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文學名著>米歇爾·福柯>規訓與懲罰>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製度

《規訓與懲罰》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製度

米歇爾·福柯作品

  如果說監獄是與新法典一起誕生的,那就大錯特錯了。監獄這種形式在刑法ti系系統地使用它之前就存在了。當整個社會chu在製定各種程序——分配人員,固定他們的空間位置,對他們進行分類,最大限度地從他們身上榨取時間和力量,訓練他們的肉ti,把他們的連續動作編入法典,維持他們的徹底可見狀態,在他們周圍形成一種觀察和記錄機器,建立一套關于他們的知識並不斷積累和集中這種知識——時,監獄已經在法律機構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種機構試圖通過施加于人們肉ti的精確壓力來使他們變得馴順和有用,那麼這種機構的一般形式就ti現了監獄製度,盡管法律還沒有把它規定爲典型的刑罰。誠然,在18世紀和19世紀之交,有一種拘留刑罰。但是,這實際上是刑罰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形成的強製機製的接受。刑事拘留的“原型”——根特監獄、格洛斯特監獄和沃爾納街監獄——一標志著這種轉變的最早幾個明顯可見的點,而不是標志著革新或起點。監獄這個懲罰武庫中的一個基本因素,確實標志著刑事司法曆史上的一個重要時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但是,它也是新的階級權力正在展開的那些規訓機製的曆史上的一個重要時刻:規訓機製征服了法律製度。在那個世紀之交,一種新的立法把懲罰權力規定爲社會以同樣方式對所有社會成員施展的一般職能,在這種權力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把拘留變爲典型的刑罰時,新立法引進了某種權力特有的支配方式。司法被說成是“平等”的,法律機製被說成是“自治”的,但是它們包含著規訓征服的一切不對稱xing。這種狀況就標志著監獄這種“文明社會的刑罰方式”(r。ssi,169)的誕生。

  人們能夠理解爲什麼監獄懲罰旋即便具有了不言而喻的xing質。在19世紀最初幾年,人們還把它視爲新奇之物。但是它顯得與社會的職能本身是如此緊密而深入地聯系在一起,以致它把18世紀改革家所設想的其它一切懲罰手段都抛進忘川。它似乎是曆史運動本身的産物,人們別無選擇。“立法者使監獄成爲我們目前刑罰ti製的基礎和幾乎全部內容,並不是出于偶然,也不是興之所至。這是觀念的進步和道德的改善”(vanmeenan,529一530)。此外,雖然一個世紀之後,這種不言而喻xing有所改變,但它並沒有消失。我們都意識到監獄的各種弊病,知道雖然它並非無效,但也是有危險的。然而人們無法“想像”如何來取代它。它是一種令人厭惡的解決辦法,但是人們似乎又不能沒有它。

  監獄的“不言而喻”的xing質,即我們發現很難割舍它,首先是由于它采用了“剝奪目由”的簡單形式。在一個自由受到推崇、自由屬于一切人、每個人都懷著一種“普遍而持久”的情感向往自由的社會裏,監禁怎麼會不成爲典型的刑罰呢?這是因爲失去自由對一切人都是同樣重要的。與罰款不同,這是一種“平等”的懲罰。監禁是最明晰、最簡單、最公平的刑罰。此外,它能夠用時間來量化刑罰。在工業社會裏,有一種工資形式的監禁。這種形式構成了它在經濟上的“自我證明”,能夠使監禁顯得是一種補償。通過征用犯人的時間,監獄似乎具titi現了這樣的觀念:罪行不僅傷害了受害者而且傷害了整個社會。按日、月和年頭計算的,在罪行與時間之間定出量化等式的刑罰,有一種經濟一道德的自我證明。于是,人們就經常聽到這種與嚴格的刑法理論相反的卻與懲罰的作用相一致的說法,即坐牢的人是在“還債”。在我們這個社會中,用時間來衡量交換是“自然”的,監禁也同樣是“自然”的。

  監獄的自我證明還基于它自身的角se。它被設想爲或被要求成爲一種改造人的機構。當監獄進行監禁、再訓練、從而造就馴順者時,純粹是稍稍有點強化地模仿了在社會中已有的各種機製。在這種情況下,監獄怎麼會不被人們一下子就接受了呢?監獄很像是一個紀律嚴明的兵營、一所嚴格的學校、一個yin暗的工廠。監獄與它們沒有實質上的差別。這兩重基礎——法律一經濟基礎和技術一規訓基礎——使監獄似乎顯得是所有刑罰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而且正是這兩重作用使它堅實可靠。有一點是很清楚的:監獄不是先有剝奪自由的功能,然後再增添了教養的技術功能。它從一開始就是一種負有附加的教養任務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說是一種在法律ti系中剝奪自由以改造人的機構。總之,刑事監禁從19世紀初起就包括剝奪自由和對人的改造。

  讓我們回顧一些曆史事實。在1808年和1810年的法典以及在此前後的一些措施中,監禁從未被混同于純粹的剝奪自由。它是或者只能是一種有差別的和最終的機製。有差別是因爲,不論囚犯是已被判刑的還是僅僅受到指控,不論他屬于輕微違法還是刑事犯罪,監禁只能采取同樣的形式,但是,各種類型的監獄——拘留所、教養院、中央監獄——一應該在原則上或多或少與這些差異相對應,所實行的這種懲罰不僅僅應該在強度上有等級差別,而且在目的上也應各有不同。因爲監獄從一開始就有一個明文規定的宗旨:“刑罰有輕有重,刑法不能允許被判chu較輕刑罰的人與被判chu較重刑罰的人關在同一個地方,……雖然法律規定的刑罰是以抵罪爲主要宗旨,但也希望能使犯人改惡從善”(real,244)。而這種改造應該是監禁的內在效果之一。監禁一懲罰需要有相應的監禁機構:“監獄中應井然有序。這將大大有助于犯人的新生。惡劣的教養、壞榜樣的習染、懶惰造成了犯罪。那麼,就讓我們盡量把這一切腐敗淵源堵塞住,讓健康道德的准則在監獄中暢行無阻。被強製勞動的犯人會逐漸最終喜歡勞動,當他們獲得報酬時,他們將獲得勞動的習慣、興趣和需求。讓他們彼此成爲勞動生活的榜樣。勞動生活很快就將變成一種純潔的生活。他們很快就會開始對過去有所悔悟。這是産生責任感的先兆。”教養改造技術直接形成刑事拘留的製度框架的一個部分。

  我們還應回顧一下監獄改革的運動,因爲對監獄功能加以控製並不是一種新近出現的現象,而且似乎也不是由于對其失誤有某種認識。監獄“改革”實際上是與監獄本身共始終的。可以說它構成了監獄的發展內容。從一開始,監獄就受製于一系列相伴隨的機製。後者的宗旨顯然是糾正監獄的失誤。但是後者似乎成爲監獄本身功能的一部分。它們與監獄的聯系極其緊密,並貫穿了監獄的全部曆史。因此,隨即便産生了關于監獄的繁瑣冗長的技術研究,産生了一系列的調查。其中包括18……

規訓與懲罰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製度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

▷ 閱讀第一章 徹底而嚴厲的製度第2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