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4章 論工資因職業而異上一小節]産品的價格,必須高到足以按通常的工資率支付這些勞動者的報酬。結果,家庭工業的生産者就可得到相當可觀的報酬。但是,如果需求非常有限,家庭工業能滿足這種需求而有余,那麼,其産品的價格當然要下跌,跌到農民的家庭認爲尚可繼續生産的最低限度。蘇黎世在歐洲市場上尚能與英的資本和英
的燃料及機械相競爭,無疑是因爲瑞士職工的生活費用並不是全部依賴于他們的織機。以上說的是副業的報酬。但是,勞動者具有這種補充財源的結果,幾乎肯定(如果沒有起反作用的特殊原因)會使其本業的工資按比例地下降。民衆的習
(正如前面已多次提到的),不論在哪裏,都只是要求具有某種能使他們建立起家庭的生活標准,並不要求超過這一生活標准。用來維持他們這種生活標准的收入,其來源有一個還是兩個,都是一樣。因此,如果收入有第二來源,那麼,他們對其第一來源的要求就會降低,而且,人口會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時,他們雖有兩種職業的報酬,但其所余不會多于只有一種職業的時候。至少,到目前爲止情況是如此。
由于同樣的理由,如果其他情況相同,那麼,凡是職工家屬可以作爲助手的那些行業的工資,一般是最低的。這類勞動者在生活習慣上所必需的收入(他們幾乎總是不斷增殖人口而使收入降低),在上述那些行業裏,是靠全家勞動取得,在其他一些行業裏,則只靠男主人一人的勞動。這種全家勞動的收入,甚至可能比其他行業男主人一人的收入還要少。這是因爲有一種直覺,即夫婦都有工作的時候,婚後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所以對于結婚的慎重控製就大爲削弱。例如,手工織機工人就是如此。幾乎在任何編織業,婦女都能夠而且已經和男子獲得同樣多的收入,子女在很年輕的時候就都開始工作,但是一家人的收入總額卻幾乎比任何其他産業都低,而結婚則比任何其他産業都早。在手工織機編織業中,有些部門的工資遠遠超過這一行業的一般工資率,但是,這些部門卻未使用婦女和兒童,這是值得注意的。這些事實,可由1841年手工織機工人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加以證明。然而,不能以此作爲論據,排除婦女在勞動市場上進行競爭的自由。因爲,即使夫婦兩人的勞動收入並不大于丈夫一人的收入,但是妻子可以不依賴丈夫撫養,這可能對婦女更爲有益。不過,一家的主婦(獨身的婦女又當別論)爲了生活而必須勞動(至少必須在家庭以外的場所勞動),如果這是勞動階級生活中的一個永久要素,那決不能說是好現象。至于兒童(當然是指必須依靠父母的兒童),由于他們參加競爭而使勞動市場降低價格,則是限製他們參加勞動(多給他們接受教育的機會)的問題中的一個重要因素。
婦女的工資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這是一個應該考慮的問題。婦女的工資,並非到都低于男子。在男女從事同樣工作的地方,如果對
力的要求一樣,那麼,男女的工資未必兩樣。婦女在工場裏,有時與男子取得同樣的收入。在手工織機編織業中也是如此。因爲手工織機編織業的工資是按件計算的,所以對婦女的效率是一種確實的試驗。效率相等而報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習慣。這種習慣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見,就是由于現在的社會結構。從社會的角度來說,幾乎把所有的婦女都當作某些男子的附屬品,任何屬于男女共有的東西,男子照例能獲得絕大部分。但是,主要的問題是關于婦女特有職業的問題。這些職業的報酬,大大低于男子從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與之相同的職業的報酬。其中有些情況是顯然可以用前面已經說過的理由來說明的。例如家庭傭人的情況。家庭傭人的工資,一般說來,並不取決于競爭,而大大超過這種勞動的市場價值。在這一超過部分中,幾乎與一切由習慣調節的事情一樣,絕大部分爲男傭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競爭的職業中,婦女的工資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這是就業過剩的一種證明。即證明,靠工資維持生活的婦女人數,雖然遠少于也靠工資維持生活的男子人數,但因法律和習慣允許婦女參加的職業爲數較少,所以在婦女就業的部門,較之男子,仍是人員過剩。必須看到,人員過剩一旦達到充分的程度,就會使婦女的工資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資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婦女的工資,至少是單身婦女的工資,必須等于她們的生活費用,但無須高于這一
平。最低限度的工資,對婦女來說,是維持一人生活所絕對必需的最少金額。至于男子的工資,固然它最終也會因競爭過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點,總會高于一人的生活費。按照一般習慣,勞動男子的妻子無須補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資,至少須能養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維持人口的若幹子女。因爲,如果不是這樣,就不能維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幹收入,夫妻的工資合計亦須足以養活他們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幹年之內)。因此(一時的危機,或正在衰退的職業,又當別論),除了婦女的職業之外,被雇人員借以維持生活的任何職業,其工資是幾乎不會跌到低工資的最低點的。


以上論述都是在如下假定下進行的,即,競爭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爲的幹涉,而只受天然的原因或一般社會環境的自然作用的限製。但是,法律或習慣可以進行幹涉,限製競爭。如果有學徒法或同業團的規定,使人們不易參加某種職業,或延遲其參加的時間,或課以費用,或加以刁難,那麼,這種職業的工資就能大大高于它與一般勞動工資的自然比例。如果超過一般工資率的那部分工資不必使價格相應提高,又如生産者的人數有所限製,而他們生産的全部産品的售價不受限製,那麼,這種職業的工資可以不受特別限製地繼續高于它與一般勞動工資的自然比例。在許多文明的
家裏,雖然有過這種對競爭的限製,但是現在或已被廢止,或大爲和緩,而且毫無疑問,不久就將完全被取消。然而,在某些行業中,在某種程度上,工人的團
組織(工會)逐漸産生同樣的作用。固然,這些工會除非也限製競爭者的人數,否則永遠不可能維持某種人爲的工資率。但是,工會偶爾也確曾成功地達到過這個目的。在有些行業中,工人能拒絕外人作爲滿師職工或學徒參加其行業,除非參加的人數不多,並且服從其所規定的種種限製。在對手工織機工人委員會的證詞中曾經提到,這種做法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織機工人的悲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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