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援庵先生(垣)在這二十多年之中,搜集了幾種很可寶貴的《元典章》抄本;民十四年故宮發現了元刻本,他和他的門人曾在民
十九年夏天用元刻本對校沈家本刻本,後來又用諸本互校,前後費時半年多,校得沈刻本僞誤衍
顛倒之
凡一萬二千余條,寫成《元典章校補》六卷,又補闊文三卷,改訂表格一卷(民
二十年北京大學研究所
學門刊行)。《校補》刊行之後,援庵先生又從這一萬二千多條錯誤之中,挑出一千多條,各依其所以致誤之由,分別類例,寫成《元典章校補釋例》六卷。我和援庵先生做了幾年的鄰舍,得讀《釋例》最早,得益也最多。他知道我愛讀他的書,所以要我寫一篇《釋例》的序。我也因爲他這部書是中
校勘學的一部最重要的方法論,所以也不敢推辭。
校勘之學起于文件傳寫的不易避免錯誤。文件越古,傳寫的次數越多,錯誤的機會也越多。校勘學的任務是要改正這些傳寫的錯誤,恢複一個文件的本來面目,或使他和原本相差最激。校勘學的工作有三個主要的成分:一是發現錯誤,二是改正,三是證明所改不誤。
發現錯誤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我們讀一個文件,到不可解之,或可疑之
,因此認爲文字有錯誤:這是主觀的發現錯誤。因幾種“本子”的異同,而發現某種本子有錯誤:這是客觀的。主觀的疑難往往可以引起‘才子”的搜索與比較;但讀者去作者的時代既遠,偶然的不解也許是由于後人不能理會作者的原意,而未必真由于傳本的錯誤。況且錯誤之
求必都可以引起疑難,若必待疑難而後發現錯誤,而後搜求善本,正誤的機會就太少了。況且傳寫的本子,往往經“通人”整理過;若非重要經籍,往往經人憑己意增刪改削,成爲文從字順的本子了。不學的寫手的本子的錯誤是容易發現的,“通人”整理過的傳本的錯誤是不容易發現的。試舉一個例子爲證。坊間石印《聊齋文集》附有張元所作《柳泉精先生墓表》,其中記蒲松齡“卒年八十六”。這是“卒年七十六”之誤,有《
朝山左詩抄》所引墓表,及原刻碑文可證。
但我們若單讀“卒年八十六”之文,而無善本可比較,決不能引起疑難,也決不能發現錯誤。又他左詩助引這篇墓表,字句多被刪節,如雲:
〔先生沙與同邑李希梅及余從父曆友結壞中詩社。
此無可引起疑難;但清末
學扶輪社鉛印本例齋文集》載墓表全文,此句乃作:
與同邑李希梅及余從伯父曆視友,旋結爲部中詩社。(甲本)
依此文,“曆視”爲從父之名,“友”爲動詞,“旋”爲“結”之副詞,文理也可通。
石印本《聊齋文集》即從扶輪社本出來,但此本的編校者熟知例齋志異》的掌故,知道“張曆友”是當時詩人,放石印本墓表此句改成下式:
與同邑李希梅及余從伯父曆友,旋結爲郎中詩社。(乙本)
最近我得墓表的拓本,此句原文是:
與同李希梅及余從伯父曆友、視旋諸先生結爲部中詩社。(丙本)
視旋是張履慶,爲張曆友(笃慶)之弟,其詩見《山左詩抄》卷四十四。他的詩名不大,人多不知道“視旋”是他的表字;而“視旅”二字出刊周易·履卦》,“視履考祥,其旋元吉”,很少人用這樣罕見的表字。甲本校者竟連張曆友也不認得,就妄倒“友視”二字,而刪“諸先生”三字,是爲第一次的整理。乙本校者知識更高了,他認得“張曆友”,而不認得“視旋”,所以他把“視友”二字倒回來,而妄改“視”爲“”,用作動詞,是爲第二次的整理。此兩本文理都可通,雖少有疑難,都可用主觀的論斷來解決。倘我們終不得見此碑拓本,我們終不能發現甲乙兩本的真錯誤。這個小例子可以說明校勘學的
質。校勘的需要起于發現錯誤,而錯誤的發現必須依靠不同本子的比較。古人稱此學爲“校徽’,劉向《別錄》說:“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爲校;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爲媒。”其實單讀一個本子,“核其上下”,所得謬誤是很有限的;必須用不同的本子對勘,“若怨家相對”,一字不放過,然後可以“得謬誤”。
改正錯誤是最難的工作。主觀的改定,無論如何工巧,終不能完全服人之心。《大學》開端“在民”,朱子改“
”爲“新”,七百年來,雖有政府功令的主持,終不能塞反對者之口。校勘學所許可的改正,必須是在幾個不同的本子之中,選定一個最可靠或最有理的讀法。這是審查評判的工作。我所謂“最可靠”的讀法,當然是最古底本的讀法。如上文所引張元的聊齋墓表,乙本出于甲本,而甲本又出于丙本,丙本爲原刻碑文,刻于作文之年,放最可靠。我所謂“最有理”的讀法,問題就不能這樣簡單了。原底本既不可得,或所得原底本仍有某種無心之誤(如韓非說的邵人寫書而多寫了“舉燭”二字,如今日報館編輯室每日收到的草稿),或所得本子都有傳寫之誤,或
無別本可供校勘,——在這種情形之下,改正謬誤沒有萬全的方法。
約而言之,最好的方法是排比異同各本,考定其傳寫的先後,取其最古而又最近理的讀法,標明各種異讀,並揣測其所以致誤的原因。其次是無異本可互勘,或有別本而無法定其傳授的次第,不得已而假定一個校者認爲最近理的讀法,而標明原作某,一作某,今定作某是根據何種理由。如此校改,雖不能必定恢複原文,而保守傳本的真相以待後人的論定,也可以無大過了。
改定一個文件的文字,無論如何有理,必須在可能的範圍之內提出證實。凡未經證實的改讀,都只是假定而已,臆測而已。證實之法,最可靠的是根據最初底本,其次是最古傳本,其次是最古引用本文的書。萬一這三項都不可得,而本書自有義例可尋,前後互證,往往也可以定其是非,這也可算是一種證實。此外,雖有巧妙可喜的改讀,只是校者某人的改讀,足備一說,而不足成爲定論。例如上文所舉張元墓表之兩誤字的改正,有原刻碑文爲證,這是第一等的證實。又如道藏本《淮南內篇·原道訓》:“是放鞭噬狗,策蹄馬,而慾教之,雖伊尹、造父弗能化。慾竄之心亡于中,則饑虎可尾,何況狗馬之類乎?”這裏“慾寅”各本皆作“慾害”。王念孫校改爲“慾賓”。他因爲明劉績本注雲“古肉字”,所以推知劉本原作“賓”字, 只因草書“害” 字與“賓”相似,世人多見“害”,少見“賓”,故誤寫爲“害”。這是指出所以致誤之由,還算不得證實。他又舉二證:一、《吳越春秋勾踐
謀外傳》 , “斷竹續竹,飛上逐實”,今本實作害……
說儒第2節 校勘學方法論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