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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6章 論地租

經濟類作品

  

第一節 地租是自然壟斷的結果

  生産所必需的條件,是勞動、資本和自然的要素。除了勞動者和資本家之外,只有一種人,必須經他承諾才能進行生産;因此,他可以要求分得一部分生産物,作爲承諾的代價。只有這種人,在社會製度上,對于某種自然的要素,擁有獨占的權力。在可以被占有的各種自然的要素中,土地是主要的要素。對于使用土地所付的報酬,叫做地租。只有地主這一階級,不論其人數多少或重要xing如何,他們所占有的某種東西(土地),既不是他們自己生産的,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生産的。但是他們可以通過占有這種東西,要求在生産物的分配中分享一份。如果還有與此xing質相同的其他情況的話,那麼。在了解了地租的xing質和規律之後,對于那些情況也就容易理解了。

  地租是壟斷的結果,這是一目了然的。不過這是一種自然的壟斷,它可以被人們控製,甚至可以爲了社會全ti而作爲信托財産,但不能阻礙其存在。爲什麼地主對其土地可以要求地租呢?這是因爲土地是許多人所喜歡的商品,而且只有從地主那裏才能得到。如果一guo的全部土地都屬于一個人,那麼,這個人就可任意確定地租。全ti人民,爲了獲得生活必需品,必須順從此人的意志,此人可以隨其所好,規定任何條件。在那些認爲土地是guo家財産的東方guo家裏,實際情形就是如此。在那裏,地租與稅收相混同,專製君主可以強迫不幸的耕種者繳納其所能繳納的最大限度的地租。實際上,一guo土地的獨占者,必然成爲該guo的專製君主。如果土地爲極少數人所占有,那麼這些人可以彼此協約,實際上也確實彼此協約,規定地租,行動得象一個人那樣。此時,其結果將與上面說的幾乎一樣。然而,這樣的情況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過。因此所能作的唯一假定就是自由競爭,假定地主的人數很多,因而無法聯合。事實也正是如此。

  

第二節 某種質量或位置的土地,如果其數量不少于需求,這樣的土地就不能産生地租

  凡是數量有限的東西,即使其所有者並無一致的行動,也仍然是一種被壟斷著的東西。但是,即使是在被壟斷的情況下,凡是自然的賜物(即其存在無需任何勞動或任何支出),如在其所有者之間有競爭,那麼只有當其存在量小于需要量時,才能有價格。如果一guo全部的土地都需要耕作,則此全部土地都可産生地租。但是,沒有一個guo家(不論其面積大小),其人口的慾望要求耕作其可能耕作的全部土地。人民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農作物,即人民願意並且能夠作爲報酬向其耕作者支付價格的食物和其他農作物,即使並不耕作所有的土地(有時只耕作一小部分的土地),也總是可以得到的。社會在最初階段,首先是選擇最容易耕作的土地,到了比較進步的階段,則選擇土質最肥沃的或地理位置最便利的土地。因此,不論在哪個時代,總是有若幹土地不能産生絲毫的地租。所以,土地,除非在肥沃程度上或地理位置上屬于優良等級,因而其存在量小于需要量,否則決不能産生地租。對于土地的利用,如不忍受較不利的條件,則將無法獲得爲社會所需的所有生産物。

  世界上的有些土地,象阿拉伯的沙漠,任憑投下多少勞動,都不能生産任何生産物。又如英guo的硬沙質荒地,雖然可以生産一些生産物,但在土壤的現狀之下,是不足以抵償生産費用的。這樣的土地,除非將化學應用于農業(這尚有待于發明),除非有人在土地的表面鋪上各種新的成分,或者將它們同現有的成分相混合(實際上是創造新的土地),否則其耕作是不可能獲得利潤的。如果在下層土內,或在附近的地方,含有符合這種要求的成分,那麼,甚至改良那些希望最少的土地,也可成爲投機的對象。但是,如果這樣的成分,其價格頗高,還須從遠chu運來,那麼,即使“私有財産的魔力”有時也會使其實現,但總是很少有人會爲了利潤而這樣做。不可能産生利潤的土地,有時也在虧損的情況下耕作,這種土地的耕作者的部分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來源供給的,例如接受救濟的窮人和一些修道院或慈善機關接濟的農民。比利時的貧民聚居地,可以說就是其中一例。可以作爲生活手段而耕作的劣等土地,其生産物必須勉強可以抵償種子、其耕作者的食物以及查默斯博士所說的他們的第二勞動者的食物(所謂第二勞動者,即需要向他們提供工具和其余的生活必需品的勞動者)。某一定的土地,是否能夠生産比這更多的東西?這不是政治經濟學的問題,而是自然常識的問題。這裏假定,土地既不提供利潤,也不能向勞動者提供其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任何東西。因此,這種土地只能由勞動者自己來耕作,否則就會在金錢上受損失,更確切地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産生地租。能作爲一項投資而耕作的劣等土地,是這樣一種土地,即其生産物,在收回種子之後,不但能向農業勞動者以及他們的第二勞動者提供食物,而且還能向他們提供比簡單生活必需品多的當時一般shui平的工資,並能向曾爲上述兩類勞動者墊付工資的人們提供一筆盈余,相當于這些人將其資本作任何其他用途時所能得到的利潤。某一定的土地,是否果能生産比這更多的東西?這不僅是自然的問題,而部分地還取決于農産品的市場價值。土地,除了向直接間接爲此土地而工作的所有的人提供食物之外,是否還能爲其勞動者和資本家提供些什麼?當然,這取決于其生産物的剩余部分能按怎樣的價格出售。生産物的市場價值越高,則越能在土質較劣的土地上進行耕作(當然要能夠對所使用的資本提供通常的利潤率)。

  但是,土地的肥度在上等土地與下等土地之間的逐漸變動,是不容易覺察到的,土地位置的不同,即其距離市場的遠近,情形也是如此。因爲有的土地肥力極差,不論其生産物的價格如何,都不足以抵償其耕作的費用。顯然,在任何一個範圍廣泛的地區內,一定也有一些土地,不論其生産物的價格如何,按該價格出售其生産物之後,剛能支付耕作者的工資,並對所使用的資本給以通常的利潤,除此之外沒有剩余。因此,這種土地,除非其生産物的價格上漲,或者,除非由于某種改良而使土地的肥力提高,否則,地租是不可能産生的。然而,社會顯然需要這種土地生産的作物,因爲,如果比這種土地更肥沃或地理位置更好的土地已可充分滿足社會的需要,那麼,其生産物的價格就不會上漲,其耕作也就無法獲得利潤。因此,這種土地仍會被耕作。于是,我們可以歸納出一條原理,即,在一個guo家中,凡是適宜于耕作的,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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