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6章 論地租上一小節]更多的生産物。
我不認爲任何具情況下的各種事實,都絕對符合上述原理或其他的科學原理。我們不能忘記,政治經濟學的真理只是大概的真理而已。它雖然具有嚴密科學的確實
,但不具備嚴密科學的精密
。例如,農場主不耕作其報酬少于通常利潤的土地,也不使用這樣的資本,這並不是千真萬確的。他希望其大部分的資本能獲得通常的利潤。但是,如果他與他的農場共命運,他的技能和努力完全寄希望于農場的收益,那麼,他也許總願將其資本投入農場(爲了盡快能有報酬),不論采用什麼方式,他都願意,只要能向他提供一筆數額雖小但能超過冒險代價以及他必須償付的借入資本或自有資本的利息(其數額相當于它投在其他方面所能獲得的利息)的利潤。但是,新辦農場的農場主,他的計算則不同。其准備投入農場的全部資本,如果沒有希望獲得充分的通常利潤,他是不會開始投放的。另外,在土地租借期內,農作物的價格,與簽訂租地契約時所預期的價格相比,可能有高有低,因此,土地的地租可能定得過高或過低。但是,即使在租地契約滿期的時候,雖然地租已有減少的必要,但地主可能不同意,而農場主可能甯願同意支付過高的地租,也不願放棄其職業,或在所有的農場都已被占有的時候,到其他地方去找一個農場。類似這種不規則的情況,我們隨時都要想到。在政治經濟學上,想求得一般的公理,使它包括可以影響各種結果的複雜情況,這是不可能的。再說,只有少量資本的農場主階級,他們從事耕作,與其說目的在求利潤,不如說目的在謀生計。因此,只要借此可以生活,他是不想離開農場的。故其地租在
質上與投標佃作製度的地租相似,可因競爭(如果競爭者人數超過農場數)而提高,使農場主連通常的利潤都無法獲得。我們就地租、利潤、工資和價格所建立的法則,只對某些人是正確的,他們除了受一般情況所引起的各種動機的影響之外,不受其他任何動機的影響,而受通常的商業損益估算支配。這兩種假定,如果應用在農場主和地主身上,那麼下面所說的就是對的:農場主對其全部資本,必須得到通常的利潤(通常利潤率的利潤);如果其資本帶來的報酬超過通常的利潤而有余,那麼多余的部分,不論多少都要付給地主,不過,他不會支付比此更多的數額;在用于農業的資本中,有一部分,在這種生産狀況下,只能産生通常的利潤;這部分資本的生産物和數額相同的其他任何部分資本的生産物,兩者之差,是後一資本可以地租的名義付給地主的貢納尺度。以上所述就是地租的法則,這樣的法則,只是可能近于真理到如此程度而已。當然,在個別情況下,這種法則會爲既存的契約、個人的誤算、習慣的影響、甚至當事人特殊的感情和
格所修正,所擾亂。
現在有一種經常聽到的言論,這種言論,雖然在我看來,未免過于受到重視,但在這裏,還是要提一下。在地租這一名稱下,通常包括許多種支付,這些支付,不是對于土地本身原有力量的報酬,而是對于投在土地上的資本的報酬。有些著述家以爲,這種額外增加的地租(是資本支出的結果)應當被看作利潤,不應當被看作地租。如果認爲這種看法是對的,那先得指出一種區別。租地每年的支出,幾乎總是把農場建築物的使用包括在內的,不僅包括谷倉、畜舍和其他單獨的房屋,而且還包括人住的房屋,暫且不說圍牆和類似的其他建築物。對于這些東西,地主出價,租地人付租,不論怎樣考慮,都要足以提供通常的利潤,或者說得更確切些(這裏不涉及風險和煩勞),提供通常的利息,這種利息是按建築物的價值計算的,並且不是按建築時的費用計算,而是按現在另建與此同樣的建築物所需的費用計算的。而且,租地人對于這些建築物,還得加以充分的修理,使它象原來一樣,否則,他當然會被要求支付比單純的利息更大的數額。這些建築物與農場完全不相幹,好象農場上的家畜和木材與農場的關系一樣。所以,對建築物的支付款不能稱爲地租,正象對耕牛的支付款不能稱爲地租一樣(如果在習慣上地主須爲租地人配備耕畜的話)。建築物與耕牛一樣,不是土地,而是常被消費、常被再生産的資本。所以,對此所付的全部款項,確切地說,都是利息。
但我以爲,真正投在土地改良上的、無須周期更新的、只是一次支出而可使土地增加永久生産力的資本,其所得的報酬,完全失去了利潤的特
,而由地租的原理支配。地主如果不想通過土地的改良使其增加的收入超過利息(對其支出的利息),他就不會投資去改良他的土地。從長遠來說,可以把這種增加的收入看作利潤。但是資本一旦支出,改良措施一旦完成,則已經改良的土地,其地租與未經改良的土地一樣,受同樣的法則支配。肥度相等的土地,不論其肥度是天然的或人爲的,都産生相等的地租。有人認爲,貝德福低地和林肯郡草原如不投下資本,幾乎全無價值,所以這些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應稱爲利潤,而不應稱爲地租。但是我不這樣認爲。這些土地的所有者並不是資本家,而是他主。他們手頭已無資本。他們的資本已被消耗,已被破壞。它與農場主和製造業者的資本不同,不會由生産物中回到他們的手裏,也不應回到他們的手裏。如果情況不是這樣,現在,他們有了某種肥度的土地,由于人爲的關系,已使土地的肥度增加,而此用人工增加其肥度的土地,與天然的具有同樣肥度的土地,由于同樣的作用,産生同樣的地租。
部分著述家,特別是凱裏先生,不顧兩種地租來源的區別,完全否認其中一種來源,認爲一切地租都是所投資本的結果。所以,在這方面,凱裏先生說得比我更徹底。爲了證明他的這一說法,他說,任何家,例如英
或美
,其全部土地的價值總額,遠不及該
由原始森林狀態改進到目前狀態所需費用的總額。這一令人吃驚的言論,在保護土地所有權方面,已被巴斯夏先生和其他人當作一種工具,用以證明一種比用其他辦法所能證明的更加強有力的理論。凱裏先生的這一主張,其最明白的意思是,如果在英
的土地上,突然增加了一塊其肥度與天然肥度相等的末開墾的領土,那麼對英
人來說,這塊土地是不值得開墾的,因爲開墾以後所得的利潤,不會等于對其所投資本的通常利息。對于這樣的主張,如果有什麼回答的必要,那只須敘述下面的一個事實就已足夠:在英
,其土質不是等于已耕地、而是遠不及已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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