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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言與勸說》第三篇 關于歐洲複興方面的建議

經濟類作品

  

(1919年)

  一、和約的修正

  如果要修改和約,有沒有什麼對我們來說易于接受的基本方法呢?威爾遜總統和斯馬茨將軍認爲保證guo際聯盟盟約的順利實施可以消除許多由和約帶來的弊病。因此,他們建議,爲了使歐洲目前差強人意的生活shui平獲得逐漸的提高,我們必須依靠guo際聯盟。斯馬茨將軍在和約上簽字時曾寫道:“有些關于領土問題的決定將來需要修正。已經製定的一些保證事項是我們大家都希望的,但是,不久的將來,我們會發現它們與我們過去的敵人現在所形成的愛好和平的脾xing和解除武裝後的狀態極不協調。有些未雨綢缪的懲戒措施,在比較平靜的心情下,也許會被人們漸漸遺忘。有些規定了的賠款在要求執行時勢必會對歐洲工業的複興造成危害,如果適當縮減賠款,使之趨于更加溫和、適度,那麼對各方面都有好chu。……如何使歐洲擺tuo這次大戰所帶來的災難呢?我相信,guo際聯盟最終會找到一條出路的。”1919年7月初,當威爾遜總統向參議院提交和約時,曾經表示:“……如果沒有guo際聯盟,對德guo在下一代才能完成的賠償任務的長期持續的監督,可能會完全失敗;經過重新考慮之後,對和約原來規定的行政安排和某些限製進行了修正,並加以承認,但也許仍然不能顧及長遠利益,也不一定完全公平合理,若強製執行的時期過久,實際上也是無法實行的。”

  我們能指望guo際聯盟保證我們的那些利益嗎?對此,guo際聯盟的兩位主要發起人認爲我們的期望不會落空。與此相關的內容載于盟約的第十九條,敘述如下:

  “如果guo際聯盟的會員guo認爲和約出現了與實際不相適應的情況,認爲考慮到guo際形勢,如此下去將危及世界和平,可以隨時向guo際聯盟理事會提出建議,請它們重新考慮和約。”

  但是很可惜。盟約第五條規定:“除非本盟約內有明確的規定,或是和約現訂的條款,否則任何理事會或議事會會議所做的決議,必須經到會的guo際聯盟會員的一致同意,方能生效。”就和約內任何一項條款需要及時重新考慮這一點來說,這樣的規定,難道不是使guo際聯盟變成了一個僅僅是lang費時間的機構嗎?如果和約的參與各方都一致認爲需要在某一點上做出修改,那麼就根本不需要一個聯盟或盟約來執行這個方案。如果只是guo際聯盟的議事會意見一致,它也只能“建議”那些有關會員guo進行重新考慮。

  但是,支持此項規定的人卻認爲,guo際聯盟能夠通過影響世界的公衆輿論發揮其作用,因爲多數派意見盡管在法律上不産生效力,但在實際過程中將發揮決定xing的作用。當然,我們都祈禱事實是這樣的。然而,由老練jian滑的歐洲外交家控製的guo際聯盟,也許會變成一個製造障礙、具有拖沓習xing的不稱職的工具。關于修改和約的工作,主要不是托付給經常舉行會議的理事會,而是由議事會cao辦的,而它舉行會議的次數將越來越少,而且,凡具有參加大型盟guo會議的qin身經曆者肯定知道,這樣的會議往往是龐大而難以控製的,參加會議的各方使用各種不同的語言進行討論,一些最重要的決議和最好的chu理方案,由于那些偏愛現狀的人的反對,常常會毫無結果。對于盟約而言,的確存在著兩個致命的缺點——一個是盟約第五條,它規定了一致xing原則;另一個是廣受批評的第十條,根據這一條,“guo際聯盟各會員guo對于一切會員guo的領土完整和現有的政治獨立保證尊重和維護,反對一切外來侵略”。這兩項條款一起以某種方式破壞了把guo際聯盟看作是一個進步工具的想法,從一開始,它就充斥著一種安于現狀的致命偏見。正是這些條款符合了某些最初反對guo際聯盟的人的意向。現在他們又試圖把guo際聯盟轉變成另一個神聖同盟,其目的在于使他們的敵人永遠chu于經濟癱瘓的狀態,維持他們之間的力量對比均勢,他們相信,通過和約已經建立了這種均勢。

  關于修正和約這個特殊問題,在實際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困難。如果我們爲了維護“理想主義”而對這些困難視而不見,那將是錯誤的、愚蠢的。但是無論是誰,都沒有理由因此對guo際聯盟加以指責,也許人類的智慧仍可以將guo際聯盟改造爲維護和平的強大工具,譬如盟約的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就已經取得了巨大而有益的成就。因此,我認爲我們應當首先借助于guo際聯盟而不是其他的任何方式來完成和約的修正;其次,我們希望依靠普遍的輿論力量,如果有必要的話,再通過運用金融壓力和金融勸誘的辦法來阻止少數頑固分子行使他們的否決權。在一些主要的協約guo內,會出現新的政府,對于這些執政者,我們應當充滿信心,相信他們會表現出比其前任者更加深遠的智謀和更加寬宏的氣度。

  在這裏,我不打算涉及細節問題或逐條逐句地討論和約的修正問題。我只是准備探討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賠款、煤和鐵、關稅,因爲由這些方面引發的巨大轉變對于歐洲的經濟生活而言,都是必要的。

  1.賠款問題

  如果對賠償所要求的數額,少于協約guo在嚴格解釋和約的基礎上有權索取的數額,就沒有必要對涉及賠款的每一個項目都加以詳述,也毋須聽取有關賠款的彙編資料的論證。據此,我建議了以下解決辦法:

  (1)由德guo支付的賠款和外guo駐軍費用確定在20億英鎊左右。

  (2)德guo根據和約繳出的商船和海底電纜,根據休戰條約繳出的軍用物資,放棄的割讓領土內的guo有財産、以公債形式賠償這些領土的要求以及德guo對其前同盟guo債權的要求,這幾方面的價值,可以估爲5億英鎊,不必逐項加以估計。

  (3)其余的15億英鎊,支付時不應再計利息,應當由德guo從1923年起,分30年攤付,每年支付5000萬英鎊。

  (4)賠償委員會應當解散,如果還有一些遺留事務需要它來chu理,那可以把它列爲guo際聯盟的一個附屬機構,其中應當包括德guo與中立guo的代表。

  (5)德guo將以適合的方式自行決定支付每年均攤的賠款額,如果它屆時沒能履行支付的義務,對它的一切申訴應當向guo際聯盟提出。這就是說,將不會再沒收德guo的海外私有財産,除非在協約guo和美guo已經清算的、或者交由公共保管委員會和guo有資産管理委員會掌握的此類財産的收益,還須用來支付德guo私有債權的時候;特別是第二百六十條(規定關于沒收德guo在公益企業方面收益的事項),應當取消。

  (6)不應當向奧地利索取賠償。

  2.煤和鐵問題

  (1)附加條件第五條中有關協約guo對德guo煤礦的選擇特權的規定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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