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例的關系——在前邊我們已經略論過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並且把一些事物加以比較和參證。不過此外還有別的無數的關系,現在我可以進而略述數種于下。
第一,我所要首先提到的就是說:某種簡單的觀念如果有部分之差、程度之別,那它便可以使人比較它所寓托的那些實(就是比較那個簡單觀念底程度和部分),就如“較白”、“較甜”、“較大”、“相等”、“較多”等等形容詞。這些關系是看在各種物
中,同一的簡單觀念之爲相等或較多而定的。因此,我們可以叫它們爲·比·例·的(proportional)關系。
至于這些關系,當然亦是依據于由感官或反省而來的那些簡單觀念的。這一層似乎是不必再用言辭來證明的。
2 自然的關系——第二,我們可以根據各種事物底起源,來比較它們,而且在考察此一物時,同時亦就把彼一物亦附帶著考察了。事物底起源後來既是不可改變的,因此,它們就使依于它們而生的那些關系,同那些關系所寓的主一樣經久。就如“父”與“子”、“兄弟”、“嫡堂兄弟”,就因爲有公共血統,發生了關系,而且他們關系底遠近,亦看他們與這些血統底
近程度而定。這些關系,我都稱之爲·自·然·的(natural)關系。又如同
人(就是生在同
或同土地以內的那些人)亦是這種關系。不過在這方面,我們可以說,人們所形成的觀念和文字都是爲日常生活用的,並不契合于事物底實況和範圍。因爲據實說來,在各種動物間,生者與所生者底關系雖然亦同在人方面一樣,可是我們並不常說,此一個公牛是那個犢子底祖父,亦不常說,這兩個鴿子是嫡堂兄弟。在人類方面,這些關系則確乎應當以各別的名稱表志出來,因爲在法律方面和人類底互相交往方面,我們有許多機會要提到具有些關系的各種人;而且人類底各種義務所以有束縛力,亦就是因爲這些關系。至于在畜類方面,則人類便沒有什麼原因可以注意這些關系,因此他們就以爲不必給這些關系以特異的名目。由此,我們就可以間接地看到,各種語言發生的情況何以會不相同。各種語言因爲只系供傳達思想之用,因此,它們只同人們所常用的意念成比例,同人類所有的思想底溝通成比例,而不同事物底實況和範圍成比例;
而不同它們底各種關系成比例;而不同人們對它們所形成的各種抽象的觀察成比例。他們如果沒有哲學的意念,則他們便沒有名詞來表示它們。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人們何以對他們所不常談論的那些事物,不造作各種名稱。因此,我們就容易想象有些家何以竟然沒有“馬”底名詞,而在別的
家,何以人們注意馬底宗派比注意自己底宗派還加甚,何以他們于各種馬底名稱以外,竟然還有其
屬關系底名稱。
3 製度的關系——第三,有時我們所考察的事物關系,乃是根據于人們底行動。人底行事有時根據于道德的權利、有時根據于能力、有時根據于義務。就如一個司令就是有權力支配軍隊的一個人,而司令所統轄的軍隊就是必須服從某個人的一些武裝的人們。又如市民就是在某個地方具有某種特權的一個人,這些關系都依靠于人在社會上的意志和合同而定,因此,我叫它們爲製度的(instituted),或自願的。它們和自然的關系區別之點,就在于它們大部或全部可以同它們所屬的那些人分離開——雖然具有這些關系的各種實仍然存在不變。這些關系雖然都是對待的(亦同別的一樣),雖然都包含著兩個以上事物底關系,可是這些事物之一,往往因爲缺乏相對的名詞,不能表示這種關系,因此,人們便不常注意這些關系,而且常常忽略過它們。就如一個恩主和一個食客是容易被人認爲有關系的,可是一個“警察”,或一個“執政”,在一聽之下,並不容易被人認爲是有這種關系的。因爲執政和警吏雖然有統治別人的權力,雖然與他們發生了關系,正如恩主與食客,司令與軍隊似的,可是在他們統治下的那些人們並沒有特殊的名稱,來表示統治與被統治的那種關系。
4 道德的關系——第四,我們常以一條規則來考察、來判斷人類底自願動作,看看它們同這個規則是否相契,這樣就又發生了另一種關系,這種關系,我想可以叫做·道·德·的(moral)關系,因爲它可以指示我們底道德的行動。這種關系是很值得我們考驗的,因爲在知識底各部門中,我們在這種知識方面是極其應當得到確定的觀念的,並且極其應當避免混淆和紛歧的。人類的各種行動,如果同其各種目的、對象、習俗和環境,形成了獨立的複雜觀念,它們就成了許多混雜的情狀(我們已經說過這一層),而且它們大部分亦往往得到相當的名稱。我們如果假設感激之心是指人們敏于承認、敏于答報所受的恩惠而言;多妻主義是指一個人有兩個以上的妻而言;則我們在心中形成這些意念時,便發生了兩個確定的混雜情狀底觀念。不過關于我們底行動,我們只有各種確定的行動觀念是不夠的,只知道某些觀念底集合有某些名稱是不夠的。我們除此以外,還有更重大的一層關顧,我們還更該知道,這樣組成的各種行動,在道德方面,是善的或是惡的。
5 道德的善或惡——我們已經說過(第2卷,第20章,第2段;又第21章,第42段)。善和惡只是快樂或痛苦,或是能致快樂或痛苦的東西。因此,所謂·道·德·上·的·善·惡,就是指我們底自願行動是否契合于某種能致苦樂的法律而言。它們如果契合于這些法律,則這個法律可以借立法者底意志和權力使我們得到好事,反之則便得到惡報。這種善或惡,樂或苦是看我們遵守法則與否,由立法者底命令所給我們的,因此,我們便叫它們爲·獎·賞同·刑·罰。
6 道德的規則——人們在判斷行動底邪正時所依的這些道德的規則,似乎可以分爲三種,而且它們底束縛力(就是賞罰)亦可以分爲·三·種。我們如要給人底自由行動立一個規則,則勢不能不強加一種善或惡,以決定他底意志,因此,我們只要假設一種法律,同時就得假設那條法律附有一種賞罰。一個有智慧的主如果沒有能力來以善或惡,賞他人之服從他底規則或罰他人之違背他底規則,則他雖立一條規則,那亦並不能限製他人底行動。因爲善和惡並非那種行動底自然的結果。因爲善或惡如果是自然的利益或不利,則它們可以自動發生作用,並無需乎法律。我如果不錯誤的話,則我可以說,這就是一切法律底真正本
。
7 各種法律——在……
人類理解論第28章 別的一些關系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