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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學》第5卷

亞裏士多德作品

  

章一

  “原”的命意(一)〈原始〉事物之從所發始,如一條線或一條路,無論從那端看,都得有一起點。(二)〈原始〉是事物之從所開頭,如我們學習,並不必須從第一章學起,有時就從最好入手的一節學起。(三)〈原本〉是事物內在的基本部分,如船先有船梁,屋先有基礎,而有些動物有心,有些有腦,另有些則另有xing質相似于心或腦的部分。(四)

  〈原由〉不是內在的部分,而是事物最初的生成以及所從動變的來源,如小孩出于父母;打架由于吵嘴。(五)〈原意〉是事物動變的緣由,動變的事物因他的意旨從而發生動變,如城市政府,寡頭政ti,王製以及暴君都叫做“原”(hρjαι)

  〈主〉。技藝亦然,尤其顯明的是大匠師的精于設計者。(六)

  〈原理〉是事物所由明示其初義的,如假設是實證的起點。

  (因爲“原因”與“原始”之義相通,所以“原”有六義,因也該有六義。)這樣,所謂“原”就是事物的所由成,或所從來,或所由以說明的第一點;這些,有的是內含于事物之中,亦有的在于事物之外;所以“原”是一事物的本xing,如此也是一事物之元素,以及思想與意旨,與怎是和極因——因爲善與美正是許多事物所由以認識並由以動變的本原。

章二

  “因”的命意(一)是事物所由形成的原料,如造象因于青銅,杯碟因于白銀,以及包括類此的各級物料。(二)事物的通式或模型,亦即事物的基本定義,(如2∶1比例與一般的數是八度音程的原因)以及包涵在內的各級通式和定義的各個部分。(三)變化或停止變化最初所由以開始者,如建議人是某一舉動的原因,父母是子女的原因,一般說來,造物者就是所造物的原因,致變者是所變化的原因。(四)事物之所以成爲事物的目的;例如爲了健康,所以散步。“人何爲散步?”我們說:“這使人健康;”我們認爲這樣說,就算解答了散步的原因。爲了達到目的而引入的各種方法或工具,凡是推動別一事物之進程的,也可與此同論,譬如人要獲得健康就引用消瘦法,或清瀉法,或葯物或醫療器具;雖則方式各異,或爲工具,或爲動作,其目的卻都是爲了健康。

  這些,就是所謂原因的全都要義。原因常有幾種講法,同一事物可有幾個原因,幾個不相符屬的各別原因。例如造象之因是雕塑藝術與青銅,兩者都不爲別的,只是爲造象;可是兩者並不一樣,其一爲物因,另一則是動變的來源。而事物也可相互爲因,如ticao爲健康之因,也可以說健康爲ticao之因;其一爲極因,另一爲動因。又,同一事物可以是相對反事物的原因;有了這個,發生某一事物,沒有這個,卻發生相對反的事物,例如我們認定船只遇險是沒有舵手之故,那麼船只平安就應是有了舵手之故;這樣舵手之“在船上”與“不在船上”就成爲船的動因。

  現在,所敘諸原因,很明顯地,歸于四類。音節出于字母,製成品出于原料,物ti出于火、土、及類此的元素,全ti出于部分,結論出于假設;這些都是各樣事物所由造成的原因。這些,有的是底層(例如部分)〈物因〉,有的則爲怎是(如全ti、綜合、與通式)〈本因〉。一般的作者,如種子、醫師、建議人,當是一切致動或致靜的原因,〈動因〉。末一類原因是一切事物所企向的終極與本善;爲有此故,世間萬物都有了目的而各各努力以自致于至善〈極因〉;至于我們說這是本善,或只是表面的善,那並不是重要的差別。這些就是原因的四項類別。

  雖則歸綜起來爲類不多,但諸因的個別品種是爲數繁多的。“因”的含義說起來頗爲分歧;即便是一類之因,有些就說是“先于”,有些則說是“後于”;如ti育教師和醫師都是健康之因;又如2∶1比例和數都是八度音程之因;以及某些包括各別事例的普遍原因就是各個事例的通因。還有在某一屬xing或某一級屬xing上論原因的,例如一個講法是雕塑家造了這象,另一講法是帕裏克力圖造這象,因爲那雕塑家恰巧是帕裏克力圖;推而廣之,凡包括各級屬xing的普遍詞項也都可連帶成爲原因,如說“人”或廣泛地說“動物”,也是這造象的原因;因爲帕裏克力圖是人,而人是動物。屬xing原因中有些從屬關系較遠,有些較近(例如,說那位“白的”與“那位有文化的”是這造象的原因,而不說“帕裏克力圖”或“人”)。除了這些類別之外,原因無論是由于本xing或由于屬xing,又分爲能作用的與在作用兩種;例如說房屋的被造成由于建築師,或說一個瓦匠正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樣差別說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說是這個雕象之因,或說是一個雕象之因,或說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說這象出于這塊青銅,或說出于青銅,或說出于一般物料;屬xing因果也與此相似。又,屬xing與本xing諸因可以並合起來說;我們可以既不說“帕裏克力圖”也不說“雕塑家”,卻說“雕塑家帕裏克力圖”。

  但所有這些可以別爲六級,而每級則歸于兩列;(甲)一列是出于個別的或科屬的或屬xing的原因或以其科屬包括了屬xing原因,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單舉;(乙)另一列是“正在作用”或是“能作用”的原因。在作用上來分別原因,就可見到某些個別的人或事物與他們所作用著的人或事物應同時存在或不同時存在,例如這一診病者與這一受診者,又如這一建築師與這一正在被建築物,兩者均同時存在;至于能作用〈潛在〉原因就不盡然了;房屋並不與建築師同時死亡或毀滅。

章三

  “元素”〈要素〉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內在的基本組成,于物類而論是不能再分析爲別的物類的;如言語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組成爲言語,言語分解爲字母後就無可再分解了。事物于既分解後,若要再分解,那麼它們再分出來的部分還是同類的,如shui加以分劃,每一部分仍然是shui

  至于一個音節分開來卻並不是音節〈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醜)相似地,凡人們說物ti的元素就指那將物ti分析到無可再分的種類;這樣分析出來的事物,無論只有一種或有多種,大家就稱之爲“元素”。(寅)所謂幾何證明的要素〈元素〉與一般證明的要素,xing質也相似;凡在實證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條例都叫做實證要素;“綜合論法”以一個中項來聯系前後兩項,進行證明,就有這樣的xing質。

  (二)(卯)人們也將“元素”這字移用于那些單一而微小的物質,這樣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這樣,凡是微小單純與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稱爲一種“元素”。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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