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自由”——《獨立宣言》中的這兩個詞的確切意思是什麼,它們所表達的理想能不能在現實生活中實現?平等與自由是相互一致的,還是相互抵觸的,有關這些問題的爭論,早在《獨立宣言》之前,就已對美曆史産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尋求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形成了知識界的輿論,導致了血腥的戰爭,造成了經濟和政治
製上的巨大改變。尋求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繼續是我們政治辯論的主要內容。它將象影響我們的過去一樣,影響我們的未來。
在共和建
伊始的年代,平等指的是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自由指的是決定個人命運的自由。《獨立宣言》和奴隸製之間明顯的沖突占據了舞臺的中心。南北戰爭最後解決了這場沖突。辯論于是轉到另一個高度。平等越來越被解釋爲“機會均等”,即每個人應該憑自己的能力追求自己的目標,誰也不應受到專製障礙的阻撓。對于大多數美
公民來說這仍然是平等的主要含義。
無論是上帝面前的平等還是機會均等,都同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自由不存在任何沖突。恰恰相反,平等和自由是同一個基本價值概念——即應該把每個人看作是目的本身——的兩個方面。
最近幾十年來,平等這個詞在美開始具有一種同上述兩種解釋很不相同的含義,即結果均等。每個人應享有同等
平的生活或收入,而且應該結束競爭。結果均等顯然是與自由相抵觸的。努力推進這種均等,是造成政府越來越大並使我們的自由受到限製的主要原因。
當托馬斯·傑斐遜在三十三歲上寫下《人人生而平等》時,他和他的同時代的人們並沒有就字面上的含義來理解這些詞。他們並不認爲“人”——或者我們今天所說的“個人”——在身特征、情緒反應、技藝和知識上是平等的。托馬斯·傑斐遜本人就是出類拔萃的人。在二十六歲那年,他設計了坐落在蒙提塞洛(意大利語意爲“小山”)的漂亮房子,
自監督建造,據說還自己動手。在他的一生中,他曾經是發明家、學者、作家、政治家、弗吉尼亞州州長、美
總統、駐法
大使和弗吉尼亞大學的創辦人——總之,我們不能說他是一個普通的人。
傑斐遜和他的同時代的人們對平等的理解,可以從《獨立宣言》的下一段話中看出:“造物主賦予人們以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有其自己的價值。他有不可轉讓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侵犯。他有權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應簡單地被當作達到他人目的的工具。“自由”是平等定義的一部分。並不與平等相沖突。
上帝面前的平等——人身平等①——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爲人不是個個一樣的。他們的不同價值觀、不同愛好、不同能力使他們想過很不相同的生活。人身平等要求尊重他們這樣做的權利,而不是強迫他們接受他人的價值觀或判斷。傑斐遜毫不懷疑,某些人優于另一些人,也不懷疑傑出人物的存在。但這並不賦予他們統治別人的權利。
①參看j.r.波爾:《美曆史上對平等的追求》(伯克利和洛杉礬:加利福尼亞大學出版社,1978年),第51-58頁。
如果說傑出人物集團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那麼,任何其他集團,即便在人口中占大多數,也不擁有這種權利。每個人應該是他自己的統治者,只要他不去幹涉別人同樣的權利。建立政府是爲了保護這種權利,使其不受其它公民或外界的威脅,而不是讓多數人毫無約束地統治其他人。
傑斐遜希望在他的墓碑上刻下他生前取得的三項成就:一、在他任州長時,弗吉尼亞州通過了宗教自由法(該法是旨在保護少數人不受多數人統治的“美權利法案”的前身),二、起草《獨立宣言》,三、創辦弗吉尼亞大學。由傑斐遜的同時代人起草的美
憲法,目的在于建立一個強大的全
政府,以保衛
家,提高全
人民的福利,但同時要嚴格限製它的權力,以保護每一個公民和各州政府不受全
政府的支配。統治民主,是指讓廣大人民群衆參與政府活動,顯然不是指政治上由多數人實行統治。
著名的法政治哲學家和社會學家a.托克維爾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對美
作了長期訪問後,寫了一本不朽的著作,名叫《美
的民主》。他在書中認爲美
的突出特征是平等,而不是多數人統治。他寫道:
“在美,貴族政治因素從一開始就是微弱的。即使它們尚未被完全肅清,它們現在也已完全喪失了戰鬥力,很難再對事態産生任何影響。相反,民主原則卻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的發展以及各項法律的製定而得到極大的加強,該原則不僅壓倒了其他一切原則,而且成了無所不能的靈丹妙葯。在美
,沒有哪個家族或公司能夠發號施令。……
因而,美社會展示了最爲奇特的現象。那裏的人們看上去在財富和智力上,換句話說也就是在力量上,比世界上任何其他
家的人或任何有文字可考的古人,都享有更大的平等。”①
托克維爾對他的所見所聞大加贊美,但他並不是盲目的吹捧者,他擔心民主搞得過火,會敗壞人們的德行。他寫道:“有……一種大丈夫氣概的合法的要求平等的熱情,激勵人們追求權力和榮譽。這種熱情會把卑微者提升到偉大人物的行列;但是,在人類的心靈中也有一種對平等的卑劣憎惡,它驅使弱者將強者降低到與他們相同的平,使人們甯可要奴隸製下的平等,也不要自由下的不平等。”②
①亞曆克西斯·德·托克維爾:《美的民主》,兩卷本,第2版,亨利·裏夫譯,法朗西斯·鮑溫編(波土頓:出版者約翰·阿林,1863年),第1卷,第66-67頁。(法文第1版出版于1835年。)
②同上;第67-68頁。
最近幾十年中,美民主
成了加強政府權力的首要工具,而在傑斐遜和許多他的同時代人的眼中,政府權力是對民主的最大威脅。這是字義變化的驚人證據。民主
是以促進“平等”的名義增加政府的權力的,而這種“平等”的概念,同傑斐遜認爲與自由等同和托克維爾認爲與民主等同的平等的概念,幾乎截然相反。
當然,開元勳的實踐並不總是符合他們所宣揚的理論。最明顯的言行不一,表現在奴隸製問題上。托馬斯·傑斐遜直到他死的那一天,即1826年7月4日,還擁有奴隸。他生前一再表示對奴隸製痛心疾首,他在筆記和通信中,都提過消滅奴隸製的計劃,但他從未公開提出任何這種計劃,也沒有在競選中反對過奴隸製。
自由選擇:個人聲明第五章 天生平等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