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0章 論以錯誤理論爲依據的政府幹預上一小節]本的人借不到錢。許多最偉大的改進最初都得不到資本家的支持,要花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找到一個具有足夠冒險精神敢邁出第一步的資本家。史蒂文森就花了很多年才使利物蒲和曼徹斯特的商人相信,用鐵路代替收費道路是有利的。有些已經耗費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尚未見成效的計劃(此時也是盛傳計劃會失敗的時候),如果最初的資金已用完,而法律卻不允許按照與風險相適應的較高利率籌集更多的資金,那麼這些計劃就會被無限期地中止或被完全取消。
借貸並不是政府認爲自己能比當事人更好地加以控製的唯一一種契約。幾乎沒有哪種商品,政府不曾在某地或某時力圖加以控製,使其價格比在自由交換情形下更昂貴或更便宜。就人爲地降低某種商品的價格而言,降低糧食價格似乎是最有道理的。降低糧價的好是不可否認的。但是,因爲糧食的平均價格象其他東西的平均價格一樣,相當于生産費用加普通利潤,所以,如果農民得不到這種價格,那麼,除非法律采取強製
措施,否則農民就會只生産夠自己食用的糧食,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果仍決心降低糧價,那就得用刑罰代替一般促使人們耕種土地的動機。如果不願這樣做,那就只好向全
課稅,以獎勵或補貼谷物種植者或進口老,也就是使所有的人都作出犧牲來使每個人都得到便宜的面包。但實際上卻是犧牲納稅者的利益,而慷慨地使不繳納稅款的人得到便宜的面包。這實際上是一種很壞的作法,無異于向勞動者贈送食物,把他們變成非勞動者。
不過,政府力圖降低的,與其說是糧食的一般價格或平均價格,還不如說是緊急情況下偶然高漲的糧價。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之所以要對價格進行強製的管製,例如1793年的革命政府之所以要規定著名的“最高價格”,乃是爲了消除自己的行爲帶來的後果;政府往往一只手無限製地發行貨幣,另一只手又力圖壓低物價;很顯然,如果是這樣,則除了在極端恐怖的統治下,是無法壓低物價的。在真正缺乏糧食的時候,例如在1847年愛爾蘭鬧饑荒時,人們常常敦促政府采取某種措施限製糧價。但是,一樣東西因供給不足而價格上漲,會相應地減少消費量。如果政府不允許通過價格上漲來減少消費量,則減少消費量就只有這樣一種方法了,即象在被圍困的城市中那樣,政府把所有糧食收歸公有,實行定量供應。在真正缺乏糧食的時候,唯一能緩和這種短缺的方法,就是富裕階級決心減少自己的消費量。如果富裕階級購買和消費的糧食量仍和往常一樣,只是支付的糧價較高,那是無濟于事的。糧價會被不斷擡高,直到最窮的競爭者不再有力量競爭爲止,因而糧食短缺帶來的痛苦會全部落在窮人身上,其他階級只是在金錢上受到影響。總之,供應不足時,總得有人減少消費,如果富人不願減少消費,則他們補貼較窮的競爭者只會相應擡高糧價,結果只會使糧商發財,而這正好與建議采取獎勵措施的人的願望相反。政府在緊急情況下所能做的,只是勸人們普遍限製消費,禁止不十分重要的消費。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私人投機商不願從遠地采購糧食,政府還可以直接出面從遠地采購糧食。若情況不是這樣,那政府這樣做就大錯而特錯了。在特殊情況下,私人投機商是不敢與政府競爭的:然而,盡管政府所能做的事情要比任何一個商人所能做的事情多,但它卻敵不過所有商人。
不過,人們更經常地不是指責政府用錯誤手段力圖使物品便宜,而是指責政府總是極爲成功地使物品昂貴。通常是用壟斷的方法人爲地使物品昂貴。賦予某個生産者或銷售者以壟斷權或賦予某些生産者或銷售者(只要其數目不是多得妨礙他們采取聯合行動)以壟斷權,就是使他們有權爲了私利隨便向公衆課稅,唯一的限度是不要因此而使公衆不使用他們生産或銷售的商品。固然,如果享有壟斷權的人很多,很分散,使他們無法采取聯合行動,則弊害要少得多,但人數有限的競爭,畢竟不如人數無限的競爭那麼活躍。那些有把握在整個商業利益中占有相當份額的人,很少願意放棄一部分利潤來爭取得到更大的利益份額。對競爭不管是在多麼小的範圍內加以限製,都會帶來極爲有害的後果。如果某一家不允許外
人參與某一工業部門的競爭而只允許本
人參與競爭,則該部門就會成爲這個
家普遍工業繁榮的明顯例外。我們知道,英
就發生了這種情況。由于禁止輸入外
絲織品,英
的絲織品製造業仍遠遠落後于歐洲其他
家。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除了要爲壟斷者的真實或假想利潤納稅外,還得爲壟斷者的懶惰和無能納稅。一旦沒有了競爭的直接刺激,生産者和銷售者就不會那麼迅速根據自己最終的金錢利益采取行動,而甯願安于現狀,墨守陳規,放棄最有希望的前景。一個生意已經很興隆的人,即使遇到有利可圖的改進機會,也很少費勁去加以利用,除非他擔心某個競爭對手會搶先利用而排擠掉他。
但我們不應把專利權等同幹壟斷權。所謂專利權,就是允許新生産方法的發明者在一定時期內享有利用新生産方法的特權。這並不是爲了發明者的私利而使商品價格昂貴,而僅僅是爲了補償和獎賞發明者,推延一部分商品價格的降低。發明者應該得到補償和獎賞,這是不可否認的,同樣不可否認的是,如果發明者付出勞動和金錢使其設想成爲現實後,那些沒有付出勞動和金錢的人也可以同時利用他的發明,那麼,除了非常富有和非常熱心于公益事業的人外,誰都不會付出勞動和金錢來搞發明了,或者就得由家來獎賞和資助發明者。在一些情況下,確實是由
家來獎賞和資助發明者的,如果發明給公衆帶來很明顯的利益,這樣做也並非不可以。但一般說來,較好的方法還是讓發明者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使用特權,因爲這使任何人都不能爲所慾爲,因爲由此而得到的獎賞取決于發明是否有用,用
愈大,獎賞也愈大,還因爲獎賞是由得到好
的人即商品消費者支付的。上述考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用
家獎勵製度取代專利製度,那麼最好的方法是爲發明者向所有使用者課征一種臨時
的小額捐稅。不過,這種製度,或任何其他使
家有權決定發明者是否應得到獎勵的製度,都顯然比專利製度具有更爲嚴重、更爲根本的缺陷。人們普遍承認,現行的專利法需要加以大大改進;但就專利權以及與此極爲類似的版權來說,如果法律允許人們不征得發明人或作家的同意,不付出相應的代價,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勞動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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