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1章 論自由放任或不幹預原則的依據和所受到的限製上一小節]不殺獵物那樣把許多困難保留下來。但是,因爲生活對實際才能和判斷力的需要只會減少,而無論如何不會完全消失,所以重要的是不僅應在少數傑出人物中而且應在全人民中培養上述能力,並且應該較爲多樣化地、較爲全面地培養這種能力,而不是象大多數人那樣只是在狹隘的個人利益範圍內培養這種能力。如果一個民族沒有養成爲集
利益而自覺行動的習慣,如果一個民族一遇到與共同利益有關的事情就習慣地依賴于政府發命令或采取措施,如果一個民族總是盼望政府爲他們做好每件事情,而自己只做習慣
的工作和例行的工作,那麼該民族的能力就只發揮了一半,該民族所受的教育就在一極爲重要的方面存在著缺陷。
在全民中通過實際運用而培養出來的能力,是
家最爲寶貴的財富之一,即使
家的大小官吏已具有較高的文化
平,仍需要在全
民中培養此種能力。對于人類的幸福來說,最爲危險的情形莫過于,只是統治集團具有較高
平的知識和才能,而統治集團以外的人則既無知識又無才能。這樣一種製度要比任何其他製度都更爲全面地
現了專製主義思想,因爲它使那些已經掌權的人享有較高的知識
平,使他們掌握了統治人民的另一件武器。這種製度就如同牧羊人照著羊群,但卻不關心羊的肥壯與否那樣,由此而會造成人與其他動物之間在機
上的那種巨大差別。防止政治奴役的唯一保障,就是在被統治者中間傳播知識,使他們充滿活力,具有公益精神,以此約束統治者。經驗證明,要使上面所說的那些能力永遠保持足夠高的
平,是極爲困難的,而且隨著文明程度和所受到的保障程度的提高,隨著人們以前只能依靠自己的
力、技巧和勇氣來對付的艱難困苦和危險一個個地被消除,保持上述能力的困難還會增加。所以極爲重要的是,所有社會階層,包括最低賤的階層在內,都應有許多自己必須
自做的事情,都應使他們在這方面盡可能多地運用智慧和德行,政府不僅應把與個人有關的事情盡可能留給個人去做,而且還應該允許或毋甯說鼓勵個人盡可能多地通過自願合作來
理他們共同的事務,因爲大家商量和
理集
事務:可以很好地培養公益精神,有效地産生
理公衆事務的智慧,而這種公益精神和智慧一向被看作是自由
家的人民所具有的特殊品質。
民主製度如果不在小事情上貫徹民主原則,而只在中央政府一級實行民主原則,則不僅不會保障政治自由,反而會造成一種完全相反的氣氛,致使社會最底層的人也對政治統治權懷有慾望和野心。在一些家,人民所渴望的是不受暴政的統治,而在另一些
家,人民所渴望的則僅僅是人人享有實施暴政的平等機會。不幸的是,對于人類來說,後一種渴望同前一種渴望一樣是非常自然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甚至在文明
家,後一種渴望要遠比前一種渴望更常見。隨著人民逐漸習慣于通過自己的積極幹預來
理自己的事務,而不是把事情留給政府去做,他們就會渴望消滅暴政,而不是渴望實施暴政: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的主動
和創造
都來自政府,個人總是習慣于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那麼民主製度在人們心中培養的就不是對自由的渴望,而是對權力和地位的無限貪慾,人們的聰明才智就不會用在正經事情上,而是用來勾心鬥角,爭名逐利。
以上所述是主張把政府對社會事務的幹預限製在最小範圍的主要一般理由。幾乎沒有人會懷疑這些理由的有效
,因而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由主張政府幹預的人而不是反對政府幹預的人來證明自己有理由。總之,一般應實行自由放證原則,除非某種巨大利益要求違背這一原則,否則,違背這一原則必然會帶來弊害。
但是,迄今爲止,即使在最明白不過地適用于上述原則的場合,政府仍違背這一原則行事,違背之嚴重,是後人也許無法想象的。迪諾耶先生的描述,可以使人對此有些了解。他對法舊政府遵照幹預和控製的法律精神限製工業活動的情況作了如下描述:
“家對製造業的控製是毫無限製,極爲專橫的。它無所顧忌地隨意
置製造業者的資源。誰可以辦廠,應核生産什麼,應使用什麼原料,應采用什麼工藝,應采用什麼樣的生産方式,這一切都由
家來決定。僅僅把事情做好,或做得較好,是不夠的,還必須按規定去做。誰都知道1670年的那項法規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商品,一律沒收,並連同製造者的姓名展覽示衆,如若再犯,則連同廠主的姓名也一起展覽示衆。人們必須時刻留意的,不是消費者的喜好,而是法律的命令。而命令則由許許多多檢查官、專員、管理人、陪審員和監護人來執行。一旦不符合規定,機器使被拆除,産品便被燒毀,因而改進受到
罰,發明者被罰款。而且對
內銷費的産品和出口産品有不同的規定。手藝人既不能爲自己選擇安身立業的地點,也不能在所有季節爲所有顧客工作。1700年3月30日頒布的一道法令,限定18個城鎮爲可以紡織長統襪的地點。1723年6月18日頒布的.一道法令命令會昂的製造業者從7月裏日到9月15日暫時關閉他們的工廠,以幫助收割。路易十四因爲要爲盧浮宮修建柱廊,曾禁止一切私人擅自雇用建築工人,違者罰款一萬利佛爾,並禁止建築工人爲私人幹活,初犯判
監禁,再犯則判
苦役。”
吉倫特派大臣羅朗的證詞告訴我們,以上規定以及與此相類似的規定決非一紙空文。這種多管閑事而刁難人的幹預一直延續到法大革命爆發時爲止。羅朗說:“我
眼看到80件、90件、100件棉織品或毛織品被剪碎,然後被完全銷毀。許多年來,每個星期我都能看到類似的情景。我看到製造品被沒收;製造商被課以很重的罰金;一些紡織品在趕集的日子被當衆焚毀;另一些則被展覽示衆,上面標著製造商的名字,並威脅製造商,如果再犯,則將其本人也綁到公共場所示衆。所有這些都是按照現行的法規或內閣的命令做的,是我在魯昂
眼看到的。究竟犯了什麼罪,要給以如此殘酷的
罰?難道就因爲所使用的原料或紡織品的質地,甚或某幾根經線上有某些纰疵嗎?”
“我經常看到一些官吏闖入製造業者的家中,亂翻一氣,恐嚇其家人,割斷布匹,扯斷經線,拿去作爲違反規定的證據。隨後製造業者便被傳喚、審訊和定罪,産品被沒收,沒收産品的判決書被張貼在各公共場所。製造業者的財産、名譽和信用由此而喪失殆盡。他們到底犯了什麼罪呢,因爲他們用精紡毛線製作了一種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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