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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1章 論自由放任或不幹預原則的依據和所受到的限製

第5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1章 論自由放任或不幹預原則的依據和所受到的限製上一小節]是政府不應壟斷教育,無論是初等教育還是高等教育都不應加以壟斷,不應運用權力和影響迫使人們就學幹政府聘任的教師而不就學于其他教師,不應使受教于這些教師的學生享有特殊利益。一般說來,政府聘任的教師雖然也許要優于私人教師,但他們並非具有全ti教師的知識和智慧,因而應敞開盡可能多的道路來達到提供教育的目的。政府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完全控製教育,是令人不能容忍的。擁有這種控製權並行使這種控製權,也就是實行專製統洽。政府如果能從小塑造人民的思想和感情,那就可以對人民爲所慾爲。所以,雖然政府可以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也應該設立名級學校,但它卻不應強迫或誘使人們上公立學校,私人建立學校的權力也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批准。要求一切人都必須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規定人們應如何接受教育,或應該從誰那裏接受教育,那就沒有道理了。

  

第九節 一些人可以對另一些人行使權力的情形。保護兒童和青少年;保護低等動物。婦女的情形則與此不同

  在教育問題上,政府之所以有理由進行幹預,是因爲在這件事情上,消費者的利益和判斷不足以確保提供優質商品。現在讓我們來看另一類情形,在這類情形下,沒有人chu于消費者的地位,可以依賴的只是當事者本人的利益和判斷,例如當人們chu理只關系到自身利益的事情時,或當人們訂立私人契約時。

  在這方面奉行不幹預原則的理由是,同立法機關的一般法令或政府官員的命令相比,大多數人對自身的利益和促進自身利益的方法都具有更加正確和聰明的見解。這一格言作爲一般原則來說,無疑是正確的,但也不難覺察到有一些很嚴重、很明顯的例外,這些例外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第一,雖然個人可以對自身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斷,但個人卻也可能不具有判斷和行動的能力,可能是瘋子、白癡、幼兒,或雖然並非完全沒有判斷能力,卻可能尚未達到能夠作出成熟的判斷的年齡。在這種情形下,不幹預原則的基礎便完全崩潰了。具有最大利害關系的人不僅不能對事情作出最好的判斷,而且根本不能作出判斷。無論在哪裏,精神病患者都被看作是應該得到guo家照顧的對象。至于兒童和少年,人們常說,雖然他們不能自己作出判斷,但他們有父母或其他qin屬可以替他們作出判斷。然而,這樣一來問題的xing質就變了,問題就不再是政府應不應該幹預個人的行爲和利益,而是政府應不應該讓一些人的行爲和利益完全聽憑另一些人的擺布。父母的權力和任何其他權力一樣,有可能被濫用,而且事實上也經常被濫用。如果法律不能阻止父母殘暴地對待甚或殺害子女,那我們當然有理由認爲,子女的利益會由于父母的自私和無知而經常被不知不覺地犧牲掉。無論什麼事情,只要爲了子女的利益顯然是父母應該做的或不應該做的,法律在可能的範圍內就應強迫父母去做或不做,一般說來,這也是法律的一項職責。試從政治經濟學這一特殊領域舉一個例子來加以說明。毫無疑問,只要guo家照看得到,就應保護少年兒童,禁止雇用他們做過于繁重的工作。之所以應禁止少年兒童勞動的時間過長或勞動強度過大,是因爲如果不加禁止的話,他們就總是被強製這樣去做。就兒童來說,簽約自由無異于強製自由,教育也是一個例子。不應允許父母或qin屬由于漠不關心,嫉妒或貪婪而使兒童得不到他們可能得到的最好教育。爲保護兒童的利益而在法律上進行幹預的那些理由,也同樣適用于那些不幸的奴隸和受人類虐待的低等動物。對于虐待這些沒有防禦能力的人和動物的行爲,政府有時予以懲戒,一些人由于極爲嚴重地誤解了自由原則,而認爲政府這樣做超出了其權限,是對家庭生活的幹預。實際上,家庭暴君所控製的家庭生活,正是最迫切地需要法律加以幹預的事情之一。令人遺憾的是,人們對政府權力的xing質與由來的模糊認識,竟使許多熱心支持運用法律武器來懲治虐待動物的行爲的人,不是在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中尋找製定這種法律的理由,而是認爲,之所以要製定這種法律,是因爲一旦養成了虐待動物的殘忍習慣,人類的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如果說具有足夠ti力的人在看到動物被虐待時,有義務加以阻止,那麼一般說來,社會也同樣有義務加以阻止。在這方面,英guo現行法律的主要缺陷是,即使是對于最爲嚴重的虐待動物的行徑,chu罰也很輕,幾乎往往等于不給予chu罰。

  一些社會成員chu于依附地位,爲了保護他們,應由法律限製他們的簽約自由。常有人提議,婦女也應該包括在這些人中,而且現行的工廠法象對待朱成年者那樣對待婦女,對二者的勞動都作了特殊限製。但我認爲,爲了這一目的和其他目的而把婦女和兒童歸爲一類,不僅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而且在實踐上也是有害的。某一年齡以下的兒童是不能獨立判斷事物或行動的,在沒有長大以前,他們必然或多或少地缺乏這種能力;但婦女卻同男人一樣有能力了解和chu理自己的事情,妨礙她們這樣做的唯一障礙是她們現在chu在不公正的社會地位上。只要法律規定妻子得到的每樣東西都是丈夫的財産,規定妻子必須與丈夫同居,從而迫使她忍受丈夫在精神和肉ti上對她任意施加的虐待,那麼就有理由認爲,她是被強迫做每件事情的,而當代的改革家和慈善家所犯的一個大錯誤是,他們不是去糾正這種不公正本身,而是一點一點地對付不公正所造成的後果。如果婦女象男人那樣,能完全支配自己的人身以及自己繼承或掙得的財産,那就沒有理由限製她們爲自己勞動的時間,以使她們有時間爲丈夫勞動,或者用鼓吹這種限製的人的話來說,以使她們有時間爲丈夫的家庭勞動。在勞動階段的婦女中,只有那些在工廠做工的婦女,不chu于奴隸和苦役的地位,其所以如此,就因爲她們到工廠工作和掙錢往往是自願的。要改善婦女的狀況,就應爲她們開辟盡可能廣的就業門路,而不是完全或部分關閉已經向她們敞開的就業門路。

  

第十節 永久xing契約

  個人能對自己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斷這種學說的第二個例外是,有時個人試圖在現在不可改變地決定近期和遙遠的未來什麼對自己最爲有利,此時就不適用于這種學說。只有當個人的判斷依據的是個人實際的特別是現在的經驗時,才有理由推論說個人能對自己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斷,而如果這種判斷形成于經驗之前,即使在被經驗推翻之後也不能反悔,那就沒有理由作出上述推論。如果人們簽訂一項契約,不只是要做某件事,而是要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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