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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4章 論可兌換紙幣的調節

第2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4章 論可兌換紙幣的調節上一小節]此,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家不能隨意增加一gu流通媒介;他們所增發的鈔票不是〔很快〕回到銀行,就是擱置在一般guo民身中,不會引起物價上漲。

  但是,還有一種與上述狀態顯然不同的市場狀態,即人們普遍認爲(無論這種看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據),某種或若幹種大宗商品的供給很可能滿足不了通常的消費。對于這種狀態,圖克先生和富拉頓先生的理論並不那麼明顯地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同那些商品有關聯的一切人都想擴大業務。生産者或進口商想增加産量或輸入額,投機商人想囤積商品以通過其所期待的價格上漲而牟利,持有這種商品的人則想獲得更多的貸款以使自己得以繼續掌握這種商品。上述各種人都想比平時更多地利用他們的信用,不容否認,對幹這種要求,銀行家們常常chu置失當。無論什麼事情,只要使人幻想能獲得比平常高的利潤,從而刺激工商業,都會産生與此xing質相同的結果。例如,外guo對我guo的商品突然産生大規模需求(或人們預期會有這樣的需求),就屬于這種事情,當初我guo與西屬美洲guo家通商時以及曆次與美guo通商時,都曾出現過這種情況。這類事情往往會擡高輸出品的價格,引起投機。這種投機有時是合乎情理的,但也常常是不合情理的或無節製的(只要大部分工商界人士喜歡尋求刺激,而不喜歡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商人階級或其中一部分人便比平時更想把信用轉變爲購買力。這種營業狀態發展到極端,就會發生人們稱爲商業危機的突變;而且衆所周知,這種投機在其發展過程中幾乎總是伴隨著鈔票的大幅度增加。

  然而,對此,圖克先生和富拉頓先生作了如下的回答,即,通貨總是伴隨著、而不是先于物價的上漲而增加的,因而通貨的增加不是物價上漲的原因,而是物價上漲的結果。因爲,第一,促使物價上漲的投機xing購買,不是用鈔票,而是用支票或更爲通常地是用帳面信用進行的;第二,即使這種投機xing購買是用爲了這個特殊目的而從銀行家那裏借來的鈔票進行的,這種鈔票在用于這個目的之後,如果並非現時的交易所必需,則收取鈔票的人又會將它存入銀行。這一點我完全贊同。我還認爲,在投機旺盛時期,只要投機僅限于商人與商人之間的交易,鈔票發行額一般就不會顯著增加,也不致促成投機xing的物價上漲。這種看法在科學上和曆史上都已得到證明。然而,在我看來,當投機進一步發展而影響到生産者時,就不能再堅持上述看法了。商人向製造商提出投機xing的定單,誘使他們擴展業務,誘使他們向銀行家申請增加貸款,如果銀行家用鈔票提供這種貸款,而且這種鈔票不是付給會將它們送回銀行貯存的人,而是部分地用以支付工資,從而流入零售商業的各種渠道,它們就會直接産生進一步提高物價的作用。我不能不認爲,在法律允許票面價值爲1鎊和2鎊的鈔票流通的年代,用幹支付工資的鈔票必然對物價産生了強有力的影響。盡管現在禁止發行5鎊以下的鈔票,大大限製了用鈔票支付工資,因而鈔票在這方面的作用相對來說已很微小2但是,在投機時期的後期,鈔票還以另一種方式開始起作用,這已成爲比較溫和的通貨理論的支持者的主要論據。雖然爲進行投機xing購買而要求銀行家貸款的人很少,但是不成功的投機商人卻爲繼續進行投機而紛紛提出貸款要求;這些投機商人爲分得一份可貸資本而進行的競爭,甚至使沒有從事投機活動的那些人爲了獲得他們所需要的貸款也比過去更多地依賴銀行家。在投機的旺盛時期和急轉直下時期之間有一段抵製物價下跌的間隔時間,爲期幾星期,有時長達幾個月。趨勢已出現轉變的迹象,但投機的商品所有者仍不願在價格下跌的市場上出售他們的商品,而在此期間,他們即使是爲了履行通常的契約,也需要資金。這一時期的特征通常是鈔票的流通額顯著增加。誰也不會否認,鈔票通常會在這時增加。但我認爲,還必須承認,這種增加會使投機的持續時間延長,會使投機xing的價格得以維持一段時間(如果沒有這種增加,價格就會暴跌),因而會延長和增加貴金屬的輸出(這是商業危機發展過程中這一階段的主要特征);這種輸出的持續最終會危及銀行實現其憑票即付的保證的能力,使各銀行不得不在物價回跌成爲不可避免的時候非常突然和嚴厲地收縮它們的信用,而如果它們先前沒有增加貸款來支持投機,它們就無須這麼突然和嚴厲地收縮信用了。

  

第三節 爲什麼說1844年的通貨條例在某種程度上産生了預期的有益結果

  爲了促使物價盡早回跌,以免最後造戍更爲嚴重的後果,奧弗斯通勳爵.諾曼先生和托倫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項調節通貨的計劃,該計劃經過稍許修改後,變成了一項法令。

  根據未經修改的最初計劃,流通本票應當只由一個機構發行。而按照guo會所通過的計劃,現有的一切發行者都獲准保留這種特權,但今後不再以這種特權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經享有這種特權的人停止發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論而且,對于除英格蘭銀行以外的一切銀行都規定了最高發行額,並把這一發行額故意定得很低。雖然對英格蘭銀行的鈔票發行總額沒有規定最高限度,但對該行以證券(換句話說,以貸款)爲擔保發行的那部分鈔票則規定了最高限度。這部分鈔票的發行額決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最初這一限度規定爲1400萬鎊。超出這一數額的全部鈔票,都必須與金銀塊相交換;無論人們拿多少金銀塊到英格蘭銀行來賣,該行都必須按略低于造幣廠的估價,用鈔票買進。因此,就超出1400萬鎊這一限額發行鈔票的任何行動來說,英格蘭銀行都完全是被動的,任何時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義務按照3鎊17先令9便士的價格用鈔票買進金銀塊,或按照3鎊17先令10便士半的價格用金銀塊買進鈔票。

  這種機製想達到的目的是,使紙幣數量的變動和純金屬通貨數量的變動,在時間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種商品適于用作交換媒介,是由于它的價值在對價值有影響的一切情況下都具有不變xing,而到目前爲止貴金屬一直是最接近于這種不變xing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條例的作用下,鈔票發行量的一切變動,從而(象人們所推斷的那樣)其價值的一切變動,與純金屬通貨發生的變動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認爲,1844年條例的優點已充分得到證明。

  現在,這個條例的一切通情達理的反對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樣認爲,貴金屬的代用品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它的經常價值與金屬本位的經常價值完全一致。他們說,只要貴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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