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認取從上述各節所引起的後果而爲之總結,以完成我們的研究。我們說過,原因、原理與本的要素是我們研究的對象。有些本
是大家所公認的,有些只有某些學派承認爲本
。那些爲一般所公認的是自然本
,即火,地,
,氣等單純物
;其次是植物與其各個部分,和動物與其各個部分;最後是宇宙與其各個部分。至于某些學派則說通式與數學對象爲本
。在論辯中另有提出其它本
,如怎是與底層。另一看法,似乎科屬較之各個品種更應作爲本
,普遍〈共相〉較之個別〈特殊〉更應作爲本
。再由普遍
與科屬又聯系到意式;由于同樣的論點,這些也被認作本
。又因怎是爲本
,而定義爲怎是的公式,爲此之故,我們又討論了定義與主要範疇。因爲定義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們也得考慮有關“部分”的事項,什麼是本
的部分,什麼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
的部分是否爲定義的部分。我們也曾講到普遍
與科屬均非本
。我們以後必須繼續研究意式與數理對象;因爲有些人說這與可感覺事物一樣,也是本
。
現在讓我們再來討論一般公認的諸本。這些就是可感覺本
,一切可感覺本
均有物質。底層是本
,本
之一義即物質(物質的本意我用以指明這潛在地是一“這個”而並非已實現的“這個”),其另一義則爲公式或形狀(那是一個可以單獨地用公式來表明的“這個”)。第三義則爲兩者的複合,只有這複合物才有成壞而全然能夠獨立自存——在可用公式爲之表白的諸本
中,有些能獨立,有些則不能。
物質顯然也是本;因爲對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變化中自有一些事物爲此變化之底層,變化在這底層上可得進行,變化的實例則有如一刻在這裏一刻又在別
的“位變”,現在是這樣的尺度,以後卻或增或減的“量變”,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質變”;相似地在本
上則有生滅成壞的變化,其底層一回兒因變化而成爲一“這個”又一回兒卻因變化而褫奪了那所由成爲“這個”的因素。在“本
之變”中,其它變化也包涵在內。但在其它變化中,本
並不必然跟著變化,因爲事物如具有位變物質的,並不必然也具有生滅物質。
全稱生成〈生成通義〉與其稱生成〈生成別義〉之分,在我們的物學論文中曾經講過。
本之作爲底層與物質而存在者,亦即潛在本
,一般均能認取,尚待我們來說明的應是可感覺事物的現實本
。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層物質的事物之間有三類差異,它們或不同于規律即形狀,或不同于趨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觸即秩序。但是大家顯然看到了更多差別,例如有些事物,它們的物質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
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紮而成,書等由膠合而成,箱等由搭釘而成,其它種種有由數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門楣與門檻所
有上下之別,又有些因時間而不同,如午餐與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風;又有些因可感覺事物之秉賦而不同,如軟硬,稀密,幹
;有些事物于這些
質有某幾種不同,有些則全得不同,有些則于這些
質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這一字爲義就該有那麼多;某事物“是”一門檻,因爲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實爲位置,而另一事物爲一塊冰則其所“是”實爲如此如此而凝結成的固。某些事物之實是將用盡所有這些不同
質來說明,因爲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雜的,一部分是捆紮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還得應用其它差異;例如手或足就需要這樣繁複的定義。所以我們必須捉摸到各類別的差異(這些就是事物成爲實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異者或爲多少,或爲稀密,或爲其它類此之
質;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種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狀或平滑或粗糙爲主者,其分別要在直與曲。其它事物如以攙雜爲實是者,將以其相反者爲非是。
由于這些事實,于是這清楚了,事物的實是既皆得之于其本,我們就當在這些分別上覓取這些事物成爲實是之原因。現在這些分別,單獨或配合著的,雖還都不是本
,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擬于本
的事物。有如在本
上,實現本身便憑物質爲之說明,在其它定義上,物質也最切近于完全實現。舉例,假如我們要界說一門檻,就該說“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該說“木與磚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還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們要界說冰,就該說“
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凍結或凝固”;以及音樂就該說“如此如此調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顯地,物質相異時,實現或公式也相異;因爲有些實現依于組合,有些則在混和,又有些則依照著我們上面所說其它不同情況。這樣,凡從事于製作定義的人,如界說房屋“爲磚與木石”則所指爲潛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議以“安頓生物與器具的一個蔭蔽”爲之界說的,則所指爲房屋的實現。那些人合並了兩項來界說,這就指形式與物質組成的第三項本。(說明差異的公式似乎是對形式或實現而言,說明組成部分的毋甯是指物質);亞爾巨太所常接受的定義就正是這一類;它們所陳述的是形式與物質之結合。舉例:何謂無風〈風靜〉?“大範圍內的空氣不活動”,空氣是物質,不活動是實現也是本
。何謂無
〈
平〉?“海洋平順”,物質底層是海洋而其形狀或實現是平順。于是,從上面所說看來這就明顯了,可感覺本
是什麼,這怎樣存在——
其一爲物質,另一爲形式或實現,而第三則是那兩項的結合。
我們必不可忽略,有時一名稱,所指者爲組合本,抑爲形式與實現,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爲一個記號,它所標記的是“由磚石如此如此地組成的一個蔭蔽”(組合事物)抑僅是“一個蔭蔽”(實現或形式);線是“二的長度”抑只是“二”;動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爲魂是本
或某一身
的實現)。“動物”這名稱原不是一個公式所能說明,這應是兩者都可適用,而那兩個公式所指的還是同一事物。但這問題〈名稱究屬指綜合實
抑形式〉在另一觀點上殊爲重要,在可感覺本
的研究上並不重要;因爲怎是確乎在于形式或實現。“魂”與“成爲魂”是相同的,但“成爲人”與“人”卻不同,除非那個無軀之“魂”就稱爲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則事物非其怎是。
我們若考察一下,這會見到,音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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