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9章 論投標佃農上一小節]來就是這樣),他們要想從中解出來,投標佃農製度就會成爲他們幾乎無法逾越的障礙。在人們習慣于不到斷炊的程度決不肯限製人口增長時,在他們只能靠土地獲得生活必需品時,一切有關地租數額的條款和協議都只是名義上的;取得土地的競爭會使承租人答應承擔他們力所不及的支付,他們在支付其所能支付的一切以後,幾乎總是仍有很多應當償付的債務未付。
“關于愛爾蘭農民的狀況,可以公平地說”,愛爾蘭濟貧法調查委員會秘書裏凡先生說:“每一個沒有足夠的土地可借以獲得口糧的家庭,都會有一個或幾個成員靠乞討爲主,因此不難想象,爲什麼農民要盡一切努力去租得一小塊土地,在投標時,對于申報地租的多少,他們所考慮的,不是土地的肥瘠和本身負擔地租的能力,而只是出價多少最有希望借到土地。他們允諾交納的地租幾乎總是超過他們的支付能力;因而他們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權,很快就會負債。他們要以地租形式交出土地的全部出産,只留下足夠的馬鈴薯來填肚子。但就是這樣,還交不足應付的地租。他們所負的債務不斷增加。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即使以其租到的土地産量最高時的生産物,或以在他們的耕作製度和最有利的氣候條件下有可能收獲的最大量生産物,也不足以支付約定的地租。因此,如果農民履行他們同地主訂立的契約(這一點他們是極難做到的),則他們耕種土地將毫無所得,並且還要支付額外的費用以取得繼續耕種的允諾。海濱的漁民和北方各郡的織機所有者所付的地租,常常高于所租種土地全部産品的市場價值。也許人們會認爲,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是以不種地爲宜。但捕魚可能在一兩周內一無所獲,對機織品的需求也會減少,如果他們沒有種糧食的土地,遇到這種情況就會挨餓。不過,完全依照約定的數額交納地租的人是很少的。農民經常對地主負有債務。他那點微不足道的財産(他自己及其家屬的破爛衫,兩三張凳子和幾件陶器,就是他那陋屋中的全部家當)即使全部賣掉,也還不清所欠的一般還在增加的債務。農民們大多拖欠一年地租,拖欠的原因自然是生活困難。假如某一年他租入的土地的産量比往年高一些,或者他靠機遇得到了某些財産。他的生活仍然不能過得舒適一點;他既不能吃得好些,也不能吃得多些。他既不能添置家具,也不能爲他的妻室兒女改善
著。到手的財物必須交給地主。偶然增加的收入只能使他拖欠的地租減少,因而得以推遲被迫退佃的日期。但是,這正是他所殷切期望的。”
在德馮爵士委員會所收集的證詞中收有克裏的王室領地管理者赫爾利先生所供述的一項事實;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它表明佃耕土地的競爭極爲激烈,有時這種競爭會把地租擡高到荒謬的程度;赫爾利先生所作的供述如下:“這是我驗到的事實:有一個承租人願爲我非常熟悉的一
農場出價每年50先令;我看到競爭把租金提高到這樣的地步,即他拾價到450先令才得標。”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佃農靠勤勉和慎重能得到什麼,又會因不善算計而失去什麼?如果地主任何時候都充分行使他在法律上的權利,這些投標佃農恐將無法生存。即使他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使所租土地的産量翻了一番,或者審慎地避免多生孩子把這些生産物吃光,他的所得也不過是由此可以多留下一點交給地主;而若他有20個孩子,他仍然先要養活他們,地主也只能拿走剩下的那些。幾乎在人類中大概只有投標佃農是于這樣的境地,即:他的生活好壞和本人所作所爲一概無關。如果他勤勉或慎重,由此得益的只是地主,如果他懶惰或放縱,受到損失的也是地主。一個人的境遇與此相比更加缺乏勞動或自製的動機,是不可想象的。自由人的積極
都消失了,激勵奴隸勞動的各種因素卻未具備。他無所冀求,除了被奪佃以外也無所畏懼。對付奪佃的最後自衛手段是進行暴動。洛克主義運動和白衫主義運動都是除日進膻粥以外簡直一無所有的人們由于不能忍受僅有的一點食物也被奪走而采取的果斷行動。
有一些自命不凡的大人先生,把愛爾蘭産業的落後和愛爾蘭人民缺乏改善境的幹勁,歸因于凱爾特族特有的懶散和漫不經心,對于有關人類的本
和生活的最重要問題抱有這樣的見解,這不是極大的諷刺嗎?在一切避而不談社會和道德對人類心理的影響的庸俗做法中,最庸俗的是把行爲和品格的多樣
歸因于天生的差別。當各種事物安排得使人們無法靠遠慮或努力得到好
時,哪個家族不會變得懶散和漫不經心?如果人們曆來在這樣的情況下生活和工作,已經養成這種無精打采和漠不關心的習
,則當環境變成作出努力真正可以得到利益時,人們不能馬上改變這種習
,以利用這個機會,是不足爲奇的。象愛爾蘭人那樣愛閑蕩而靈敏的民族,不會象英格蘭人那樣安分守己地從事日常勞動,是非常自然的,因爲他們
離這種勞動也可以找到很多的人生樂趣。但是,同也屬于凱爾特族的法
人相比,他們不會更不適合于勞動,同托斯卡納人或古代希臘人相比,也是如此。一個容易激動的民族在受到適當的鼓勵時,最容易激發發憤工作的精神,而人們不會在缺少刺激的條件下努力工作,這並不能說明他們沒有勞動能力。英格蘭或美
的勞動者都不能象愛爾蘭人那樣辛勤地勞動;但在投標佃農製度下,情況就不同了。
耕種印度土地的民衆的境,與在投標佃農製度下進行耕作的農民非常相似,而同時又有很大差別。爲了得出某些教訓,現將兩者作一番比較。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區,締約當事人只有、並且也許總是只有地主和農民二者。地主本人通常擁有全部權力,除非他用特別的證書將他的權力讓給某個人,並以此人作爲他的代理人。然而,農民們(即所謂ryot)支付的地租很少(縱然也有)象愛爾蘭那樣決定于競爭。雖然各地的習慣千差萬別,而且實際上沒有一種習慣能夠違反統治者的意志而保存下來,但在四鄰之間總還有某種共同的規則,收租人不是和每一農民個別地商定租金,而是按照當地通行的規則來確定人們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具有某種所有權、或者不管怎樣可以永久占用的觀念得以保持;而一種反常的狀態也由此出現,這就是,在租地農民可以永久佃耕的同時,地主具有任意提租的權力。
當莫臥兒帝政府在印度大部分
土上取代印度人的統治時,它推行了一種與過去不同的原則。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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