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研究的主題是本;我們所探討的正是本
的原理與原因。倘宇宙爲一整
〈完物〉,本
就是這整
的第一部分;倘這整
只是各部分的串聯,本
便當在序次上爲第一,其次爲質,繼之以量。同時後兩者實際上只是本
的秉賦與動變,並非全稱實是,——將這些也算作實是,“不白”“不值”之類便也成爲實是;至少我們有時也得說“這裏是一個不白的”。又,除了本
而外,其它各範疇均不能獨立存在。
早期古哲學家也習知本的原始
;他們所勤求的也正是本
的原理,要素與原因。現代思想家趨向于以普遍〈共相〉作本
(由于他們的研究趨重于抽象,因而凡成爲科屬的普遍事物,他們就敘爲原理與本
);但古代思想家卻將個別〈殊分〉事物,如火如土者,列爲本
,不把它們的共通物身當作本
。
本有三類。——可感覺本
支分爲二,其一爲永恒,其二爲可滅壞;(後者爲常人所共識,包括動植物在內;)于可滅壞本
,我們必須鑽研其要素,無論要素只是一種或是有多種;只一爲不動變本
,某些思想家認爲這不動變本
可以獨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動變本
分爲兩,這兩者即通式與數理對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這兩者,認爲只有數理對象是不動變本
。前兩類本
爲物學主題(因爲它們主于動變);但第三類本
,如其原理與另兩類不相通,就得屬之于另一門學術。
可感覺本是可變化的。現在假如變化由相反或由間
進行,這就只能由對成而不是可以從任何相非的事物進行(因爲聲音非白,但聲音不能變白),由對成的一端變向另一端,其所爲變不是出于那相反兩端而是某些底層事物在兩端之間進行著變化。
又,變化中有些作用堅持于不變,另一些不自堅持;因此在兩項相對作用之外,就應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質。
現在,因爲變化歸于四類,——或爲本〈怎麼〉之變;
或爲質變,或爲量變,或爲變;變于“這個”〈本
〉是單純的生滅,變于量是增減,變于秉賦〈質〉是改換,變于
所是運動,變化跟這四項從原狀態變向對反狀態。于是,在變化中的物質必須能爲兩種狀態。物之爲“是”原有二義,變化即潛在之“是”物成爲實現之“是”物,例如潛在之白
實現爲白
;增減之爲變,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僅可以偶然地由非是而成爲是,也可說一切事物之出現無不出于所固在,只是它先未實現,僅爲潛在而已。這就是阿那薩哥拉之“元一”;若說萬物皆合于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與阿克那西曼德與德諾克利特所提的名稱其意亦複類此,——這不如說“一切事物都一起潛在而不一起實現”,較爲妥當。所以這些思想家似乎已獲得某些物質觀念。現在,一切可變化事物悉具物質,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質;而永恒事物,即凡不生滅而于空間能運動者亦當具有物質,但這只是在空間由一
動向另一
的“運動物質”而不是“可成壞的物質”。
人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生成是從那一類“非是”進行的;因爲非是有三命意。假如非是有潛在的一式,這還不能說一切事物皆出于潛在,這還該說是“不同的事物出于不同的事物”;說“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總難符合實際;事物異于物質,若一切事物皆屬同一事物,世上該只有一物,何乃生成無盡理物?既然理是一,若物質亦爲一,則物質當爲潛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
則爲之實現〈實現之元一〉。
那麼原因與原理有三:定義或通式爲一,另一即與定義及通式相應之阙失,兩者合爲一組對成,第三則爲物質。
其次,請注意物質與通式兩不創生——這裏我意指最後的切身物質與通式。每一變化之事物必原爲某些事物所變,而成爲某些事物。使之動變的爲切身之動變者;被動變者爲物質,動變所成爲形式。假如不僅是銅創成爲圓,而圓也在創成,銅也在創成,則創成過程將無盡已進行;所以這必須有一個終止。
又其次,請注意每一本是由某些與之名稱相應的事物創成爲實是。(天然事物與其它事物均列爲本
。)事物之創成爲實是或由技術〈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機遇或出自發。技術之爲動變原理出于被動變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爲動變原理則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則爲兩者之阙失。
本之爲類有三——物質,其存在的現象爲實是之所寄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機地生長成一
而只是接觸于一
者爲物質與底層、例如火,肌肉,頭。這些均爲物質,而最後那切身物質,才是全稱本
的物質;)自然本
,〈形式〉那是個別地存在的正常狀態,爲動變之終點;第三就是由上兩者所合成的個
,例如蘇格拉底或加裏亞。在有些例中,形式本
不能離綜會本
而獨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術可離房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會獨立存在;這些形式也沒有生滅;
至于“房屋”或“健康”,或其它一切技術産物在抽象上論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種講法;)只有在自然對象上才有這類獨立存在的實例。這樣,柏拉圖說自然對象有多少種,通式也就有多少種;這並不很錯(假如在這地球上諸事物以外別有通式)。事物之爲動變原因者當先于後果,但在定義上論則原因與其後果宜屬同時。當人是健康時,健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銅球之形狀固與銅球同時存在。但我們應檢驗任何形式在綜合事物消逝以後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這樣,例如靈魂可以具此質(並非整個靈魂,而只是其中的理
部分;整個靈魂大約不可能身沒而猶然存活)。于是,明顯地,至少在這樣的立場,諸意式的存在沒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術製造也相似;醫術是健康的式因。
不同事物之原因與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義上,人們以比似之意論普遍時,就諸理悉而萬物皆同于一因。人門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本
和關系範疇之原理與要素相異抑或相同;並于每一範疇各作相似的詢問。若一切相同,問題會得成爲悖解。因爲這樣關系各項和本
將具有相同要素。而這共通要素又將是什麼?作爲雲謂的其它範疇,與本
之間並沒有既共通而又相異的事物;但一要素則應該先于其作爲一要素而組成的事物;再者,本
並非關系的要素,關系也不會是本
的要素。又,一切範疇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與要素組成的事物就不複相同,如β與α就與βα不同。(象實是與元一這類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爲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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