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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0章 論以錯誤理論爲依據的政府幹預

第4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0章 論以錯誤理論爲依據的政府幹預上一小節]就是猶太人。

  在較爲先進的guo家,法律已不再禁止放債取息;但各guo卻都幹預放款者和借款者的行動自由,其方法是規定利率的法定限額,並規定凡超過這一最高限額收取利息的人都將受到刑事chu罰。這種限製雖然得到了亞當·斯密的支持,但自從邊沁發表其“有關高利貸的書信”以來,卻遭到了所有開明人土的譴責。這些書信成功地抨擊了這種限製,仍可以稱爲迄今有關這一問題的最佳著作。

  立法者製定和維護高利貸法,不外出于以下兩個動機,一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慮,一是爲有關當事人的利益著想(在這裏只是爲借方的利益著想)。就公共政策來說,立法者也許認爲,低利率是有益于公共福利的。然而,如果以爲可以不管供給和需求的自然作用,依靠法律便能壓低利率,那就誤解了影響商業活動的原因。如果借主的競爭不受限製,這種競爭把利率提高到6%,那便證明,若利率爲5%,對借款的需求就會大于市場上的資本供應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不允許利率超過5%,有些放款者由于不想違背法律,同時也由于自己無法把資本用于其他方面,會滿足于這種法定利率;但另一些放款者會發現,在需求高漲時期,把資本用于其他方面要比放款更合算,因而他們便不放款,致使對于需求來說本來就很少的借貸資本進一步減少。此時,在借不到款的那些人當中,便會有許多人願意不惜任何代價來滿足自己的需要,他們會很容易地發現另外一些放款者,這些放款者不怕違反法律,願意搞欺詐xing的間接交易,或者願意依賴借主的信用。這種間接交易的額外費用,以及無力支付高額利息和遭受刑事chu罰的風險,都要由借主來支付和承擔,由此而付出的代價,遠遠大于一gu市場狀況本來要求借主支付的額外利息。因此,本來旨在降低借主所付代價的法律,結果反而大大提高了借主所付的代價。這種法律還往往會直接敗壞道德。如果兩個人進行非法的金錢交易,沒有第三者參加,保守秘密又符合當事雙方的利益,那是很難被人發覺的。立法者了解到這種情況後,便采取了誘使借主告密的措施,即把取消債務作爲chu罰的一部念由此而獎勵了這樣一些人,這些人先是以虛假的允諾獲得了他人的財産,然後又拒絕償還借償,而且還使那些在其困難時幫助過他們的人遭受刑事chu罰。但人類是有道德觀念的,債務人若以高利貸爲理由拒絕償還債務,那是會被人恥笑的,只有當放款人玩弄欺騙手法或敲詐勒索時,人們才會容忍以高利貸爲正當合法的理由拒絕償還債務。輿論的這種嚴肅xing,使高利貸法很難貫徹實施,很少有人因放高利貸而遭受刑事chu罰,如果有人遭受chu罰的話,那也僅僅是使個別人成爲犧牲品,而對人們的一般行爲沒有什麼影響。

  就限製利息的動機不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慮,而是爲借主的利益著想而言,立法者的一片好心沒有比這運用得更不是地方了。我們應該認爲,已達到法定成年人年齡而且頭腦健全的人,是能夠照料自己的金錢利益的。如果法律不管他出售財産、轉讓財産或放棄所有財産,則法律也不必幹涉他借款。法律似乎認爲,放款者在與急需資金的人打交道時,會趁人之危,隨意索要高利息。假如世界上只有一個放款者的話,情況也許是這樣。但如果社會很富裕,貨幣資本充足,則借款者就決不會僅僅因爲急需資金而在市場上受到勒索。如果他不能以一般利息借到錢,那必定是因爲他不能象其他人那樣提供可靠的擔保;而此時在競爭條件下他所多付的利息必定相當于放款者爲此而承擔的風險。法律本來是要偏袒借款者,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反而使借款者遭到了最不公正的待遇。只因爲一個人不能提供可靠的擔保,就阻止他借到錢,辦法是不准那些願意借錢給他的人爲所擔的風鹼收取相應的超額利息,難道還有比這更不公正的嗎?在法律的這種不該有的好心照顧下,他要麼借不到或許可以使他免遭大得多的損失的錢,要麼不得不求助于法律無法或尚未禁止的更爲有害得多的權宜方法。

  亞當·斯密認爲,只有兩種人即“揮霍lang費者和企業發起人”,會按高于市場的利率借錢,他的這種看法未免過于輕率了。他還應該把所有那些急需資金的人包括在內,而不管這種急需多麼短暫。實業界人士常常遇到的情況是,他們本來盤算好用來償還某項債務的款項卻未能收上來,而在規定日期不償還這筆債務,他們就會破産。發生商業危機時,許多興旺發達的廠商都會陷入這種境地,它們相互競爭,爭奪人們在普遍恐慌時期所願意貫放的少量閑置資本。英guo的高利貸法現在總算被廢除了。未廢除這種法律時,它所施加的限製常常會大大加重商業危機。商人本來按7%或8%的利息就可以得到所需要的資金,但在高利貸法下,有時竟不得不支付20%或3o%的利息,否則就得遭受更大的損失,把貨物拍賣掉。慢慢地,guo會注意到了這種弊害,不得不作出妥協,英guo法律中有許多這種妥協的例子,由此而使英guo的法律和政策變成了前後矛盾、相互沖突的大雜燴。英guo修改法律的方法,就如同一個人覺得鞋太緊,但又舍不得扔掉而在最緊的地方剪個洞繼續穿那樣。議會仍把錯誤的原則看作是一般准則,只是在弊害最爲明顯的地方,允許有例外。它沒有廢除高利貸法,但規定期限3個月以內的彙票可以不受該法律的約束。若幹年後,所有其他契約也不再受高利貸法的約束,但該法律依然對所有關于土地的契約有效。特意把有關土地的契約和其他契約區別開來是毫無道理的,然而“農業行家”卻認爲,土地抵押貸款的利息雖然幾乎從未超過法律所允許的最高利率,可一旦沒有了高利貸法,卻會超過這一最高利率;他們認爲,有了高利貸法,地主便可以按低于市場的利率借款,正象有了谷物法後,地主便可以按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谷物那樣。這種看法實際上等于認爲,所使用的手段無論如何都能達到想要達到的目的。

  現在來看亞當·斯密所談到的“揮霍lang費者和企業發起人”。法律是無法阻止揮霍lang費者破産的,除非象羅馬法確立的不正當作法或象某些歐洲大陸guo家依據羅馬法確立的不正當製度那樣,法律對揮霍lang費者或其財産加以實際的管束。高利貸法對揮霍lang費者産生的唯一作用,就是使他們更爲迅速地破産,因爲他們不得不向聲名狼藉的放款者告貸,高利貸法增加的風險使借款條件更爲苛刻。至于企業發起人(這個詞的貶義,被很不公平地用來指所有那些具有某種計劃的人),高利貸法的作用,是使那些縱有很好的計劃但無充足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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