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人類理解論第27章 同一性和差異性上一小節]自我一定繼續地存在過,而且存在的時期較一刹那爲久,因此,它亦可以在將來的多少月中、多少年中繼續存在(如其先前那樣),而且其綿延底程度亦無確定的界限,而且它在繼續到將來以後,還會借著同一的意識,仍爲同一的自我。這樣,他借著這個意識,能知道他自己就是幾年前做某些事的那個自我,而且他現在所以有幸福、有苦難,亦就是由于那時候的行動。在以這些說法來解釋自我的時候,人們並不以爲同一的實是形成同一的自我的,他們只以爲同一的繼續的意識是形成同一的自我的。在所謂意識中,一些實
可以或合、或分;在這些實
同意識所寓的主
聯爲一個生命
時,它們便成了那個自我底一部分。因此,我們身
底任何部分,在與我們身中有意識的那種東西,聯成一個生命
時,它們就成了我們自己底一部分,而在它們缺乏這種生命聯合,使意識不能傳達過去時,則前一刹那曾爲我們自我底一部分的那種東西,現在就完全不是了,正如別人自我底一部分不能成爲我底自我底一部分一樣。在這種情形下,那個部分或者可以迅速地成爲他人底真正部分,而且那亦並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就看到,同一的實
可以成爲兩個不同人格者底部分,同一人格者也可以在前後相承的各種實
中保存著。我們如果能假設,有一種精神完全記憶不到、意識不到過去的行動(我們常見我們底心往往忘卻了自己行動底大部分、或全部分),則那個精神的實
無論連合、無論分離,都不能使人格的同一
發生變化,正如任何物質分子底聯合或分離,不能使人格的同一
發生變化似的。任何實
只要同當下能思想的那種東西聯爲一個生命
,它就是現在自我底一部分:任何事物如果借著先前行動的意識(現在的)同這個自我聯絡起來,它也就是過去和現在都相同的那個自我底一部分。
26 人格者是一個法律名詞——所謂·人·格·者,在我看來,就是這個“自我”底名稱。任何一個人如果一發現了他所謂的爲他自己,則我想別個人可以稱“他”爲同一的人格者。它是一個法律的名詞,專來表示行動和行動底價值。因此,這個名詞只能屬于有智慧的主,而且那個主
是能受法律所支配,是能感受幸福或苦難的。這個人格所以能超過現在,而擴及過去,只是因爲有意識。借著這種意識,它便可以關心過去的動作,對過去的動作負責,並且把過去的動作認爲是自己的,一如其在現在的動作方面所可能的那樣。(這些都與人們關顧幸福的心理有關,這種關心就是意識底一種必然的伴隨物,因爲能意識到苦樂的那種主
,一定要希望那個有意識的自我得到幸福。)因此,任何過去的行動,自我如果不能借意識把它們同現在的自我聯爲一
,則他便與它們無關,正如它們不曾存在過似的。因此,他如果因爲這種行動而得到快樂和痛苦,獎賞和刑罰,那正如同他在初生時,沒有任何功或罪就度其幸福的或患難的生涯似的。因爲你如果假設一個人因其前生的行動在現在受刑,而且前生的事情又是他所不能意識到的,則那種刑罰和“生來就受罪”有什麼分別呢?(離了意識,刑罰既然不當)因此,聖徒就告我們說,“在末日時,人人都要根據自己底行動受報,一切人心底秘密都要發露出來。”那時的判決一定會因爲一切人底意識,而得達其公正的目的。因爲一切人們都將意識到,·他·們·自·身不論曾經出現于什麼身
中,那個意識不論曾經附著于什麼實
中,而他們仍然就是從前發生那些行動的·同·一的人,並且該因爲那些行動而受懲罰。
27 我頗想,在我研究這個題目時,我所擬的一些假設,或者在一些讀者看來是很奇怪的,而且這些假設本身亦許就是很奇怪的。不過我想這些假設都是可原諒的,因爲我們雖然認那個能思的東西是·自·我,可是我們實在不知道它底本如何。我們如果知道,它是什麼東西,它怎樣與時在變化的元精系統連合爲一,它離了象我們這樣組織的身
,是否還能夠進行其思想和記憶諸作用;上帝是不是要使任何一個精神所寓的那個身
必然具有某種適當的器官組織,以爲它的記憶底基礎;我們如果能知道這些,則我們或者會看到,我那些假設不免有些是假的。但是我們如果把人底靈魂認爲是一個非物質的實
,獨立于物質以外,而且對任何部分的物質都無所取舍(我們平常就是這樣想的,實在說來,我們在這些事情方面是全無所知的),則我們如果假設,同一的靈魂在不同的時候,可以與不同的身
相連合,而且在那個連合的時候,就形成一個人,那按道理講,並不是荒謬的。這個就同我們假設昨天一個羊底一部分,明天成了一個人底一部分一樣,亦正同如原來系米利浦底羊底一部分,在那種聯合中成了米利浦(melibnus)底生命的一部分一樣。
28 我們在這方面所有的困難是由名詞底誤用起的——
總結起來,我可以說,任何實只要開始存在,則它在其存在時期,是同一的;任何實
底組合
只要開始存在,則那些實
只要仍聯合在一塊,則那個具
物是同一的;任何情狀只要開始存在,則它在其存在時期亦是同一的。如果組合
是由各種差異的實
和差異的情狀兩者所組成的,這個規則亦仍然可以適用。由此可見,在這方面一向所有的困難或混淆多半是由名詞的誤用其的,少半是由事物底混淆其的。因爲名詞所代表的那個特定觀念不論是如何形成的,你只要固守那個觀念,則我們很容易想象到何爲同一的,何爲差異的。
在這方面,並沒有什麼可懷疑的。
29 繼續的存在形成所謂同一——因爲我們如果假設人底觀念就是一個有理
的精神,則我們便容易知道什麼是同一的人;也就是說,同一的精神,不論獨立存在或與身
聯系,總是同一的人。我們如果以爲一個有理
的精神在與具有某種組織的身
合爲一個生命
以後,才能形成一個人,則那個有理
的精神只要伴有那樣有生命的部分組織,它就是同一的人,至于這個身
雖然時在迅速變化,並無關系。但是如果有人以爲人底觀念就是各部分在某種形相下的一種有生命的結合,則那個有生命的聯合和形相只要存在于一個具
物中,它就是同一的人;而且這個具
物底同一
,雖只是存在于繼續不斷而時在變化的分子中,那亦並無關系。因爲一個複雜觀念底組織無論是怎樣形成的,只要它底存在能使它成功爲一種特殊的東西,得到某種名稱,則那種存在只要繼續下去,就使那種組織成爲同一的個
,具有同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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