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金融經濟>經濟類>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6章 論地租第2小節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6章 論地租

第2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6章 論地租上一小節]耕作不受法律或其他人爲障礙阻止的土地,只要仍有一部分尚未耕作,那麼,實際耕作的最劣等土地(就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而言),是不産生任何地租的。

  

第三節 某一土地的地租由其收獲超過已耕作的最劣等土地的收獲的部分構成

  因此,如果在現耕的土地範圍內,其所用勞動和資本的收獲最少的那部分土地,僅能提供通常的資本利潤,而無任何剩余作爲地租,則此土地就爲計算其他一切土地應有的地租提供一個標准。任何土地,如其生産物超過最劣等的現耕土地,則此多余部分,就是通常資本利潤以外的報酬。這種多余部分就是農場主可以付給地主的地租。因爲,如果農場主並不以此付作地租,則他就有超過通常利潤率的收入,從而就會産生其他資本家的競爭(使各種資本利潤均等化的競爭),而使地主獲得這一多余的部分。故任何土地的地租,是該土地的生産物超過以同樣的資本使用于最劣等現耕地時的收獲的部分。這既不是分益佃農地租的界限,也不是投標佃農地租的界限(也從未有人這樣認爲)。這是農場主地租的界限。一個資本主義農場主在他租用土地的時候,是不會長期負擔超過這一界限的地租的。如果這一土地的地租少于此數,這是因爲地主放棄了其部分地租的征收(如果要征收,是可以征收的)。

  這是一種地租理論,是安德森博士在上世紀末首先提出的,但在當時並未引起注意。20年以後,這種地租理論幾乎同時被愛德華·韋斯特爵士、馬爾薩斯先生和李嘉圖先生重新發現。這是政治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之一,如果不理解這一理論,對于各種較複雜的産業現象就無法予以充分說明。這種學說之爲真理,它的證據,在我們探索有關“價值”和“價格”現象的法則時,將更清楚地顯示出來。在這之前,由此學說産生的各種困難是不可能消除的。對于尚未接觸過這個問題的人們,要使他們對此理論的推想具有一般以上的理解,恐怕也是不可能的。不過,對此理論的某些一般的反對意見,即使在我們現在的研究階段,也能予以充分的回答。

  過去並不承認,耕作中的任何土地,能有不提供任何地租的。其理由是,地主不會答應占用他的土地而不付給報酬。凡是強調這一點以反對上述學說的人,他們一定以爲,那種只能勉強抵償其耕作費用的土地是連成一大片的,是與較好的土地分隔開的。現在假定,如果有一批地産,全是這種土地,或都是這種土地和更劣等的土地,那麼其所有者恐怕也不會毫無所獲地予以使用。如果這批地産的主人是一個富裕戶,那他可能以此土地用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作運動場、觀賞地或狩獵場。這批地産,如果用作天然牧場,或用以生産其他自然生長的生産物,那可能會有一些收益,但是如果用于耕作,則恐怕任何農場主都不可能從中得到任何好chu。然而,即使這樣的土地,也未必閑著不耕作。它可能由其所有者自行耕作。這樣的事例,在英格蘭也不稀奇。此外,或出于博愛的動機,或爲了節省濟貧稅,也可以此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給勞動者的家庭(作爲暫時的分配地);或者,地主將其土地任人開墾,免付地租,希望通過這些人的勞動,將來會給土地帶來價值。這兩種情形,都是很普通的。因此,即使有一批地産,全部都是最劣等的土地(就其耕作所能産生的利潤而言),也未必因其不提供地租而閑著不被耕作。然而,劣等的土地通常不會連接很多平方英裏而不被分隔開,其中總分布著一些比較優良的小塊土地。租借比較優良土地的人,同時也租借了它周圍的與它相混的劣等土地。因此,他所付的地租,名義上雖是對于整個農場的,而實際上只是根據某一部分土地的産量計算的(不論那部分土地的面積在全部農場面積中所占的比例怎樣小,但其産生的利潤,卻能超過通常的利潤率)。所以,我們說其他的部分並不提供地租,這在科學上是正確的。

  

第四節 或者由超過在最不利情況下使用的資本的報酬的部分構成

  固然,我們對于這種反對論,決不能承認它是正確的。但是,現在假定它是正確的。我們假定,社會的需求使糧食的價格提高了,致使某一定土質的土地,對于生産糧食的費用,也可給予報酬;但因這種土地的所有主一定要收地租(不是名目的、小額的地租,而是作爲農場主收支計算上一個重大項目的高額地租),所以只好全部放棄耕作。那麼,將會出現什麼情況呢?唯一的結果是,因社會的需求而必須增加的生産物,此時不是通過擴大耕地的方式取得,而是全部(不是象通常那樣只是一部分)通過在已耕土地上增加勞動和資本的方式取得。

  但如前述,這種追加的資本,如果其他條件不變,則其利潤總是按比例減少的。現在再假定,就在這一時期,農業上既無新的發明,過去的發明也未被廣泛采用而使農業的技術和知識迅速擴大,而且除了因對谷物的需求增加而使谷價上漲以外,沒有其他變化。那麼,價格的上漲,就能使那些按過去的價格不能帶來利潤的方法,被用來增加生産。于是,農場主或者采用價值較貴的肥料,或者對過去任其自然的土地加施肥料,或者從遠chu運來石灰或灰泥用以覆蓋土地,或者更徹底地碎土或除草,或者對部分土地施以排shui、灌溉或深耕等作業(以過去的價格,是不足以抵償這些作業的費用的),等等。如果對糧食的需求增加,而同時又無法擴大新的耕地,那麼,上述這些方法或其中的某些方法,總會被采用。但是,農場主或土地改良者在想增加土地生産物的時候,只考慮他爲此目的的支出是否會帶來通常的利潤,而不考慮是否尚有多余可付地租。因此,即使事實是所有已經耕作的土地從來也沒有不付地租的,但是,總是有若幹農業資本,只有通常利潤率的利潤,而沒有任何地租,這也是不錯的。因爲這部分資本是最後被使用的,是用來最後增加生産物的,總之,是在最不利的情況下開始使用的。但是,能使這部分最無生産能力的資本獲得普通利潤的那種需求數量和價格,同樣也能使其他各部分資本按比例地産生更多的剩余。而此剩余則是競爭能使地主獲得的那部分剩余。全部土地的地租,是在此土地上使用的全部資本的收獲之內,按其超過該資本和利潤(普通利潤率的利潤)的部分計算的,換句話說,是按其超過同樣的資本全部被用于最不利的環境下(象最無生産能力的那部分資本一樣)所能收獲的部分計算的,不論最無生産能力的那部分資本是用于最劣等土地,還是用于已耕地(象能以比較簡易的條件進行生産的那種土地一樣),以獲得……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6章 論地租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

▷ 閱讀第16章 論地租第3小節上一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