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人類理解論第7章 定理上一小節]了別的原則,則他們還要以這些命題爲原則,使人不得超過這個範圍;使兩造之人都不得抛棄它們。這些公理既然得到“原則”底尊號,使爭辯者不得退出這些界限以外。因此,人們就誤認它們是一切知識底來源,而且以它們爲一切科學底基礎。因爲他們在爭辯中,達到這些公理中任何一種時,便停止住,不再往前進步——他們底問題就決定了。不過我們已經指示出這是一種很大的錯誤了。
經院中這種方法,既被人認爲是知識底泉源,因此,即在經院以外的日常談論中,人們亦往往應用這些公理來止息爭辯者底利口。強辯者既然反對這些概括的自明的原則,因此,人們如果不屑與他們辯論,很能得到人底原諒,因爲任何有理的人們,只要一思想到這些原則,都是不得不承認它們的。不過這些公理在這裏的用
,仍只是在止爭息辯。在這些情形下,我們縱然提到它們,那亦並不能指教人什麼事理。這種教人的職務,已經由辯論中所用的那些中介觀念所完成;不過那些觀念底聯系,離了那些公理底幫助亦可以爲人所知曉,因此,人們在提出公理之前,辯論在未達到第一原則之時,我們已經把真理知曉了。人們在辯論中如果只是意在找尋真理,而並不是在爭求勝利,則他們在未達到第一原則之時,早該抛棄了錯誤的觀念。因此,這些公理底用
的辯論規則總是允許鼓勵他們一直反對抵抗自明的真理,因此,我們正不必驚異,在普通談話中,不能他們所采取的問題底哪一造是真是僞,他們總要固執堅持(即在被人說服以後),達到不能再躲閃的地步,而並不以爲恥,因爲這些做法正是經院中所認爲能幹和光榮的。這種探求真理和知識的途徑,不能不說是很奇怪的,因此,人們只要有理
,不曾爲邪教所汙染,一定不會相信它可以被愛護真理,研究宗教(或自然)的人們所接受;而且人們若以宗教和哲學底真理教導愚昧而未信服的人們,則他們亦不會把這個方法采用于其學校中。這種求學的方法委實能使青年人底心理不再真實地探求真理,愛慕真理,不但如此,而且會使他們根本懷疑是否有真理其物,至少亦會使他們懷疑真理是否值得固執。不過這一層,我現在且不加以論究,我只可以說,除了少數地方而外,並沒有人以爲這些公理是建立科學底基礎,是推進知識的大工具,因爲只有少數地方,曾把逍遙哲學采用于經院中,多少世紀以來,只以口角底藝術教人,而卻未曾于世界稍有供獻。
我們已經說過,這些概括的公理在爭論中因爲能止息強辯者口吻,所以是很有大用的;不過我們卻不能用它們來發現未知的真理,或助進人心來探求知識。因爲誰曾把自己底知識建立在“凡存在者存在”這個概括的命題上,或“一物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這個概括的命題上呢?誰以這些公理爲科學底原則,進而演繹出一套有用的知識系統呢?自然,錯誤的意見往往是含有矛盾的,因此,這些公理很可以做爲試金石,指示出它們底去向來。但是這些公理雖然很可定理以揭發推論底荒謬,或意見底錯誤,可是說到啓發人底理解力上,它們底功用是極其渺小的。我們很容易看到,人心在其知識底進程中,並不能得到這些公理底幫助;而且我們縱然不曾想到這兩個概括的命題,我們底知識亦不會減少,亦不會減低其確定。這些公理誠然有時在辯論中可以止息了強辯者底口吻,因爲它們可以指示出人們所說的荒謬之點來,並且使他們覺得要違反舉世和自己所共認爲真的事理,那不能不是一種羞恥。但是要指示人底錯誤是一件事,要使他得到真理,那又是一件事。因此,我很希望知道,這兩個命題能教人以什麼真理,而且我們以前所不知的東西是否只有借助于它們底影響才能爲我們所知。不論我們根據它們作何種推論,它們只是同一
方面的斷言,而且它們縱有些小影響,亦只能限于同一
方面。不過在同一
或差異
方面,每一個特殊的命題自身都是很確定的,很明白的(只要我們稍一注意它),正如這些概括的命題似的。只是這些概括的命題,因爲能適用于一切情節下,因而更爲人所注意,所傳播罷了。
至于別的概括較小的命題,則它們許多都只是一些口頭的命題,它們所教給我們的,只是各種名稱相互的關系和意義。
就如“全等于各部分總和”這個命題,究複能教我們以什麼實在的真理呢?那個公理中所含的意義,不是“全
”這一個名詞自身所表示出的麼?人只要知道“全
”二字表示著由其一切部分所成的一種東西,他就知道全
是等于其一切部分的。根據這個原理,我們亦照樣可以說:“一座山高于一個谷”等等命題是公理了。不過數學家所以在開始傳授其科學時,把這一類的公理置于其系統之前,那並不是沒有理由的。他們所以如此,乃是要使其學生們起始就使自己底思想完全熟悉于這類概括名詞所形成的命題,以便常常發生這一類反想,並且把這些較概括的命題當做確定的規則,應用于一切特殊的情節下。並不是說,在同樣衡量之後,這些命題要比它們所要證實的特殊例證更爲明白,更爲顯然;乃是說,這些命題因爲是和人心較慣熟的,所以一提到它們就能使理解得到滿足。不過我想這種情形,多半是由于我們常用它們,慣思它們,使它們確立在心中的緣故,並非那些情節底明顯
真有所差異。在習慣未將思維和推論底方法確立于人心之時,我總想情形正與上述的相反。你如果把兒童底蘋果底一部分割去,則他在這個特殊例證中所知的,較比借“全
等于部分之和”這個概括命題所知的,還要更爲的確。
這兩個命題中如果有一個要爲另一個所證實,則概括的命題進入人心時,更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命題,而非特殊的命題要借助于概括的命題。因爲我們底知識是由·特·殊方面開始,逐漸才擴展到·概·括方面的。只是在後來,人心就采取了另一條相反的途徑,它要盡力把它底知識形成概括的命題,並且要使它們在思想中慣熟起來,使自己常常求助于它們以爲真和僞底標准。人們既然習用這些命題爲規則,以來衡量別的命題底真僞,因此,積漸所致,他們便以爲較特殊的命題所以真實,所以明顯,只是因爲它們契合于這些較概括的命題,因爲概括的命題是在爭辯和推論中是尋常被人主張,經常被人承認的。我想在許多自明的命題中,最概括的所以獨能得到“公理”底尊號,亦就是因爲這個緣故。
12 我們應用文字時,如果不加注意,則各種公理會證定理明互相矛盾的事理——關于這些概括的公理,我們還有一層要說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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