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自由選擇:個人聲明第五章 天生平等上一小節]或某個集團來決定什麼樣的分配是公平的,而且他們必須能夠把他們的決定強加給別人,從財産多于“公平”份額的人那裏拿走一部分,給予財産少于“公平”份額的人。那些作決定並強加于人的人與聽從他們決定的人能是平等的嗎?我們不就進了喬治·奧韋爾的《動物飼養場》了嗎?在那裏,“所有動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一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另外,如果人們的所得是靠“公平”而不靠他們所生産的東西來決定,“獎品”又從哪裏來呢?還能有什麼刺激人們去工作和生産呢?怎樣決定誰來當醫生,誰當律師,誰撿垃圾,誰掃街呢,由什麼來保證人們接受分配給他們的任務,並按他們的能力來完成呢?顯然,只有靠強力或強力威脅。
這裏的關鍵不光是實踐會同理想分離。同另外兩種有關平等的概念一樣,它們當然是要分離的。但更爲重要的是:“公平分配”或其前身“按需分配”的理想與人身自由的理想之間有著根本的沖突。在人們試圖使結果均等成爲社會組織的最高原則的所有嘗試中,都存在著這種沖突。其無法避免的最終結果是恐怖家的出現:蘇聯、中
以及新近的柬埔寨可以說是清楚而令人信服的例證。而且,即便采取恐怖手段,也不曾使結果均等。在上述的每個
家中,無論拿什麼標准來衡量,都存在著廣泛的不平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不僅在權力上,而且在物質生活上都不平等。①
①參著史密斯的《俄人》和凱澤的《俄
:人民與權力》。尼克.埃伯施塔特:《中
失敗了嗎?》載《紐約書評》,1979年4月5日,第37頁。埃伯施塔特在這篇文章中指出,“在中
收入的分配自1953年以來似乎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化。”
西方家在促進結果均等的名義下采取的遠不那麼極端的措施,也産生了同樣的結果,只是程度稍輕罷了。它們也限製個人的自由,但它們同樣沒有達到其目標。這說明要把“公平份額”按普遍能接受的方式規定下來,或使社會成員對所受到的“公平”待遇感到滿意,是不可能的。相反,越是試圖擴大結果均等,越會激起人們的不滿情緒。
推動結果均等的道德熱情,大部分來自一種普遍的信念,即認爲一些孩子僅僅因碰巧父母有錢就比其他孩子優越是不公平的。這當然是不公平的。然而,不公平可采取多種形式。它可以采取財産繼承形式,如繼承債券、票、房産和工廠,也可采取天資繼承的形式,如繼承音樂才能、
力、數學天才等。財産繼承比天資繼承更容易遭到幹涉。但從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兩者究竟有什麼不同呢,然而,許多人對財産繼承感到憤恨,而對天資繼承卻不在乎。
現在,讓我們從做父母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如果你想使你的孩子一生中有較高的收入,那你可以采取各種方法做到這一點。你可以花錢讓他(她)受教育,使他(她)有條件從事高收入的工作;或者,你可以爲他開個店,使他能得到高于受雇人員的收入;你還可以給他留下一筆財産,讓他靠財産收入過富裕日子。從倫理上看,這三種運用財産的方式又有什麼不同呢,再說,如果家在課稅後給你剩下任何錢的活,難道
家只允許你拿它過放蕩的生活,而不准你把錢留給你的孩子嗎?
這裏所涉及的倫理問題是微妙而複雜的,不能用“對所有人公平分配”那種簡單化的公式來解決。因爲,假如我們當真那麼做的話,我們就得給予音樂才能差的青年的最大量的音樂訓練,以彌補他們天分之不足;而對那些音樂天分高的青年,卻要剝奪他們受到良好音樂訓練的機會;在個人天資繼承的其他方面,也是一樣。這樣做對于天資差的青年可能是“公平”的,但對于天資好的青年,這是否“公平”呢,更不必說那些不得不爲支付訓練天資差的青年而工作的人,或者那些本可以從培養有才華者得到好卻因此得不到的人們了。
生活就是不公平的。相信政府可以糾正自然産生的東西是誘人的。但是,認識到我們正是從我們所哀歎的不公平中得到了多少好,也同樣是重要的。
馬琳·迪特裏希天生一對誘人而美麗的大,穆罕默德·阿裏天生就有使他成爲拳王的本事,這沒有什麼公平可言。但就另一方面講,千百萬喜歡看馬琳·迪特裏希的大
或阿裏的拳賽的人,卻從自然界不公平地産生了迪特裏希和阿裏這件事中得到了好
。如果世界上的人都是一個樣,這個世界還成什麼世界呢?
穆罕默德·阿裏一晚上能掙數百萬美元,這肯定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爲了追求某些抽象的平等理想,不允許阿裏一個晚上的拳擊(或每天爲這場拳擊進行的准備)的所得,比一個最底層的人在碼頭上幹一天粗活掙得多的話,這對于那些喜歡看他比賽的人來說,豈不是更不公平嗎,就算能夠這樣做,但其結果將是剝奪人們欣賞阿裏拳技的機會。如果把給阿裏的報酬限于碼頭工人一樣的平,我們很懷疑阿裏還會忍受賽前的艱苦訓練,並投身他經曆過的那種搏鬥。
公平這一複雜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可以通過賭牌這類碰機會的玩意兒來說明。晚上紙牌開局的時候,各個賭家的籌碼的數量是相等的。但玩了一段時間後,數量就會不相等了。當晚收局時,某些人成了大贏家,另一些人成了大輸家。按照平等的理想,是不是贏家得把贏的錢還給輸家呢,如果真是這樣,遊戲就會變得毫無趣味,連輸家也會覺得沒意思。他們也許會玩上一兩次,但如果他們知道,不論輸贏,收局時還會同開局時一樣的話,他們還會再玩嗎?
這一例子同現實世界的關系,可能比我們最初想象的要大得多。每天,我們各自都要做出一些決定,碰碰機會。有時是大的機會,如決定從事什麼職業,與誰結婚,買房子還是作一筆大的投資。更經常的是一些小的機會,如決定去看什麼電影,在不在交通擁擠的情況下橫穿馬路,買這種保險還是那種保險。每次的問題在于由誰來決定我們有什麼樣的機會,這個問題又取決于誰承擔這些決定的後果。如果是我們承擔後果的話,我們就可以作決定。但如果是別人承擔後果的話,那麼,該由我們或者能夠由我們來做決定嗎,如果你用另外一個人的錢,替他打牌的話,他會允許你自由作出決定嗎,他不會在某種程度上限製你作出決定的權力,而且定下一些規矩讓你遵守嗎?再舉一個全然不同的例子:如果政府(即你的納稅夥伴們)負責補償洪給你的房屋造成的損失,那還能夠由你自由決定把房子再建到洪
淹了的平原上嗎?政府對個人決定的幹涉隨著“對所有人公平分配”的運動的開展而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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