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0章 廢除投標佃農製度的方法上一小節]收入權益的利害關系,也不能靠努力取得這種權益,租約的長幾乎只是名義上的。在印度,在政府沒有輕率地將土地所有權讓給柴明達爾的地方,它是能夠防止這種弊害的。因爲它本身就是地主,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斷來確定租金。但在私人成爲地主的情況下,當地租是由競爭決定,而且競爭者是爲生存而拼搏的農民時,除非人口極爲稀少,使得競爭成爲表面上的,否則名義地租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數地主都會攫取眼前的金錢和權力。只要他們能找到急于向他們提供一切的投標佃農,要靠他們從同情心出發克製這種非行是辦不到的。
永久租地權對土地改良的刺激作用大于長期租約。這不僅是因爲,長期租約,不論其期限如何長,在期限屆滿以前,得經曆各種各樣的短期租借階段,直到租約完全解除;而且還有更根本的理由。道理也很簡單,即令在純經濟學中也無需靠想象力來作解釋。“永久”的效力比“最長期”的效力大;即令租期長得足以把子女及其所關注的一切人都包括在內,在他的精神境界高到公益(它也包括永久租地權)完全左右他的感情和慾求的程度以前,他不會以同樣的熱情去努力提高所租土地的價值,因爲他同這塊土地的利害關系是遂年減弱的。此外,如果永佃製象在歐洲所有家那樣成爲土地所有權的普遍規則,則一種有限期的租種,不管租期多長,肯定會被認爲是不值得考慮和有失身分的事情,因而人們不大會産生得到這種土地的熱情,得到以後也不會對它懷有多少感情。但在一
實行投標佃農製度的時候,永久租地權問題變成次要的問題,而限製地租則成爲重大的問題。資本家經營農場是爲了獲得利潤,而不是爲了獲得面包。因此即令其所支付的地租由競爭決定,也不會有什麼危險。勞動者所交納的地租卻不能這樣,除非這些勞動者
在文明和進步的狀態,這種狀態任何地方的勞動者都還沒有達到,在這樣的租佃製度下也是不容易達到的。農民的地租決不是可以任意決定的,也決不是地主可以任意變動的,它絕對需要按慣例或法規固定下來。在沒有確立象托斯卡納的分益佃農製度那樣的互利習慣的地方,理
和經驗表明地租宜由當局規定。這樣就把地租變成免役租,把租地農民變成自耕農。
爲了在極大的規模上實現這樣的變革,以達到完全廢除投標佃農製度的目的,人們最容易想到的辦法是靠會的法令來直接而徹底地進行這一改革;例如,把愛爾蘭的全部土地交給佃農所有,使現在實際支付的地租(不是名義地租)成爲一種固定的租金。這是反聯合協會在他們的宣傳鼓動最有成效的時期以“固定土地租用權”的提法提出的一項要求。其最早、最熱心和最頑強的倡導者康納先生曾以“估價和永佃”的說法更爲妥帖地表達這一要求。如果企求地主放棄的現在價值可以未來價值的增加給予補償,則它對現存社會關系的破壞並不比斯坦因和哈登堡兩位大臣所實行的辦法激烈,他們在本世紀初期以一系列的敕令徹底改變了普魯士王
的土地占有狀況,從而成爲該
的最大功臣而名垂青史。在曾著書論述愛爾蘭問題的很有見識的外
人馮勞默爾和古斯洛夫·特·博蒙看來,這種補救辦法確實而且顯然是消除愛爾蘭的弊病所必需的,所以他們很難明白,爲什麼這一辦法至今尚未實行。
然而,如果實行這種辦法,首先要完全征用愛爾蘭各上層階級的土地。倘若我們製定的各種原則中包含若幹真理,這種征用就完全可以認爲是合理的。但是,只有在它是導致很多公共福利的唯一辦法時才可以實行。其次,內只有自耕農,這決不是人們所企求的。以大資本進行耕作,並由該
受過最好教育的人——這些人靠他們受過的教育有能力正確評定科學發現的價值,承擔花費巨大的實驗帶來的稽延和風險——擁有大農場,乃是良好的農業製度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這樣的地主即令在愛爾蘭也爲數不少。把他們從目前的崗位趕走,是一種公共的不幸。而且,目前大部分租入的土地,對于在最有利的條件下試驗自耕農製度,也許仍嫌面積過小。佃戶們也並非都是願意當自耕農的,有不少人如讓他們有希望靠勤儉取得地産,會比讓他們立即擁有土地所有極起到更好的作用。
然而,有一些更爲和緩的辦法,不會受到與上述辦法所受到的相似的反對,而且,如果將這種辦法推行到所能容許的最高限度,就可以在不小的程度上實現人們所追求的目標。辦法之一是製定一種法規,規定任何開墾荒地的人都可以擁有那塊土地,只須繳納等于荒地地價適度利息的免役租。當然,實行這一辦法有一個必要條件,這就是在需要開墾時強迫地主交出荒地(不屬于觀賞質的)。另一個權宜之計是盡可能多地收購要出售的土地,然後分成小塊賣給農民。這個辦法是可以由個人協力實行的。爲此,曾設想根據這些原則建立一個協會(雖然這一嘗試沒有成功)。就所辦到的而言,在英
曾經成功地建立了自由保有土地協會,主要不是爲了農業,而是爲了選舉。
這種方法可以利用私入資本來革新愛爾蘭的社會經濟和農業經濟,它不僅不會使資本所有者受到損失,而且會給他們帶來不少利益。根據一個對租地人不大有利的方案開展活動的荒地改良協會,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功。這一事例表明,堅決保證愛爾蘭的農民得益歸己,可以激勵他們作出很大的努力。永佃製也不是在原則上必需采用的;如果租種農民可以指望用自己可能得到的資本(荒地改良協會的租地人在協會慈善製度的影響下,可以很快取得所需的資本)購買自己的農場,那麼只要象荒地改良協會那樣采用規定適度地租的長期租約就夠了。土地一經出售,協會的基金就可以騰出來,重新開始用在別的地方。
以上寫成于1856年。其後愛爾蘭産業的巨大危機有了進一步發展,有必要考察一下愛爾蘭的現狀如何影響本章上一節提出的有關前景和實際措施的看法。
情況的主要變化是投標佃農大爲減少,可望完全消失。各種統計報表表明,小型租地的數量大大減少,而中型租地的數量則有所增加,充分證明這是普遍的事實,而且所有的證詞都表明這種趨勢還在繼續。谷物法的廢除,使愛爾蘭的輸出品從種植産品轉變爲畜牧産品,這件事本身或許就足以引起租佃製度的這種變革。牧場只能由一個農業資本家或地主來經營。但是,涉及規模龐大的人口轉移的這種變革,通過大量移民和實施抵押土地條例,很容易、很迅速地實現了。抵押土地條例可以說是任何政府給予愛爾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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