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美國憲法概論第八章 宗教自由上一小節]出質疑的。”大多數減免將落入支付教會學校高學費之家長的腰包的論點被駁回——“這樣一種方法很難提供這一領域需要的肯定,我們也看不出可以據以估價這種統計證據的原則標准。”此外,倫奎斯特大法官看不到“全面歧視”的巨大危險,以及州在宗教學校進行“連續監視”可能使州過多卷入宗教的巨大危險。
倫奎斯特大法官特別強調支持私立學校的家長們對社會提供的好。向這些家長提供稅收補助符合教育子女和確保私立學校財務持續健康的世俗目的。私立學校系統減輕公立學校的負擔,充當公立學校的基准和提供一個促進多樣
教育的替代辦法。該計劃的任何不平等的影響,都可被視爲對向州和全
納稅人提供的“好
的一個大
相當的回報”。
對持異議的馬歇爾大法官來說,這項明尼蘇達州法律與任何向教會學校交學費的人提供補貼的稅收補助製度一樣,具有“促進宗教的直接和立即的效果。”
向私立中小學校直接提供援助的計劃引起最高法院各種各樣的,但基本是否定的反應。特別是教會學校被說成滲透著宗教目標和活動。對宗教學校的援助涉及容易接受宗教灌輸的年青和不成熟的學生。在援助宗教學校問題上的政治分歧很常見。總之,認爲州援助將導致促進宗教之基本影響的可能的增加。州對宗教學校加強監視以防止資金用于教派活動成爲必須要做的事,而這一點增加了教會—州牽連的危險
。
不過,對教會中小學的援助未必違反“萊蒙案”檢驗標准。將審議援助的質(例如它是否提供思想說服的機會),還要審議援助是否由私立學校人員管理,要求他們個人參與,或這種援助是在私立學校的建築物內還是在公有房地産上提供。雖然這種審議工作提供不了泾渭分明的標准,但它們反映了對這樣一種危險的擔心,即教會學校的宗教活動將會滲透到州援助計劃的執行中去。
在“萊蒙訴庫爾茨曼案”(1971年)中,就引用這類考慮因素廢除了州對私立學校世俗課程教師的薪補貼規定。鑒于“教會學校參與大量的宗教活動和致力于宗教目的”,同時難以確保教師不從事宗教教學,最高法院認爲沒有必要考慮援助的“基本影響”。由于需要由州進行監督以確保不把援助用于促進宗教,這違反了“萊蒙案”的第三部分:“整個關系的累積影響涉及政府與宗教之間過多的牽連。”
向私立學校提供輔助服務或補償私立學校考試、記錄和報告工作費用的州計劃産生了大量因計劃而異的結果,因而形不成幾項普遍的原則。“萊維特訴公共教育和宗教自由委員會案”(1973年)廢除了州的補償規定,該規定對教會學校主持的考試——其中有些考試是由私立學校教師准備的——
的費用,按每個項目一次總付的方法進行補償。廢除的原因是未采取控製措施以確保資金不被用來促進宗教。但是在“公共教育和宗教自由委員會訴裏甘案”(1980年)中,州對私立學校實施標准化考試和進行其他由州規定的記錄和報告的撥款得到了維護。在此例中,該州保持了對考試的控製,這“有助于防止將考試作爲“宗教教學”的一部分。經州批准的服務是“行政
的”,“缺乏思想方面的內容和作用”。不必擔心牽連問題,因爲這些服務“是互不關聯和明顯可鑒別的”,不要求政府進行過多的監督。
“沃爾曼訴沃爾特案”(1977年)認可公職人員提供說、聽和心理診斷等服務,即使這種服務的地點在私立學校中。診斷服務是非思想意識的,沒有教育內容,而且同學校的教育任務沒有密切聯系。此外,診斷醫生同學生的聯系很有限,這進一步限製了“培養思想觀點的風險”。因此,不必進行過多的涉及不允許的牽連的州監視。另一方面,治療服務、指導咨詢和矯正教育,由于帶有較大的思想說服的危險,只能在私立學校校園以外的宗教上中立的地點提供。促進宗教的危險産生于“機構的
質,而不是學生的
質”。如果這種計劃在宗教學校外實行,“很難說對在公共房地産上履行公務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會造成教會與州之間過多的牽連”。見“沃爾曼案”。見“米克訴皮頓傑案”(1975年),該案廢止了涉及在私立學校提供這種服務的計劃。
“大拉皮茲學區訴鮑爾案”(1985年)廢止了一項合課計劃和一項社區教育計劃,這兩項計劃提供由公立學校系統資助的課程,由公立學校系統聘請的教師授課,地點設在向私立學校借用的教室裏。布倫南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強調,所涉及的私立學校幾乎都是“教會氣氛很濃”,他認定有三個因素可以證實這些計劃具有提倡宗教的基本效果。
“首先,參與這些計劃的教師可能有意無意地卷進去,灌輸宗教信條或信仰。”即使參加合課計劃的教師中有許多人從未在宗教學校工作過,而且課程的內容是補充和世俗
的,學校的宗教氣氛也可能影響授課者,使他們順應環境。私立學校的學生將在通常的宗教環境中聽課,“從而加強了灌輸的效果”。
“其次,該計劃可能提供政府與宗教之間至關重要的象征聯系,從而借助——至少在易受影響的青少年眼中——政府的力量以支持該學校信奉的教派。如布倫南大法官所指出,不得確立
教條款的一個核心目的是避免政府認可宗教的任何信息。教會學校中的年青學生在同一座教學樓中由宗教課程改上世俗課程,不大可能認清教會學校課程與公立學校課程的“關鍵區別”。産生的效果將是促進“政府與宗教在一個教派內象征
地融合在一起。”
“第三,這些計劃可能通過對有關機構的基本宗教任務提供應予禁止的補貼産生直接促進宗教的效果。”這牽涉到公共補貼,因爲公立學校負責私立學校學生的很大一部分教學任務。這不僅如在“米克案”和“沃爾曼案”中那樣涉及教學材料,而且涉及“在一座教會學校建築物內提供教學服務”的問題。基本的影響是“對一個教派單位的直接和實質的促進。”
一個姊案件——“阿吉拉爾訴費爾頓案”(1985年)廢除了一項計劃,該計劃涉及使用聯邦資金支付在教會學校中向剝奪教育機會的低收入子女提供矯正教育和臨
與咨詢服務的公立學校教師的薪金。曾通過強調利用公共監督手段防止宗教影響的方法,將此案與“鮑爾案”區別開來,但這種努力未獲成功。雖然這可以避開“萊蒙案”的宗教影響部分,但最高法院發現,援助所具有的思想意識
和接受援助的機構的宗教
有可能造成政府過多地牽連到宗教中去。……
美國憲法概論第八章 宗教自由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