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應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應用于殺人犯,違反人道的酷刑應予廢除。”這是1789年掌更大臣對關于酷刑和決的請願書中的普遍立場的概括(見seligman以及des 一如rdn,13一20)。在18世紀後半期,對公開
決的抗議愈益增多。這種抗議出自哲學家和法律學家,律師和法官,立法議員以及民間請願書。與此不同的懲罰形式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君主與犯人之間的實力較量應該終止了,君主的報複與民衆被遏止的憤怒通過受刑者與劊子手的中介而展開的短兵相接的戰鬥應該結束了。公開
決很快就變得令人無法容忍了。就權力方面而言,公開
決暴露了它的專橫、暴虐、報複心以及“用懲罰取樂的殘忍”(petiondevileneuve,641),因此它在顛覆權力。就受刑者方面而言,受刑者雖然已陷于絕望,但依然被指望能夠贊美“顯然已經抛棄他的蒼天及其法官”(boucherd’argis,1781,125),因此,公開
決是十分可恥的。無論如何,因爲它爲
王暴力與民衆暴力之間的較量提供了一個舞臺,所以它是具有危險
的。君主權力在這種殘暴競賽中似乎沒有看到一種挑戰,這種挑戰是它本身發出的,總有一天得由它自己來應付。它似乎已經習慣于“看著鮮血流淌”,而民衆很快就會學會“血債只能用血來還”(i.ach6ze)。在這些成爲許多相反力量的介入對象的儀式中,人們可以看到,武裝的司法婬威與受威脅的民衆的憤怒是相互交織的。約瑟夫·德·邁斯特(josenhdemaistre)”認爲這種聯系包含著專製權力的基本機製之一:劊子手是君主與民衆之間的齒輪,他所執行的死刑和在沼澤地修建聖彼得堡的農奴因瘟疫造成的死亡別無二致,這是一種普遍原則。死亡若出于專製君主的個人意志,就成爲運用于一切人的法律,而每一個被消滅的肉
則成爲
家的磚石。在此幾乎談不到有什麼被害的無辜者。相反,18世紀的改革者認爲,在這種危險的儀式化的暴力中,雙方都超出了正當行使權力的範圍。在他們看來,暴政面對著叛亂,二者互爲因果。這是一種雙重的危險。因此,刑事司法不應該報複,而只應該給予懲罰。
排除酷刑的懲罰,這種要求最先被提出來,因爲它是出自內心的或者說是出于義憤的呼喊。即使是在懲罰最卑劣的凶手時,他身上至少有一樣東西應該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在19世紀,這個在罪犯身上發現的“人”將成爲刑法幹預的目標,改造的對象以及一系列“犯罪科學”和奇特的“教養”實踐的領域。但是,在啓蒙時代,將人與野蠻的公開
決對立起來,並不是實證知識的主題,而是一種法律限製,是懲罰權力的合法
界限。這裏所說的不是爲了改造人而必須實現的目標,而是爲了尊重人而應該不加觸動的東西。“不要動我”(nonmetansere)”。這標志著君主報複的終結。改革者所確立的、用以反對斷頭臺的專製的“人”也變成了一種“人的尺度”(manmeasure),但不是衡量萬物的,而是衡量權力的。”
由此便出現一個問題:這種人的尺度是如何用來反對傳統的懲罰實踐呢?它是如何成爲改革運動的重要道德證明呢?爲什麼人們會對酷刑懷有普遍的恐怖和強烈要求懲罰應該“人道”?換言之,在所有主張更仁慈的刑法製度的要求中,包含兩個因素——“尺度”和“人道”,而這兩個因素是如何結合在統一的戰略中呢?這些因素十分必要但又十分不確定,既與以前一樣攪動人心,又結合成同樣暧昧的關系,因此,今天只要提出關于懲罰製的問題,人們就會發現這兩個因素。看來,18世紀的人揭示了這種
製的危機,爲了解決這個危機,提出了一個基本法則,即懲罰必須以“人道”作爲“尺度”,但沒有對這一原則規定明確的含義。這一法則被認爲是不可超越的。因此,我們必須描述這種撲朔迷離的“仁慈”的起源和早期狀況。
人們對“偉大的改革者”懷有敬意。他們是貝卡裏亞(heccarla)、塞爾萬(servan)迪帕蒂(dupaty)、拉克雷東爾(i.acretelle)、杜波爾(duport)”、帕斯托雷(pastoret)、塔爾熱(target)、帕爾加斯(bergasse)、“陳情書”的作者以及製憲議會。他們將這種仁慈強加給法律機構,強加給18世紀末依然振振有詞地反對這種仁慈的“古典”理論家(參見穆雅爾·德·沃格朗(muyartdevouglans〕反對貝卡裏亞的論點(muyart,176c)。
但是,我們應該將這一改革置于曆史學家最近通過研究司法檔案所發現的那種曆史過程中:18世紀刑罰的放寬過程。更准確地說,這是一種雙重運動。在這一時期,犯罪的暴烈程度似乎減弱了,懲罰也相應地不那麼激烈,但這是以更多的幹預爲代價的。人們注意到,實際上,從17世紀末,凶殺案以及一般的人身侵犯大幅度減少;對財産的侵犯似乎超過了暴力犯罪;偷竊和詐騙似乎超過了凶殺和鬥毆;最貧困階級的廣泛而頻繁的偶爾過失被有限但“熟練”的犯罪所取代;17世紀的罪犯是“曆經苦難的人,因饑寒交迫而容易沖動的季節罪犯”,18世紀的罪犯則是
于社會邊緣的“詭計多端”的罪犯(chaunu,1962,236及1966,107一108)。最後一點是,犯罪的內部組織發生了變化。大型犯罪集團山、
的武裝劫匪,襲擊稅務人員的走私集團、呼嘯于鄉間的遣散士兵或逃兵集團)趨向于解
。由于受到更有效的追捕,爲了不被人發現,他們被迫以更小的團
爲單位,往往不超過五六個人,進行更鬼鬼祟祟的活動,更少地使用武力,盡量不冒流血的風險:“由于大的匪幫受到強力的摧毀或由于組織分裂,……這就給個人或很少超過四人的搶劫和偷盜小集團侵犯財産的犯罪活動留下了自由天地”。犯罪的普遍
流從攻擊人身轉移到在某種程度上直接攫取財物,從“群衆
犯罪”轉向“邊際犯罪”(marginalcrlmlna-lity),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爲專業人員的禁地。看起來,似乎有一種逐漸下降的趨勢——“人際關系的緊張狀態在減弱,……
對暴力沖動的控製在加強”,而且似乎非法活動本身就放松了對人身的占有,轉向其他目標。早在懲罰變得不那麼嚴峻以前,犯罪就變得沒有那麼暴烈了。但是,這種變化不可能獨立于若幹基本的曆史進程。正如肖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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