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2章 論補償低工資的一般方法上一小節]減慢,剩余的糧食就將全部喪失。用以支持窮人生活的稅收,將吸收一的全部收入,最後終將使支付者與收受者融爲一
。此時,由于死亡或謹慎明智的人口限製,已經再也不能延緩,而必然會突然地立即發揮其作用。在這期間,把人類置于蟻巢或海狸群之上的一切事物,都將被毀滅。
這種後果,那些有名望的著述家已在其著名的而且我們容易看到的著作中一再明白地指出。所以,對一部分有教養的人來說,忽視這種後果,是不可原諒的。以公衆教師自命的人,忽視並且默默地放棄對這種後果的考慮,而對工資和濟貧法高談闊論,似乎不認爲這些問題可以反駁,而認爲這些問題並不存在,所以他們更是大損信譽。
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我們認爲這是對的。但是,誰也沒有權利生出孩子讓別人去撫養。打算堅持前一種權利的人,必須完全放棄關于後一種權利的一切主張。如果有人沒有別人的幫助甚至連自己都養活不了,那麼,幫助他的人就有權對他說:我不打算撫養你所生的孩子。但是,有許多著述家和演說家,包括許多炫耀自己具有高尚情感的人,他們對生活的看法真是如此粗俗,以致認爲無法阻止貧民在貧民習藝所內生育世襲的貧民。後世的人有朝一日一定會驚奇地問,當時依附這樣一些傳教士的,到底是些什麼樣的人?
家對于所有已經出生的人,都保證其就業並得到足夠的工資,這不是不可能的。不過,
家如果這樣做,那麼,不論是爲了自己,還是爲了政府之所以存在的各種目的,都必須有一種規定,即:非經政府許可不能生孩子。對于自製,如果沒有通常的和自發的動機,就必須有其他的動機來代替。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限製結婚(限製的程度至少要象德
有些州所實行的那樣),或嚴厲懲罰生了孩子而無力撫養的人。如果社會把窮人人口的增加置于自己的控製之下,它就能夠撫養窮人。或者,如果社會對于窮人子孫的悲慘命運毫無道義感,那麼,它對窮人人口的增加,就可以不加控製而讓他們自己斟酌決定,對于窮人的生活,也可以不加照顧而讓他們自己去維持。但是,一面讓窮人自己維持生活,一面讓人口自由增加,這樣做是不可能不受懲罰的。
在慈善或就業的名義下,慷慨地給人民以財物,而不設法使謹慎明智的動機強有力地在他們身上起作用,這種做法是費對人類有益的財物,而不能達到任何目的。如果人民的生活狀況明顯地依存于人口的多少,那麼,人民的最大的、長久的利益可以通過付出某種代價來取得,即爲了改善當代人的物質福利和改善他們孩子的習慣而不惜作出任何犧牲。但是,如果不是讓人們通過對自己的控製來決定工資,而是按照法律或社會感情保證他們得到一定的報償,那麼,不論你使他們的生活怎樣安逸,也不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子孫認識到,這樣的生活
平需要以自己的節製來保持,而只會使他們憤慨地要求你繼續保障他們自己和他們子孫的生活。
由于這樣的理由,有些著述家根本反對英格蘭的濟貧法和一切救濟強壯者的製度(至少,在沒有一整套法律來預防人口過剩的情況下是如此)。伊麗莎白第43年公布的著名條例,就曾確定由政府向所有生活窮困的強壯者提供工作和工資。如果這一條例已經完全實施,而負責救濟的行政人員又毫不設法抵消其自然的傾向,那麼,毫無疑問,這個家的土地和勞動的全部淨生産物,現今都已被濟貧稅吸收。因此,馬爾薩斯先生和其他的人早先作出反對一切濟貧法的論斷,是毫不奇怪的。即使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承認一種可受別人撫養的絕對權利,如果要斷定這種權利不至于嚴重地影響勤勉的動機和謹慎明智的節製生育,仍然需要有豐富經驗,並對濟貧法的各種運用方法加以仔細的檢查。但是,這已被最初的濟貧法委員會委員所做的調查充分證實。這些委員雖然受到不當的責難,說他們是反對法定救濟原則的敵人,然而他們卻是最早充分證明,承認窮人有被救濟權利的任何濟貧法,與勞動階級及其子孫的永久利益並不矛盾。英格蘭各教區所收集的業經實驗證明的各種事實表明,如果實行救濟時給予[貧民]的生活必需品很充足,然而這種救濟附有人們所不喜歡的條件,包括限製某些自由或禁止某種放恣,那麼,生活撫養的保障對于人們的精神和習慣,不會産生有害的影響。如果附有這樣的條件,那就可以認爲,人們不可更改地確立了這樣的信念:社會成員的禍福無須聽憑命運來擺布;社會不僅能夠而且應當保證其所屬的任何個人不致極端窮困;即使有不能自己養活自己的人,只要他們限製放恣,他們就不會遭受肉
上的困苦,不必擔心遭受這種困苦。這確實是對人類有益的,其本身也是重奏的,而且對今後再前進一步更是重要的。困此,對于這種法律,或對于這種法律所據以成立的原理,有意無意地加以非難的人,是人類最可惡的敵人。
以上,我們談了那些想規定工資數額和人爲地使願意工作的人得到適當勞動報酬的各種嘗試。下面要研究另一種一般的救濟方法。這種方法不主張幹涉契約的自由,讓市場競爭來決定工資,不過,在認爲工資不夠的時候,努力利用一種輔助的財源,補充工人的工資。例如,教區當局在1834年以前的三、四十年間采用的以“津貼製度”聞名的權宜的做法,就具有這種質。當初采用這種製度,是因爲當時農業連年歉收使糧食價格上漲,以致勞動工資不足以使農業勞動者的家庭獲得通常數量的糧食。當時在上層社會流行的一種觀點是,人民生了許多孩子,爲
家增加了許多人口財富,他們是不應該因此而受苦的。這種觀點,加上人道主義的感情,就使農村地區的官員以教區的救濟金給予已經就業的人們。這種做法一旦被認可,農場主的直接利益就會迅速擴大,因爲農場主承擔的農業工人的一部分生活費用,能因此轉嫁給同一教區的其他居民。這種做法的原則,顯然是使每個家庭的錢財與其需要相適應。所以,其結果自然是:給予已婚者的,要多于獨身者;給予家庭人口多的,要多于家庭人口少的。事實上,往往是按子女人數發給津貼。然而,這種做法,與直接的、積極的人口獎勵,不是不可分的,用以補足工資的津貼可以固定地、同樣地發給所有的工人。因爲這一形式是這種製度所能采用的最不會遭到反對的形式,所以我們就假定采用這一形式。
這種做法,顯然只是規定最低限度工資的另一種方式,它與直接方式相比,只有一點不同,那就是,直接方式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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