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9章 論政府的一般職能及其經濟影響(續上一小節]。美幾乎沒有或根本沒有世襲財産,但誰也不會說那裏的人民工業幹勁和積累資本的熱情不如其他地方。正象戰爭是古代和中世紀從事的主要活動那樣,工業是現代世界從事的主要活動。一個
家一旦走上工業道路,通過工業獲取財富的慾望便不再需要加以人爲的刺激,因爲財富會自然而然地給人們帶來好
,並往往成爲衡量才能與成就的尺度,從而可充分確保人們滿腔熱情地追求財富。至于更深一層的考慮,即合乎需要的是財富的分散,而不是財富的集中,較爲健全的社會狀態不是由少數人擁有大量財産,使所有人眼饞,而是讓盡可能多的人擁有並滿足于人人都有可能獲得的適量財産;我在這裏提到這種看法,只是爲了說明,在社會問題上,長子繼承權辯護者的見解與本書作者的看法相距有多遠。
贊成長子繼承權的另一種經濟論點,特別牽涉到地産。據認爲,在子女之間均等地或近乎均等地分配遺産的習慣,會使人們把土地分成一塊塊很小的土地,以致無法進行有利的耕作。這種論點一再被人提出來,並且一次又一次地遭到英作家和歐洲大陸作家的駁斥。它所依據的假設,同政治經濟學的所有原理依據的假設是完全相反的。它假定,人類的所作所爲一
總是損害其眼前明顯的物質利益。其實,分割遺産並不一定意味著分割土地,遺産繼承人可以共同擁有土地,在法
和比利時就常常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土地也可以歸一個繼承人所有,他以抵押方式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土地;也可以把土地賣掉來分賣得的款項。當分割土地會降低土地的生産能力時,遺産繼承人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便會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種方法。不過,我們可以象上述論點那樣假定,或者由于存在著法律上的困難,或者由于繼承人愚昧無知,他們不顧自己的切身利益,堅持平分土地,甯願使自己變窮,假如是這樣的話,我們便可以據此反對象法
那樣的強製分割土地的法律,但我們並不能據此反對遺囑製定人根據平等原則行使遺贈的權利,因爲遺囑製定人總是能夠作出規定在分遺産時不准分割土地。前面我們已說明,長子繼承權的擁護者力圖用事實來反對平分遺産,也同樣是徒勞的。無論在哪一
家或地區,平分遺産的作法之與小土地製相並行,都因爲小土地製是該
的一般製度,即使是大地主的土地也分作小塊供人耕種。
除非能充分證明長子繼承權對社會是有益的,否則長子繼承權就應受到正義原則的嚴厲譴責,因爲長子繼承權對子女所作的區別對待,依據的完全是偶然。所以,沒有必要舉出經濟上的理由來反對長子繼承權。不過,這裏也可以舉出一很有份量的理由。長子繼承權所帶來的自然結果是使地主淪爲貧窮階級。這種製度或習慣的目的,是不使大地産分散,這一目的一般是能夠達到的;但是,大地産的法定所有者,並不一定就是這種地産所産生的全部收入的真正所有者。大地産通常要負擔每代人其余子女的生活費,常常還要負擔地産所有者的奢靡支出。大土地所有者一般都不注意節省開支,有多少花多少,而且是按收入最高時的
平花,情況發生變化減少7收入,也不及時縮減開支。其他階級的成員揮霍
費,是會破産而從社會上消失的,但地主揮霍
費,即使得到的地租剛好能償還債務,通常也仍死死抓住自己的地産不放。長子繼承權這一習慣之能夠形成,是由于人們想保持家族的“榮耀”,這種慾望使地主不願出售一部分土地以使其余土地擺
債務;所以,他們表面擁有的資産往往多于他們實際擁有的資産,他們總是按表面資産而不是實際資産安排支出。由于這種種原因,在幾乎所有實行大土地所有製的
家,大多數地産都已被抵押;大地主不但沒有多余的資本改良土地,而且要用由于
家財富和人口激增而增加的全部土地價值來使自己免于貧困。
幹是,爲了避免陷于貧困,就采用了限定繼承權的方法,也就是不可更改地規定繼承順序,每代所有者只能在其生存年期之內享有所有權,不得使其繼承人負債。因此,土地便在不負債的情況下,由一個繼承人轉歸另一個繼承人,現有繼承人的揮霍費也就毀滅不了自己的家族。這樣
置財産所産生的經濟弊害,同僅僅實施長子繼承權的情況相比,有一部分是相同的,有一部分是不同的,但總的說來,所産生的經濟弊害更大。土地所有者現在雖然不能使家族破産,卻仍能使自己破産他在限定繼承權的情況下要比在僅僅實施長子繼承權的情況下,更沒有可能擁有改良土地所必需的資財,即使有,他也不會用于改良土地,因爲改良土地帶來的好
將由不是他指定的繼承人得到,而他自己很可能有年紀較小的子女需要供養,卻不能由他現在擁有的土地來負擔。這樣,他自己便不會改良土地,同時也不能把土地賣給有意改良的人,因爲限定繼承權禁止讓渡土地。一般說來,他甚至不能簽訂超過其生存年限的租約,“其原因”正如布萊克斯通所說,“假如這種租約是有效的,則實際上就可以借助于長期租約剝奪後嗣的繼承權。”在這種情況下,英
便不得不通過法令放松限定繼承權的嚴格
,以使人們能夠長期出租土地,能夠用土地收益改良土地。還應該補充一句,由于被限定的繼承人不管配不配,都知道自己將繼承遺産,且從小就知道,因而他們大都好逸惡勞,揮霍放蕩。
在英格蘭,限定繼承人的權力要比在蘇格蘭和大多數其他實行這種製度的家,更受法律的製約。英格蘭的土地所有者只能指定一些活著的人和一個未出世的人依次繼承其財産,未出世者年滿月歲,限定繼承權便告期滿,土地也就成爲他的絕對財産。地産由此便可以經由簽立遺囑時活著的一個兒子或一個兒子和一個孫子傳給這個孫子的一個尚未出世的孩子。人們一直認爲,這種限定繼承人的權力不是很大,不致造成什麼危害,然而實際上,這種權力要比人們表面看到的大得多。這種限定繼承權很少期滿;被指定的第一個繼承人達到成年時,往往會與現在的所有者重新指定繼承人,以此延長限定繼承權的期限。所以,大地産很少能擺
嚴格的限定繼承權的限製;不過,在一個方面還是減輕了危害,因爲在這樣重新限定繼承權的時候,通常會讓地産負擔其他年齡較小的子女的生活費。
從經濟觀點看,最好的土地所有製度,是讓土地完完全全成爲商品,只要某一購買者所願意出的價錢,高于現在的所有者得自土地的收入額,他就可以很容易地買到土地。這當然不包括撐門面的地産,這種地産帶來的僅僅是開銷,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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