費中節省足夠的錢財,使所有的窮人都得到工資合理的工作,
家就有義務用地方稅或捐款來達到這一目的。這樣,勞動與工資基金之間的比例的變動勢必對工人有利,這不是靠限製人口,而是靠增加資本。
如果對社會的這種要求,能只限于當今這一代人,如果只要求強製積累,達到足以向現有的人口數提供工資充足的長期就業,那麼,我就是這種主張的最熱心的支持者。社會主要是由靠力勞動生存的人們組成的。而且,如果社會,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他們提供其
力使人們能享受較多的物品,同時,爲了公共利益,對于這些較多的物品保留課稅的權利,那麼,他們就有權這樣做,而且始終是這樣做的。在所謂公共利益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爲任何人對自己的出生都沒有責任,所以,爲了使現在已生存的所有的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犧牲一些金錢,這也是應該的,不能說是太大的犧牲。
但是,人們要求已經從事生産與積累的人節製消費,除非他們不但對目前生存的所有的人提供了食;而且對他們和他們的子孫任意生育的所有的人提供了
食。這與以上所說的,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如果人們承認這種義務,並以此爲行動的依據,那麼,對于人口的一切限製(積極的和預防的)都將廢除。結果,將無法阻止人口以最快的速度增長。由于資本的自然增長至少不會比過去快,因此,資本愈益不足。爲了彌補這種不足,不能不以同樣的速度增加稅收。當然,還會力圖迫使一些人勞動,不勞動,就不供養他們。但經驗已表明從那些接受公家救濟的人那裏可得到什麼樣的勞動。他們不是因爲工作而得到報酬,而是爲了報酬去尋求工作。在這種清況下,勞動肯定沒有效率。要使不能解雇的散工認真勞動,只能借助皮鞭的力量。毫無疑問,可以想象,人們都會默認這種異議。收稅所得的資金,可以廣泛地散布于一般勞動市場(法
那些支持勞動權利的人就是這樣主張的),而不給予任何失業工人要求的在特定場所或特定職業上得到生活扶助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對個別工人的解雇權就可以保留。這樣,政府的責任只是在就業不足時增加就業機會,那時,政府就同其他雇主一樣,有權選擇其所使用的工人。但是,即使工人非常有效地勞動,不斷增加的人口也不能使生産按比例地增加。這一點,我們已經說過多次。結果,養活所有人口以後的剩余糧食,不論從對總生産量的比例來說,還是從對人口的比例來說,都將越來越小。如果人口的增長速度不變,而生産的增長速度……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2章 論補償低工資的一般方法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