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形而上學第8卷上一小節]僅是字母加之以組合,房屋也不僅是磚塊加之以組合。這是對的;因爲組合或混和並不得之于那所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門檻其位置爲之定義,但位置不是門檻造成的,門檻卻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僅是動物加之以兩腳,這必須在這些物質以外另有一些事物,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類也不是綜合物,而是形式本
:可是人們常常漏忘這個而只舉物質。假如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這原因亦爲事物之本
,那麼,人們就沒有能把這一本
說明。
于是,這個必須是永恒的,或是可滅壞而永未參加于滅壞過程,可生成而永未參加于生成過程之中。這已在別說過而且證明,沒有誰製造或生殖形式,所製造的只是“個
”,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與物質的複合
”。至于可滅壞事物的本
可否分離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況只是某些個別事例,如房屋與家具〈的形式〉是不能離開個
而獨立存在的。也許事實上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
;因爲人們可以說在可滅壞事物中,只有它們的自然本
才是本
。
因此安蒂瑞尼學派以及其它未經教導的人們所常引起的疑難有時也頗趨合風尚,他們說“什麼”是不能爲之製作定義的(所謂定義只是一漫長的公式),所能爲之界說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銀,他們認爲誰都不能答複“什麼是銀”,所能答複的只是說“這象錫”。所以,可得爲之界說或製作公式的應只是那一項組合本,包括可感覺或可理知的組合;而組成這本
的原始部分則不能爲之界說,一個作爲定義的公式以某些事物來指示某些事物,這定義的一部分必然要舉出物質,另一部分舉出形式。
這也是明顯的,假如本的某一義就是數,則這些本
就應是這樣意義的數,而並不象有些人所說是諸單位+的集
。因爲一個數就類于一個定義,(一)定義是可區分的,可區分爲不再可區分的部分(凡定義的公式都不是無盡的),而數也具有同樣
質。(二)數或增或減了一個部分,即便所增減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個原數而是另一不同數了。照樣,定義與怎是若有所增減也就不是原定義了。(三)數必須是由以成爲一個整數的事物,假如這是整一。這些思想家們說不上憑什麼使列數各爲整一。假若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這是整一,我們該說明何以能因多爲一。相似地定義是整一,而他們也說不上定義何以能成整一。這是一個自然的結果;因爲同樣的理由可以應用,照我們已說明的意義,本之爲一,這並不象有些人所說的是一些單位或點;每一本
各是一個完全的實現,各有確定的本
。(四)數不容許增減,本
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質的本
才容許增減。這裏對于所謂本
的生成與滅壞——怎樣才可能生滅,怎樣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簡化爲數的論述,到此暫止。
關于物質本我們必不可忘記,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爲它們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質作爲它們生成的起點,每一事物仍還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質,例如粘液,有甜質或脂肪,膽液有苦質或其它物質,雖則這些實際也許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質。又,當一物質是另一事物的物質時,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幾種物質;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質,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質;經將膽液分析爲原始物質時這也將見到膽液所由來的幾種物質。一物爲另一物所由來,其義有二,或因爲在事物發展過程中此物在先一階段,或因爲將另一物分析時得知此物爲其組合的原始成分。
物質雖只一種,如動因有異就可産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爲箱亦可爲。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質必須不同;例如鋸不能用木材來製成,這也不是動因所能爲之措手;動因無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鋸。但不同物質若在事實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則這製造技術,即動因,必然相同;物質與動因倘兩都不同,則産品必然相異。
原因本有幾項不同命意,當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說明所有各種可能的原因。例如什麼是人的物因?我們該說是月經。什麼是他的動因?該是種子。本因〈式因〉呢?他的怎是。極因呢?他的終身。但是末兩因也許相同。——這就是我們所必須陳述的諸近因。什麼是物因?我們不可列舉火或土,應該舉出的是這事物最切身的物質。
假如我們所要考詢的原因,就是那麼四項,那麼于自然間可生成本,若作正確研究,我們就可照這樣進行。但對于自然間那些永存本
,這就應作別論。因爲,有些也許沒有物質,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類的物質,而只是象能在宇宙空間運動的那樣一類物質。那些存在于自然間而並非本
的事物也沒有物質;它們的底層則是本
。例如什麼是月蝕的原因?什麼是蝕的物質?沒有物質;受蝕的是月亮。什麼是掩滅光的動因?地球。極因也許是沒有的。本因便是定義的公式,定義公式若不包含原因,這就只是一個模糊的公式。例如,何謂月蝕?“褫奪了光”。但我們若再加上“被地球在中間遮住”,這就成爲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樣的本原召致這樣的演變,我們該說是這動物在睡眠?是的,但這動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髒或其它部分?其次,什麼能使它産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這是那某一部分機能入睡,而不是整個動物入睡麼?我們該說“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動作能力”?是的,但這又由何種作用致使這一部分睡眠機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動作能力呢?
因爲有些事物如“點”,假使它們也算作存在,它們的在或不在是沒有來蹤去迹的;形式亦然(假使現存一切事物必是從某事物來而成爲某事物,則所成爲存在的並不是“白”而是那木材成爲“白的”),不是一切對反都能互變互生,而“一個黑臉變爲一個白臉”與“黑變白”其實義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質,只有那些生成而互變的事物具有物質。
那些從未參加于變化過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們都不具有物質。
問題的一個疑難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質與其對反狀態如何相關。例如一個身假使潛在地健康,而疾病爲健康的對反,那麼是否這身
是潛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
是否潛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們答複這都是物質,其一本于正面狀態與正面形式則爲健康,另一則褫奪而滅壞了正面狀態就成爲與健康本
相反的疾病。這可有些費解,何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質,也不是潛在的醋(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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