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5章 關于資本的基本命題上一小節]動和資本轉而去生産天鵝絨,而是說不管它們怎麼轉彎子,總之最後生産出了天鵝絨。現有資本可用于做兩件事中的一件,要麼製造天鵝絨,要麼爲泥瓦匠生産必需品,但不能兩件事都幹。究竟生産什麼,這得看消費者的意願;如果他決定要天鵝絨,泥瓦匠就不會有必需品。
爲了進一步說明,讓我們假設情形與上面所說的相反。消費者已習慣于購買天鵝絨,但決定不再繼續這種花費,而將每年用于購買天鵝絨的錢用來雇用泥瓦匠。如果一般看法是正確的,則花費方式的這一改變不會增加被雇用的人數,只不過把製造天鵝絨的工人轉變成了泥瓦匠。然而,若加以更爲仔細的考察,就會看到,用于支付勞動報酬的總金額增加了。假設天鵝絨製造商事先知道對其商品的需求將減少,則他會減産,相應地騰出一部分資本。從天鵝絨製造者那裏所抽出的這筆資本,並不是顧客用于供養泥瓦匠的那筆資金,而是另一筆資金。因此,現在有兩筆資金用于供養勞動者和爲勞動付酬,而以前只有一筆。天鵝絨製造工人並沒有改行去當泥瓦匠,而是泥瓦匠的就業機會增加了,天鵝絨製造工人改行去當了別的勞動者,很可能是去生産泥瓦匠消費的食物和其他東西。
對此有人會說,雖然花在購買天鵝絨上的錢不是資本,但它卻替代了資本;雖然它並未創造出對勞動的新的要求,它卻是維持現有需求的必要手段。(有人會說)製造商的資金擱死在天鵝絨上時,不能直接用于供養勞動;只有在天鵝絨被賣掉,製造天鵝絨的資本從買主的花費中得到補充以後,製造商的資金才構成對勞動的需求;因而有人會說天鵝絨製造者和天鵝絨買主沒有兩筆資本,在他們之間只有一筆資本,這筆資本通過購買由買主轉移給製造商,所以如果買主購買勞動而不是購買天鵝絨,他只不過是把這筆資本轉移到了別,在一
創造了多少對勞動的需求,在另一
也就消滅了多少對勞動的需求。
這一論點的前提是不容否定的。騰出一筆原先擱死在商品上,不能用來供養勞動的資本,這對于勞動者的利益來說,無疑和創造出一筆新資本是一樣的。的確,如果我花1000鎊來購買天鵝絨,我就使製造商可用10o0鎊來供養勞動,天鵝絨未賣出去時,這些勞動就不會被如此雇用,如果我不購買,天鵝絨永遠賣不出去,因此毫無疑問,當我改變主意,不購買天鵝絨而雇用泥瓦匠時,我並未創造出對勞動的新需求,因爲當我一方面用1000鎊雇用勞動時,我在另一方面卻永遠消滅了天鵝絨製造者的1000鎊資本。但是,這把突然變化所産生的結果與變化本身所産生的後果混淆在了一起。如果買主停止購買時,用于爲他製造天鵝絨的資本必定消失,則他用購買天鵝絨的錢雇用泥瓦匠並沒有創造就業機會,而僅僅是使人改行。除非天鵝絨製造者的資本能騰出來,否則我所說的勞動就業是不會增加的,而且也只有等到天鵝絨製造商的資本騰出來時,勞動就業才會增加。但每個人都知道,如果時間足夠長,投放于某一行業的資本是能夠抽出來的。如果天鵝絨製造商由于未接到往常的訂貨單而事先得知需求有所減少,他就會少生産1000鎊天鵝絨,把相應的資本騰出來。如果他事先毫無所知,因而貨物留在他的手中,則庫存量的增加會導致他下一年度在把存貨理掉以前停産或減産。這一過程完成時,製造商會發現自己和過去一樣富有,雇用一般勞動的能力並未降低,雖然現在他的一部分資本會被用于維持另一種勞動。直到這種調整發生以前,對勞動的需求僅僅發生了變化,並沒有增加,可是一旦調整完畢,對勞動的需求便增加了。以前只有一筆資本用于供養織工來製造價值1000鎊的天鵝絨,現在這同一筆資本用來製造別的物品,此外還有1000鎊分配給泥瓦匠。現在有兩筆資本用于支付兩批勞動者的報酬,而在以前,這兩筆資本中的一筆,即顧客的那一筆,只不過充當機器上的一個輪子,以使製造商的那筆資本能年複一年地雇用勞動。
我的看法實際上可表述如下:即一個人不是靠他消費,而是靠他不消費來對勞動者作好事。這在某些人看來是自明之理,另一些人卻認爲是謬論。如果我不用100鎊購買酒或絲綢,而用它來付工資,兩種情況對商品的需求是完全相等的。在一種情況下,是對價值100鎊的酒或絲綢的需求,在另一種情況下,是對具有同樣價值的面包、啤酒、工作服、燃料和其他物品的需求。但是,在後一種情況下,社會上的勞動者會多出價值100鎊的社會産品在他們之間分配。我的消費減少了100鎊,我的消費力轉讓給了勞動者。如果不是這樣,我減少了消費而並不能使別人消費得多些,則這顯然是有矛盾的。生産未減少時,一個人所少消費的東西一定會分配給另一個人,因爲前者把購買力轉移給了後者。在這種假設的情況下,我的消費不一定最終會減少,因爲我所雇用的勞動者會給我造一座房屋,或爲我將來的消費製造出一些別的東西。但無論如何我推遲了我的消費,將我在當前社會産品中所應享有的那一份額的一部分轉給了勞動者。如果過一段時間我得到補償,這不是來自現有産品,而是來自隨後增加的産品。因此我讓別人消費更多的現有産品,而且使勞動者有力量來消費這些産品。
濟貧法可以最有力地證明與此相反的學說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不論我花錢購買物品供自己消費,還是撥出一部分以工資或施舍的形式供勞動階級直接消費,對勞動階級都同樣有益,那麼,既然我的非生産花費對勞動階級同樣有好
,而且我還能由此而得到享樂,又怎樣才能證明要我出錢供養貧民的政策是正確的呢?如果社會能使魚與熊掌兩者兼得,它又何樂而不爲?但常識告訴每一個人,就他個人來說(他並不能看得更遠),他所繳納的濟貧稅,實際上要從他本人的消費中節省出來,而且並不會因支付的提前或推遲而使兩個人能吃同一碗飯。如果沒有讓他繳這種稅,因此他能自己花這筆錢,則貧民所占有的
家總産量的份額會相應減少,他本人則可以相應地多消費一些。只償還由別人提供的墊款,對勞動的需求是毫無貢獻的;這樣花費的錢,對勞動階級的就業來說,全部結果只不過等于零;它只能靠犧牲已經存在的其他就業機會來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然而,雖然對于勞動和資本的使用來說,對天鵝絨的需求只不過使原有的勞動和資本不轉入其他方面,但對于已經從事天鵝絨生産而又不打算退出該行業的人來說,這一點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于他們來說,需求的減少是實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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