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本主義與自由第7章 資本主義和歧視上一小節]委員會的人爭辯道:在就業問題上對人與人之間訂立契約的自由進行幹預是應該的,因爲,當兩個人在物質生産能力方面具有均等條件時,拒絕雇用黑人而不拒絕白人的個人就是傷害別人,即:在這一過程中具有特殊膚或信仰的集團的就業機會受到限製。這個論點涉及到嚴重混淆兩種情況非常不同的傷害。一種是積極的傷害,即:一人用
力傷害另一人,或迫使他簽訂他沒有同意的契約。明顯的例子是一個男的用鐵頭棍棒打另一個人的頭。不太明顯的例子是在第二章裏論述過的溪
汙染。第二種是消極的傷害,它發生于兩個人不能找到相互可以接受的契約的時候,就象在我不願意購買某人要向我出售的一些東西時一樣.因此,我使他
于比我買這些東西時較爲不利的地位。假使整個社會偏好爵士樂的歌手,而不是歌劇的歌手,它肯定會增加相對于後者而言的前者的經濟福利。假使一個爵士歌手能找到工作,而一個歌劇歌手卻不能,這僅僅意味著:公衆認爲值得爲爵士歌手的勞務而花錢,而歌劇歌手卻不值得。這位歌劇歌手是受到公衆的口味的“傷害”。假使人們的口味相反,他將
于較優的地位,而爵士歌手則受到“傷害”。顯然,這種傷害非不涉及任何不自願的交換,或使第三方負擔費用和得到好
。我們具有充分的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防止一人向另一人施加積極的傷害,也就是說,防止使用強迫手段。但我們沒有什麼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避免消極的“傷害”。相反地,這種政府于預會減少自由和對自願的合作施加限製。
把公正就業實施委員會的立法所接受的原則應用于其他的問題會使該法的支持者幾乎全會感到憎恨。假使政府能說,個人不應由于膚或種族或宗教而在就業上受到歧視,那末,政府也同樣能說,個人應該由于膚
、種族和宗教而在就業上受到歧視,如果多數人投票贊成的話。希特勒的紐倫堡的法律和限製黑人權利的南方各州的法律都是和公正就業實施委員會在原則上相類似的法律事例。反對這些法律而又贊成公正就業實施委員會的人不能進行爭辯:說它們在原則上有任何不妥之
。說這些法律牽涉到不應容許的
家的行動。他們只能說:這一特殊的判別標准是與事無關的。他們只能設法說眼其他人,應該使用其他的,而不是上述的判別標准。
假使我們浏覽曆史並且考察根據事例本身的優缺點而不根據某種一般原則加以判別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說服而取得多數贊成的事例,那末,不容置疑,廣泛地接受政府在這一領域采取行動的合理作用是極端不利的;即使從目前贊成公正就業的人的觀點來看,也是如此。如果說目前的支持公正就業的人是在一個使他們的觀點付諸實施的地位,這僅因爲憲法和聯邦政
的原因;它們使得在
家一部分的地區的多數派可以把它的觀點強加于
家另一地區的多數派。
作爲一般的原則,任何指望特殊多數派的行動來保衛它的利益的少數派是目光極端短淺的。接受適用于一類事例的一般的自我克製的規定可以禁止特殊的多數派克于壓製特殊的少數派.在沒有這種自我克製規定的情況下,多數派肯定會使用他們的權力使他們的偏好生效,或者可以說,使偏見有效,從而不保護少數人免于大多數人的偏見。
以另外一種方式,或許更爲明顯的方式來說,考慮一下某一個人。此人相信目前那種口味的型式是不好的,並且相信黑人具有比他認爲所應有的就業機會較少。設想只要存在著許多在種族以外其他條件大致相等的職業申請者時,他會遵照他的信念,總是選擇黑人申請者。在目前情況下,是否會阻止他這樣做呢?顯然,公正就業實施委員會的邏輯是他應該受到阻止。
除了就業以外,這些原則最經常發生作用的領域或許是言論的領域:相當于“公正就業”應該是“公正言論”,而不是自由言論。在這一方面,美公民自由協會的觀點看來似乎是極端自相矛盾的。它贊成言論自由同時又贊成公正就業法。表明主張言論自由的理由的一個方式是:我們不相信短暫時期中的多數派能夠在任何時候決定什麼可以被認爲是正確的言論。我們需要一個言論的自由市場,從而,即使某一言論在最初僅爲幾個人所贊同,它也能獲得機會來贏得大多數人或幾乎一致的贊同。恰好是同樣的考慮也適用于就業或更一般地適用于物品和勞務市場。由短暫時期中的大多數來決定什麼是就業的條件比決定什麼是正確的言論是否更爲可取呢?的確,假使物品和勞務的自由市場遭到破壞,言論的自由市場能長期維持下去嗎?美
公民自由協會將爲保護種族主義者在街頭宣傳種族隔離主義的權利而戰鬥到底。但是,假使他爲了實現他的原則而拒絕雇用黑人來從事共一具
工作,該協會卻贊成把他投入監獄。
正象早已著重指出的那樣,對于我們這些相信類似膚這樣的特殊條件與就業無關的人而言,適當的辦法是說服我們的同胞成爲具有同樣見解的人,而不使用
家的強製力量來迫使他們按照我們的原則行事。在所有的團
中,美
公民自由協會應該是第一個認識到和承認這一事實的人。
勞動權利法
有些州巴經通過所謂“勞動權利”法。這些法律禁止把加入工會作爲取得就業職位的一個條件。
勞動權利法與公正就業實施委員會所牽涉到的原則是相同的。兩者均幹預就業契約的自由;一種情況規定,特殊的膚或信仰不能被當作爲就業條件;另一種情況則爲,工會會員的資格不能被當作爲就業條件。盡管原則相同,關于這兩個法律,在觀點上幾乎有100%的分歧。幾乎所有贊成公正就業的人反對勞動權利法;幾乎所有贊成勞動權利法的人反對公正就業。作爲一個自由主義者,我對兩者都反對,正如我同樣反對禁止所謂”黃狗”契約(以不加入工會爲條件的就業契約)的法律一樣。
在雇主們和雇員們之間存在著競爭的條件下,似乎沒有理由認爲;爲什麼雇主們不應該有自由來對他們的雇員們提出他們需要的條件。在有些情況下,在主們發現雇員們甯肯接受福利方面的東西作爲報酬的一部分,如棒球場地或消遣設備或較好的休息設備,而不是現金。同時,雇主們發現提供這些設備作爲他們的就業契約的一個部分而不是提供較高的現金工資是更爲有利可圖的。雇主也同樣地可以提供養老金計劃,或要求參與養老金計劃,等等。這裏沒有任何一點涉及到任何對個人尋找工作自由的幹預。這只是反映著雇主企圖想使工作的條件適合于雇員並且對他有吸引力。只要存在著很多雇主,具有各種特殊需要的雇員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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