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哲學/宗教>亞裏士多德>形而上學>第14卷

《形而上學》第14卷

亞裏士多德作品

  

章一

  關于這類本ti,我們所述應已足夠。所有哲學家無論在自然事物或在不動變事物均以諸對反爲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該另有事物,所以這不該既是第一原理,而又從某事物得其演變;若從此說,如以“白”爲第一原理,便應以白爲白,無複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這白卻預擬爲別一事物之演變,而這一底層事物又得先于“白”,這是荒謬的。

  但一切由對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于某一底層;那麼諸對反必得在某chu涵有此底層。本ti並無對反,這不僅事實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證實。所以一切對反不能嚴格地稱爲第一原理;第一原理當異乎諸對反。

  可是,這些思想家把物質作爲兩對反之一,有些人就以“不等”(他們認爲“不等”即“衆多”的本xing)爲元一之對反,而另一些人則以衆多爲元一之對反。前者引用“不等之兩”即“大與小”,來製數,後者則引用“衆”來製數,惟照兩家之說,均以一爲怎是而由此製數。那位哲學家說“不等與元一”爲要素時,以“不等”爲“大與小”所組成的一個“兩”,其意蓋以“不等”或“大與小”爲一個要素,並未言明它們是在定義上爲一而不是于數爲一。他們于這些稱爲諸要素的原理,論敘頗爲混淆,有些人列舉“大”與“小”與“元一”三者爲數的要素,二爲物質,一爲形式;另有些人列舉“多與少”,因爲“大與小”的本xing只可應用于量度,不適于數;又一些人列舉“超過與被超過的”——

  即大小與多少的通xing。從它們所可引起的某些後果上看來,這些各不相同的意見並無分別;他們所提供的說明既是抽象的,他們所發生的後果也是抽象問題,而各家所求以自圓其說者亦僅在避免抽象的疑難,——只有一點相異chu是:若不以大與小爲原理,而以超過與被超過爲原理,則此類要素將先于2而製成列數;因爲“超過與被超過”較之“大與小”爲更普遍,列數也較2爲更普遍。但他們只說其一義而不承認其另一義。

  另有些人以“異”與“別”爲一之對成,只有些人以“衆”爲一〈單〉之對成。但,照他們所說“事物皆出于對反”而論,“不等”應爲“等”之對,“異”應爲“同”之對,“別”應爲“本”之對,那麼仍當以“衆”對“一”爲宜,然衆一之爲對猶不能盡免于訾議;因爲多之對爲少,衆爲多xing,則其所對應是少xing,這樣“一”恰就轉成爲“少”了。

  “一”顯然是一個計量。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個,本xing分明的,底層事物,例如音樂〈音階〉的單位爲四分音程,量度的單位爲一指或一腳或類此者,韻律的單位爲一節拍成一音節。相似地,就重力而論其單位爲確定的某一重量。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質計質,以量計量。(計量是不可區分的,于前者以級類論,于後者以感覺論。)“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ti。這是合理的;一爲衆之計量,而數爲已計量了的衆,亦即若幹的一。所以這是自然的,一不是一個數,計量單位也不與諸計量混;因爲計量單位與一均爲計算的起點。計量必常與其所計量之一切爲相同事物,例如事物爲馬群則其計量必爲“馬”,若爲人群則亦必以“人”爲計。假如他們是一人,一馬,與一神則其計量也許是“活物”,而他們的計數將是三個活物。倘事物爲“人”,爲“白的”,爲“散步”,這就不能成數,因爲這些同屬那個主題,這主題其數只一,可是這些〈以不同類別的雲謂而論〉也可計算其類別之數,或其它名稱的數。

  那些人以“不等”爲一物,以“兩”爲“大與小”的一個未定的組合,其立說殊不可能,也不足爲概然的事實。因爲(甲)多與少之于數,大與小之于量度,猶如奇與偶,直與曲,粗糙與平滑,只是數與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變與屬xing,並非那些事物之底層。又,(乙)除了這一錯誤以外,“大與小”等必須相關于某些事物;但關系範疇後于質與量,作爲實是或本ti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類;我們已說過,這裏所相關的不是物質而只是量的一個屬xing,因爲事物必須保持某種顯明的本xing,才能憑此本xing物質對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關系,或與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類別造成關系。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與另一些事物建立關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與另些事物肇致關系的本xing。關系爲最微末的本ti或實是,其標志可以在這裏見到,量有增減,質有改換,chu有移動,本ti有生滅,只是關系無生滅,無動變。

  關系沒有本身的變化;與之相關的事物若于量有所變更時,一事物,本身雖不變化,其關系便將一回兒“較大”,一回兒“較小”,又一回兒“相等”。(丙)每一事物,也可說每一本ti,在各自涉及的範疇上其物質必然爲潛在;但關系既不潛在地也不實現地成爲本ti

  于是,這是奇怪的,或甯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ti先于本ti而且安置爲本ti內的一個要素;因爲所有各範疇均後于本ti。又(丁)要素,不是自己爲之要素的那事物之雲謂,但多與少無論分開或合攏,均表明爲數,長與短之于線,闊與狹之于面亦然。現在倘有一衆〈相當多的一個數〉,其中常函有“少”這一項,例如2(2不能作爲多,因爲,倘2算作“多”則1應將是“少”了),而這數又須另有相對的一項代表絕對的“多”,例如10(若更無較10爲大的數),或10,000。

  從這方面看來,數怎能由少與多組成,或是兩者均表明這數,或是兩都不該;但在事實上,一個數只能指稱兩項中的這一項或另一項。

章二

  我們必須研究永恒事物可否由諸要素組成。若然,則它們將具有物質;因爲一切由要素組成之事物,均爲物質與形式的複合ti。于是事物雖擬之爲永恒存在,若彼曾有所組成,則無論其久已生成或現在生成,均必有所組成,而一切組合生成之事物必出于其潛在之事物(如它原無此潛能就不得生成,也不會包含這樣的諸要素),既然潛在事物可實現亦可不實現——這雖已實現成永恒的數,但既含有物質,便當與一切含有物質要素的事物一樣,仍是可能不存在的;由茲而言,任何年代古老的數可能失其存在,生存了一天的數也可能失其存在;那麼不管其存在時間可以無限止地延長,凡可能不存在的,就總可以失其存在。那麼,它們就不能是永恒的,我們曾已有機會在別篇中說明一切可能消失的均非永恒。我們現今所說倘普遍地是真確的——凡非實現的本ti均非永恒——假如要素爲本ti底層之物質,一切永恒本ti之內,均不能存有這樣的組成要素。

……

形而上學第14卷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

▷ 閱讀第14卷第2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