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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理解論》第7章 定理

第3小節
洛克作品

  [續人類理解論第7章 定理上一小節]所證明,較簡單的更不能爲較複雜的所證明,因爲較簡單而較不抽象的真理,是最尋常爲人所了解的,而且人們知道它們亦是較爲容易,較爲在先的。但是不論哪些觀念是最明白的,而我們依然知道,一切命題底明顯xing和確實xing所以能成立,只是因爲人們能看到同一觀念就是同一觀念,並且確乎知道,兩個差異的觀念就是兩個差異的觀念。因爲一個人底理解中如果有了一和二底觀念,黃和藍底觀念,則他便確乎知道,一底觀念就是一底觀念,不是二底觀念,黃底觀念就是黃底觀念,而不是藍底觀念。因爲一個人心中如果有了清晰的觀念,則他便不能把它們混淆了;倘或不然,則他底觀念同時是淆亂的,同時又是清晰的,那就成了一個矛盾。我們底觀念若不清晰,則我們底官能便無功用,而且我們亦就根本得不到任何知識。因此,不論哪一個觀念自相肯定,不論哪兩個完全清晰的觀念互相否定,而人心在了解了那些名詞以後,一定不能不同意那些命題是確乎真實的,而且在同意時,亦不疑慮,亦不需要證明,亦不顧及由較概括的名詞所組成的那些命題——就是所謂公理。

  11 這些概括的公理有什麼功用——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說呢?這些概括的真理竟然會無功用麼?決不會的;不過它們底功用也許不是如平常人所想象的那樣。不過我們稍一懷疑這些公理底尊嚴,則不免被人反對,以爲我們要把一切科學底基礎都推翻了。因此,我們可以考察考察,這些公理和別的知識有什麼關系,並且詳細考察,它們合乎某種用途,不合乎某種用途。

  (一)由前邊所說的看來,這些公理並不能用以證實或證明概括xing較小的自明命題。

  (二)它們不是,而且也不曾是任何已成的科學底基礎。

  我自然知道,經院派的人們大肆談論各種科學和各種科學所依的基礎,並且把這種談論加以宣揚,但是不幸的很,我並不曾遇到那樣一些科學,更不曾遇到一種科學是建立在“凡存在者存在”,“同一事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兩條公理上的。我很願意人告我,在這類概括公理上所建立的科學,在哪裏可以找到;在我看來,並沒有任何科學系統是在這一類公理上建立著的,而且離了這些公理,它們亦一樣可以立得牢固。如果真有這樣一種科學是建立在這些公理上的,則人們只要一指示給我這種科學,那我就感激不盡了。我相信,這些公理即在神學的研究和問題中,亦同在別的科學中有同樣的用途。在這方面,它們亦可以止爭,亦可以息辯。但是我總不相信,有人會說,基督教是建立在這些公理上的,或者說,我們對于基督教所有的知識是從這些原則演繹出的。基督教是由神聖的啓示來的,沒有啓示,則這些公理永不能幫助我們知道這個宗教。我們如果找尋到一個觀念,並且以它爲媒介,發現出別的兩個觀念內的聯系來,這就是上帝以理xing底呼聲給我們所完成的啓示。在這種情形下,我們便知道定理我們以前所不知的一種真理。上帝如果直接告語我們以任何真理,那就是他借聖靈給我們所完成的啓示,在這裏,我們底知識亦有了進步。但是在兩種情形下,我們底見識或知識,都不是由這些公理來的。在前一方面,是各種事物自身把知識呈現給我們,因爲它們可以使我們看到它們底契合或相違,因而使我們看到它們所含的真理。在後一方面,上帝自身直接把知識授與我們,使我們看到他所說的真實義谛。

  (三)它們並不能幫助人們來推進科學,或新發現未知的真理。就如牛頓先生雖然在其永垂不朽的著作中,解證了各種命題,而且那些命題又都是世人從不知曉的許多新的真理,又都是數學中高深的真理;但是他所以能發現出這些真理來,並不是得力于“凡存在者存在”或“全ti大于部分”等等公理。他所以能發現出那些命題之爲正爲確,並不是以這些公理爲線索。他所以得知那些解證,亦並非由于這些公理;乃是由于他找尋出了中介的觀念,把他所解證的命題中所表示的觀念底契合與相違指示出來。在擴展知識,促進科學方面講,人類理解到了他這種程度,亦就可以說是極其馳騁奔放的能事了。不過在這裏,它們遠不曾從人們對這些堂皇公理的思維得到任何幫助。對于這些命題,有傳統信仰的人們,以爲知識方面的任何一個步驟都得要一個公理底幫助,而且在建立各科學時所憑的任何一塊石頭,都不能離了概括的公理。

  但是他們只要能分別獲得知識的方法,和傳達知識的方法,只要能分別建立科學的方法,和以科學教人的方法,那他們就會看到,那些概括的公理並不是原始發明者底美妙建築所依的基礎,亦不是啓發知識之秘密的鑰匙。不過在後來,人們既然建立起經院來,而且各科學方面都有教師來以他人所發現者教人,因此,他們就往常應用各種公理,或奠定一些自明的命題。他們既把這些命題確立在他們學生底心中,使他們認這些命題爲無可致疑的真理,因此,如果有特殊的例證不是他們學生心中所熟悉的(如他們所諄諄教人的那些概括的公理),他們便要借機應用自明的命題,使學生們相信那些特殊例證中的真理。不過這些特殊的例證,在仔細反省之後,對于理解是一樣自明的,正如人們用來證實它們的那些概括的公理是一樣的:而且原始發明者也是在那些特殊的例證中發見真理的,並不曾求助于這些概括的公理。因此,任何人只要肯注意考察那些真理,亦一定能發現出它們來。

  現在我們可以談論各種公理底實在用途。

  (一)在已經達到的科學範圍內,我們如果用普通方法把科學教人,則這些公理是有用的(如前所說);不過我們要想促進科學,則這些公理是沒有什麼用chu的。

  (二)在爭辯中,我們可用它們來平息固執的爭論者,並且使那些爭論得到一個結束。我想,這種用途是由下述的途徑來的,至于它究竟是否如此,那我就請讀者來考察了。經院中既以能爭善辯爲人的才能底試金石,並且以它爲知識的標准,因此,誰能固守陣地,他們就把勝利歸之于誰;誰是後息者,他們就以誰爲爭論勝利——不是主張勝利。不過照這樣,則在棋逢對手將遇良才,將沒有最後的決定,因爲一造永會找到中間名詞medius terminus來證明任何命題,另一造會永遠反對大前提或小前提(不論有無真正區分)。爲避免來回爭辯,落于三段論式的圈套內起見,所以經院中便采定理用了一些概括的命題(多半是自明的)。這些命題既是一切人所公認的,因此,人們便看它們爲真理底一般標准,而且爭辯者之間如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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